
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doc
5页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做好沈阳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委、省、市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毕业生是指沈阳职业学院按省教育厅下达的计划培养、具有学籍、取得毕业的专科、中专毕业生毕业生在国家、省教育厅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经省教育厅统一派遣供职于用人单位或自谋职业后,通过诚实劳动、依法经营取得合法收入,统称毕业生就业第三条第三条 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人才,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学院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和行业去就业第四条第四条 毕业生就业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建设、服务、管理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国家建设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第五条第五条 院毕业生指导服务中心归口管理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各分院(系部),负责本院(系部)的毕业生的就业具体事宜,重大问题由院党委决定第二章第二章 职责分工职责分工第六条第六条 院毕业生指导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1、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上级学校上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工作意见,制定并完善本院毕业生就业的实施办法;2、负责毕业生资源统计、上报和宣传发布工作;3、负责毕业生推荐和就业协议的审核和鉴证;4、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上报毕业生建议就业方案;5、负责毕业生派遣、派遣遗留问题(改派、缓派等)的处理,建立毕业生就业档案;6、负责本院毕业就业指导和各分院(系部)就业工作人员的培训及其他服务工作,指导、检查各系毕业生就业工作;7、负责毕业生质量的跟踪调查,及时反馈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综合评价,为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提供依据;8、负责加强与用人单位的密切联系,努力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收集需求信息向毕业生发布,建立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站,向用人单位推荐本院毕业生;9、负责组织院内毕业生就业洽谈活动,完善院内毕业生就业市场,组织、指导毕业生参加各种就业“双选”活动;10、负责全院毕业生就业指导及《毕业生就业指导》课的授课工作;11、协助做好毕业教育及文明离院工作。
第七条第七条 各分院(系部)的主要职责:1、根据学院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定本学期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2、了解和掌握本单位毕业生的思想情况,负责毕业教育,确保毕业生思想稳定;3、负责各分院(系部)毕业生生源的调查、毕业资格核查和输入计算机、软盘上报工作;4、组织填写(或打印)毕业生就业推荐表,负责分院(系部)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和就业协议签订工作;5、负责收集用人单位需求信息,组织、指导分院(系部)毕业生参加就业洽谈活动和学院及各地人才市场;6、负责分院(系部)毕业生档案整理、毕业鉴定和文明办理离院手续工作;7、负责接待分院(系部)毕业生及家长、用人单位的来访咨询等工作;8、负责分院(系部)毕业生的建议就业计划输入计算机软盘上报工作;9、完成院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八条第八条 毕业生的主要职责:1、认真学习国家、学院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和规定,服从国家和学院合理的毕业设计,独立完成毕业论文,积极做好毕业答辩,取得毕业资格;2、认真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3、认真学习国家、学院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和规定,服从国家和学院合理的就业安排;4、接受学院、分院(系部)开展的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5、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按学院、分院(系部)要求签订就业协议书;6、遵守院纪、院规,做到文明离院;7、毕业派遣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第三章第三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第九条第九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分为审查毕业生资格、收集整理发布毕业生供需信息、就业指导、双向选择、编制就业计划、派遣、调整、接收、见习期考核管理、转正定级等阶段。
第十条第十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一般从毕业生在院的最后一学年开始用人单位一般在 11月向主管部门及有关高院提出下一年度毕业生需求计划,1 月~4 月与毕业生签订录用协议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毕业生的就业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毕业生联系工作时间一般应安排上一年 11 月至当年的 4 月第四章第四章 就业信息的处理、毕业生就业指导、就业信息的处理、毕业生就业指导、毕业生教育与毕业鉴定毕业生教育与毕业鉴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毕业生可持院毕业生指导中心提供的就业推荐表,收集就业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收集到的需求信息汇总至系,在院毕业生指导中心、分院(系部)领导、班主任的指导下,确定用人单位,经用人单位、毕业生及学院协商鉴定就业协议后形成建议就业计划毕业生收集信息后,必须如实向用人单位填写推荐表及有关材料,如因本人不如实反映情况而引起的计划不落实,由本人承担后果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是高院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毕业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保障毕业生顺利就业的有效手段毕业生就业指导重点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教育,突出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宣传。
毕业生就业指导要与毕业教育相结合,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可采用授课、报告、讲座、咨询等多种形式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搞好毕业生教育是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保证和基础,是实现德育目标的重要内容,必须把毕业教育贯穿于毕业生就业的全过程各系要结合各自专业特点,加强对毕业生的教育和就业指导采取多种形式对毕业生进行理想信念教育、改革与形势教育、爱岗敬业的教育、就业形势与政策教育、法规院纪教育、文明离院教育等,引导他们自愿到基层去,到生产第一线去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各分院(系部)要按照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试行)》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做出组织鉴定毕业鉴定主要包括毕业生在院期间德、智、体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这些基本情况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无误后归档档案材料应在毕业生派遣一周内寄送毕业生报到单位所在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第五章第五章 双向选择活动双向选择活动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双向选择活动是落实毕业生就业计划的重要一环,要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时间一般放在节假日双向选择活动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向学生收费,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
双向选择活动的形式有:学院举办的以学院为主体的院内人才市场,与其他高院联办人才市场,以及省、市和有关单位举办的其他类似活动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双向选择的程序根据上级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要逐步培育和完善毕业生双选机制双向选择原则上按以下程序进行:1、毕业生的推荐表由院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下发,经所在分院(系部)签署意见后由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盖章有效2、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院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就业协议书,经分院(系部)签署意见、院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同意后盖章生效,并形成建议就业计划,未经院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同意盖章,毕业生擅自签定的就业协议无效3、在推荐毕业生就业过程中,毕业生一经与用人单位签约鉴证,任何一方不得违约,有特殊情况需违约的,要办理解约手续第六章第六章 就业计划的制订就业计划的制订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贯彻平等竞争,择优推荐的基本原则学院有权优先推荐优秀毕业生就业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经学院推荐,毕业生自己不能把握就业机会或确实无用人单位录用的毕业生,回生源所在地,由当地就业服务机构继续推荐就业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毕业生主要面向基层和生产第一线就业,学院采取思想教育、政策引导、就业指导等措施,合理配置毕业生资源。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制订就业计划的原则:1、遵循国家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原则,学院采取上下结合的办法制定建议就业计划方案,经主管部门批准后,都属国家计划,必须认真执行2、毕业生有为国家服务的责任和义务,按国家任务计划招收的毕业生,原则上通过“双向选择”落实就业方案就业计划的确定,应优先满足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用人单位需求3、每年派遣截止时,对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派回生源所在乡、镇、街道,参加当地人事部门“双选”市场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毕业生的建议就业计划由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编制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学院上报就业计划的时间为五月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学院的毕业生建议就业计划经教育厅审核后形成就业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第七章第七章 调配、派遣工作调配、派遣工作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学院按照教育厅批准的就业计划派遣毕业生,由教厅统一发《辽宁省普通高等学院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辽宁省籍毕业生自谋职业对辽宁省内要求自谋职业的毕业生,落实单位后,由学院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教育厅统一发《辽宁省普通高等学院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学院帮助转户口及档案关系。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对残疾毕业生,学院帮助其就业,确有困难者,按有关规定由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门安置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学院在派遣前应认真负责地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每天 8 小时工作)的毕业生,不得派遣,应回家休养,一年以内治愈者,列入下一届就业,医疗费用按院有关文件执行;一年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者,学院不在负责其就业事宜,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其家庭所在地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结业生由学院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找到用人单位,可以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毕业派遣时)仍无单位接收的,由学院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其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毕业生档案在毕业生派遣一周以内通过沈阳市邮电局机要科寄发到单位所在地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应立即向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查询档案是否收到,如未收到,应于第二个月向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查询原因,因个人原因造成的档案滞留或第二次寄发档案需收取邮递费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我院派遣毕业生的时间一般为七月一日至十日第八章第八章 调整、改派及遗留问题的处理调整、改派及遗留问题的处理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已派遣的毕业生因个人非特殊原因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学院不予受理。
需要改派的毕业生必须具备下列原因之一:1、因学院方面而造成的计划、协议等无法落实的;2、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有重大困难,并具有县级政府部门出具有关证明,需要毕业生回去的3、毕业前家庭户籍变迁并具有其父母现居住地县级以上的户籍证明,且因父母年迈身边无子女,需要毕业生回家照顾的;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符合改派条件毕业生申请改派时必须携带以下材料:1、要求改派的毕业生递交申请报告及有关系及班主任的意见;2、特殊情况的证明材料;3、原派遣单位的有效解约函;4、与拟接收单位所签的就业协议;5、个人的档案材料;6、派遣证、户口;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改派手续办理的时间:1.各种材料的上报时间为 8 月 20 日至 30 日;2.领取改派后的材料为 9 月 20 至 30 日第九章第九章 违反规定的处理违反规定的处理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有以下情况的,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学院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1.不按要求和时间报送生源的;2.擅自更改毕业生就业计划的;3.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定的;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毕业生,由学院报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由学院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其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1.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不改正的;2.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工作单位报到的;3.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单位退回的;4.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定的;第三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