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面清理学生公寓违规电器和宠物的通知-第1篇.docx
18页全面清理学生公寓违规电器和宠物的通知 全面清理学生公寓违规电器和宠物的通知 各位同学: 根据《广东HY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严禁在学生公寓进行生火、烧烤食物、烧废纸和在寝室床铺上燃点蜡烛等易引起火灾的行为;禁止使用煤气炉、酒精炉等明火器具;禁止违规使用电炉、电磁炉、电热棒、电热杯、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对违反规定的,管理服务人员有权禁止和查收经多次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危害公共安全后果者,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和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在学生公寓区内饲养任何宠物,以免伤人或传染疾病凡私自在学生公寓区内饲养宠物,经管理人员劝阻后仍不改正者,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有权收缴宠物并报相关学院作纪律处分请有违规使用大功率等电器和饲养宠物的同学务必在寒假离校时妥善处置,下学期开学后学校将进行拉网式全面清理,发现仍有违规的,将移交学生处和所属学院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学生公寓服务管理中心()篇2:海洋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2017版) 海洋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2017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学习和生活的重要场所,是高校育人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学生公寓的服务和管理行为,建立安定有序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保障住宿学生的正常生活秩序和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宿舍)管理办法(试行)》和《广东省高校标准化学生公寓指导标准(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海洋大学湖光校区、海滨校区和霞山校区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三条 广东海洋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是学校专门设立的学生公寓管理机构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由学校分管后勤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后勤管理、学生工作、保卫、基建、财务等相关职能部门领导、院系领导代表、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代表及学生自律组织代表组成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依照学校要求履行公寓管理职责,接受学校领导,对学校负责 第四条 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主要有以下职责: (一)依照法律法规制定本校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二)明确各职能部门对学生公寓管理职责; (三)监督检查学生公寓管理服务和收费工作; (四)协调解决有关学生公寓管理服务的矛盾和纠纷,维护当事各方合法权益; (五)根据学校要求,负责有关学生公寓管理服务的其他工作。
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每学年至少召开2次全体会议,对学生公寓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具体措施及问题进行决策 第五条 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学生公寓服务管理中心、海滨校区后勤服务中心)是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授权,直接承担公寓日常管理与服务的执行机构,接受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主要有以下职责: (一)参与学生公寓文化建设,开展各类公寓文化活动,记录和考评学生在公寓的行为表现,提出奖励和处理意见;定期收集和反馈学生意见 (二)负责学生公寓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安全、卫生、水电等设施设备的维护;提出设施设备购置需求;提出学生公寓区各类便利生活的商业设施设立的建议等 (三)制定和实施学生公寓各项管理服务具体细则;制定和实施学生住宿分配、调整及毕业生离校退宿工作制度、公寓值班制度、学生公寓安全(包括消防安全、学生人身及财产安全等)管理目标责任制度及其他规章制度 (四)受理学生公寓突发公共事件,联络相关部门处理 (五)监督学生公寓各级管理岗位制度实施情况,管理服务人员的聘用、调配、业务培训和考核 (六)有关学生公寓管理服务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学生公寓按照《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宿舍)管理办法(试行)》和《广东省高校标准化学生公寓指导标准(试行)》规定的比例要求配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管理人员具备大专以上的学历。
管理和服务人员均具备符合学生公寓管理要求的工作能力或专业技术资格,身体健康,并通过岗前培训 第八条 学生公寓管理学生自律委员会是倡导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与自我服务,培育和发展各级学生的自律组织在学校相关部门和学院的指导下参与学生公寓的管理、服务、监督和文化共建 第三章 条件与设施 第九条 学生公寓室内生均建筑面积7平方米以上,生均使用面积及居住人数达到如下标准:本(专)科生不少于3平方米,每室4至6人;硕士生不少于4.5平方米,每室2至4人;博士生不少于6平方米,每室1至3人个别8人间宿舍要逐步改造学校应加大学生公寓建设和改造力度,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学生公寓应达到如下标准:本科生公寓4人1间,生均建筑面积8平方米;硕士生公寓2人1间,生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博士生公寓1人1间,生均建筑面积24平方米 第十条 寝室配备完好的床、桌椅、衣柜、书架等生活设施设备及生活必须用品放置处、衣物晾晒处;寝室人均至少一个单独使用的电源插座,配备有上网设施,安装有智能限电装置;公共区域地面材料为水磨石、地板砖或以上标准,卫生间、洗浴室墙面贴瓷砖,高度不低于1.5米;每栋学生公寓大院设置有专用的值班室,尽可能为学生设立活动室或活动空间;每栋学生公寓大院主要进出口、重点位置及公寓区内应配备安保视频监控设施;部分宿舍安装有空调,未安装空调的学生公寓房间配有公用电风扇满足学生需求。
第四章 日常管理与服务 第十一条 学生公寓物业管理与服务包括:门窗、家具和水电等设施的日常维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与保养;公寓区内道路、公共场所及共用楼梯走廊的保洁;公寓区内的治安消防、门卫值班等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学生工作部门和各学院既要明确分工,又要互相配合,共同搞好学生公寓服务管理工作学生工作部门和各学院负责对住宿学生进行日常思想教育与行为管理,应选派政治员进驻学生公寓,在加强住宿学生思想教育工作的同时,积极支持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做好学生公寓的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支持学生依法依规参与公寓民主管理,协助建立参与公寓民主管理的学生组织要树立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严格履行安全职责,落实各种安全措施,切实做好学生公寓的防火、防盗工作,维护学生公寓的安全与稳定 第十三条 积极推动学生公寓管理服务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提升学生公寓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要对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的思想;制定针对学生公寓管理的保洁、维修、值班、水电、安全和成本核算等制度;制定各岗位职责、聘任、奖惩、工作规范和考核培训等制度 第十四条 学生对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在公寓服务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损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学校领导或有关部门反映和投诉。
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对学生的合理诉求,应及时与有关方面协调并设法解决 第十五条 由于学校有关部门的工作过错造成住宿学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报告学校处理;学生在公寓区内因自身行为过错造成集体、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过错人要承担相关责任;非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工作失责造成学生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学生违反本规定属违规违纪行为的,由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报告学生工作部门和相关学院,学生工作部门和各学院对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给予其相应处分;属违法行为的,由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学校保卫部门报公安机关处理;违反本规定造成学生公寓经济损失的,由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协同学生工作部门和相关学院追究其赔偿责任对模范遵守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积极参与学生公寓管理,参加文明宿舍和节能宿舍等评比活动成绩突出,或见义勇为、无私奉献等的先进学生典型,学生公寓管理机构联合学生处进行相应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给予通报表扬或发文表彰 第五章 住宿安排和设施使用 第十七条 学校将新生入住宿舍工作纳入到迎新系统进行管理,由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根据学校的招生计划按学院、班级集中住宿的原则统一安排,并在入学通知书中告知。
经过学校批准,可进行必要的学生宿舍调整,涉及调整的学生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内搬迁到指定宿舍需安排住宿的学生须凭《录取通知书》或学校有关文件和住宿收费单到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领取寝室钥匙入住;参军入伍、经批准休学或出国交流一年以上的学生和受到学校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均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到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办理退宿手续,并在1周内离开公寓;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生或大四学生,经学校确认提前离校、延长学业或留级时,须及时持学校有关手续到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办理退宿或重新入住手续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统一由学校安排在学生公寓居住未经批准,不允许学生到学生公寓以外的其他地方住宿对个别坚持在校外租房住宿的学生要耐心劝阻,劝阻无效时,要向其耐心说明可能产生的后果和个人应承担的责任;确因为情况特殊,非要外宿者,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的外宿申请,按学校的报告制度和承诺制度,经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在《广东海洋大学学生外宿申请表》上共同签字后,报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并送学生处批准,才能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要坚决制止学生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在校内外租房住宿行为各院(系)要定期与不定期地对在学生公寓外住宿的学生进行检查,对擅自到学生公寓外住宿的学生,要进行耐心教育并要求其限期搬回学生公寓住宿。
凡是拒绝搬回学生公寓居住者,按照同等标准收取住宿费,同时按《广东海洋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其在学生公寓外住宿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负 第二十条 凡是未满十八周岁的学生,一律不允许到校外租房住宿违反者按《广东海洋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处理,其外宿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负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入住学生公寓时要与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签订住宿协议(未满16周岁的学生需由家长签订),明确双方在学生住宿期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学生若对住宿安排有意见,可向学院学生工作机构反映或向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提出重新安排要求,但在未确定重新安排前,不得拒绝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的住宿安排对不按规定办理公寓入住手续,私自入住公寓的学生,要追缴住宿费和追究有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寝室钥匙除备用钥匙由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保管以备特殊情况需要外,每位住宿学生都应予配备学生应妥善保管寝室钥匙调整寝室、中途退宿或毕业及其他原因离校办理退宿手续时,须将钥匙交还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公寓寝室中的床、桌、椅、衣物柜、书架等家具均属国家财产,实行签字借用的管理制度,保证责任到人;爱护学生公寓共用的空调、电热水器、电风扇等电器;学生毕业或中途休学、退学时,应经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确认所借用的家具电器保管状况完好后,再办理退还手续和相关离校手续,若人为损坏或丢失的,要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住宿期间,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换寝室的,须填写《学生住房变更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同意后,到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办理住房变更手续,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根据公寓住房状况酌情处理学生申请变更寝室获准后,须到有关公寓楼长办公室办理家具变更手续根据需要,经过学校批准,学生公寓管理执行机构可进行一定规模的学生宿舍调整,涉及调整的学生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内搬迁到指定宿舍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公寓内网络线路的使用和管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根据网络安全管理要求及保证公寓的外观整齐和内务整洁,学生不得私拉乱接网线或网络路由器等设备 第六章 公寓纪律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公寓实行定时开关大门制度每天早上6:00开门,晚上23:30关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