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道路交通事故严格责任原则研究二.doc
13页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年)、德国(1909 年)、意大利(1912 年)、瑞典(1916 年)、荷兰(1925 年)、芬兰(1925 年)、挪威(1926 年)、丹麦(1927 年)、瑞士(1932 年)等此外,葡萄牙、蒙古、越南以民法典的形式,日本、韩国以《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的形式确立了道路交通事故严格责任原则;意大利除制定特别法外,亦在《意大利民法典》中确立了道路交通事故严格责任原则;中国民法通则采行道路交通事故严格责任原则,民法典诸草案对道路交通事故亦多采行严格责任原则;《中国澳门地区民法典》亦采行道路交通事故严格责任原则现择要分述如下:(一)德国法德国于 20 世纪初制定了《汽车交通法》,该法第一条首次规定了汽车交通事故采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1952 年修改为《道路交通法》,该法第 7 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采取过错推定主义1987 年,又将该法第 7 条修改为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规定车辆在驾驶中致人损害,由车辆所有人负赔偿责任,但因受害人或第三人或动物引起的除外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8 条 a 项,只有当涉及到“有偿、营业性运送乘客”时,机动车所有人才针对其乘客承担责任。
在无偿运送乘客的广大范围内,涉及到家庭成员、邻居的孩子及所携带的沿途搭乘者,适用《德国民法典》第 823 条第 1 款所规定的过失责任现在德国修订了上述规定,体现出对受害者保护的加强,《德国道路交通法》第 7 条第 1 款所规定的严格责任将适用于以上情况下的人员但在此存在一个区别:在有偿、营业性运送乘客时,依据《德国道路交通法》新的第 8 条,严格责任是强制性的,而在其他情况下可以通过合同规避此种严格责任;但是,作为非机动车所有人的司机则继续被排除在此种严格责任适用范围之外(《德国道路交通法》第 8 条第 2 款)依据《德国道路交通法》第 7 条第 2 款,突然穿行马路不再作为“无法避免的事件”而排除机动车所有人的责任,因此与原有法相比,这可以很好地保护事故中的儿童受害者在非常不公平的事件中,《德国民法典》第 829 条作为兜底条款仍可以有适用余地二)日本法日本《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 3 条规定:“为自己将机动车供运行之用者,因其运行而侵害他人之生命或身体时,对所生损害负赔偿责任但,当证明自己或驾驶者就机动车之运行未怠于注意、受害人或驾驶者以外之第三者有故意或过失以及不存在机动车结构之缺陷或机能之障碍时,不在此限。
依据《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承担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条件是:(1)必须具有运行供用人的资格,即提供机动车以供运行的人,如所有人、承租人,是对机动车运行有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709 条以下的规定三)意大利法《意大利民法典》(2004 年)第 2054 条[车辆的运送]驾驶任何无轨车辆的司机,不能证明已尽一切可能避免损害发生的(1227、2050、2947),应当承担车辆行驶造成的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赔偿责任车辆发生相撞的,在出现相反的证据前,推定各方司机对各自车辆造成的损害共同负有同样的责任(2055)车辆的所有权人或其代理人、用益权人(978)、依保留所有权的条款取得车辆的人(1523),不能证明车辆的行驶与其意思相悖的,应当与司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1292)在任何情况下,上述各款所指明的人,应当对车辆的制造瑕疵或者缺乏保养所导致的损害承担责任四)韩国法韩国的《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1963 年 4 月 4 日公布,同年 6 月 1 日施行;1984 年 12 月31 日全文修改),采纳严格责任原则(无过失责任原则),一方面强化机动车运行者责任,另一方面实行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503——507 条六)中国澳门法《中国澳门地区民法典》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相关规定见第 496 条——500 条七)《蒙古国民法典》第 379 条高度危险来源造成损害的责任1、高度危险来源造成的损害,由高度危险来源的持有人予以赔偿2、如果损害是由于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性质的特殊情况、受害人故意的作为或不作为、疏忽所致,应免除从事高度危险来源之持有人的责任八)《越南社会主义民主共和国民法典》第 627 条“高度危险源造成损害的赔偿”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九)中国法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条 [机动车保有人的责任]机动车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机动车的保有者承担民事责任被盗、被抢劫的机动车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盗窃、抢劫该机动车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1613 条[机动车碰撞的责任分担]机动车在运行中发生碰撞造成损害的,依双方驾驶者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但人身损害赔偿优先机动车在运行中发生碰撞造成第三人损害的,由碰撞的机动车的保有者或者第一千六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人员承担连带责任1614 条[机动车伤害行人的责任]机动车在运行中造成行人人身损害的,由机动车保有者承担民事责任但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机动车保有者不承担责任如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可酌情减轻机动车保有者的赔偿责任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1599 条[高度危险责任]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快速传染、放射性、高速运输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免除此等责任参考民通第 123 条,俄民第 1079 条)第二编第八分编第三题第三章第 1605 条[交通事故责任]因交通事故致使他人人身、财产受有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交通工具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人应承担最终赔偿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此等人追偿。
因受害人的部分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可要求公安局或法院把受害人应承担的责任份额从自己的赔偿额中扣除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有权代为索赔所得赔偿金作为遗产按本民法典第四分编第三题规定的程序分配无上述亲属的,由检察院索赔,所得赔偿金归国库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缓和”了的严格责任原则;葡萄牙法、中国澳门法、日本法、韩国法、梁慧星先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侧重于强化机动车运行者的责任;蒙古法、越南法、中国民法通则、徐国栋先生《绿色民法典草案》系从“高度危险源”角度宏观阐释严格责任原则四、严格责任原则所具劣势阐释道路交通事故领域严格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相比,存在明显的不足,诸支持学说均有缺陷,现阐释如下:(一)概念表述从基本原则范畴考察,过错责任原则长期被尊奉为民法三大基本原则之一,是涵盖侵权行为法的整个民法体系制度构建的基石之一在该基本原则指引下,基于维护民法体系形式严谨性的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笔者认为,道路交通事故适用严格责任原则恰恰违反了公平理念,理由如下:1、基本假设存在缺陷。
严格责任原则主张者均赞成一个基本假设:在排除双方均为机动车方的情况下,侵害方(机动车方)在经济上处于强势地位,而受害方(机动车相对方)在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但这一假设在前瞻性上存在明显缺陷因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家用轿车等民用车辆在民众中的全面普及,所谓机动车方的经济强势与机动车相对方的经济弱势的区分越来越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在上述事故中,侵害方未违反任何交通法律、法规、规则,即未有任何非法行为,却须为他人的损失作出赔偿,而受害方却可能完全因自身过错作出非法行为导致受害结果,却“享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