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服务收费》.docx
7页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服务收费 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条 为加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服务 秩序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住宅区 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 格法》、《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原国家计委《机 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含商住楼, 下同)内为车辆有序停放提供相关服务而实施停车服务收费 的物业服务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普 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第四条 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 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省价格主管理部门根据停车场地设施 条件、服务内容、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基 准价和浮动幅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价格主管部 门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所在地 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第五条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 路或其他场地实施停车服务收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取 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 在确保道路安全、畅通条件下, 统一划定停车泊位、设置停车标志,规范服务管理。
第六条 业主共有的车位、车库的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其用途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使用人)已拥有车位、车库所有权或使用权的, 其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归物业服务企业,主要用于补偿物业管 理费用经营者具有完全产权,或受产权单位委托经营的停车场 地,车辆停放服务收入归经营者或产权单位第七条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共有的车位、车库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 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 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对停车服务收入的使用做出明确 界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征得多数业主的同意,在政 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其 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政府指导的基准价,并明确收益分配第八条 停车服务收入的收益分配未作界定(或明确) 的,在扣除物业服务企业代办费用后(指汽车通行证制作成 本、停车泊位设置维护成本、停车场管理员工资费用支出、 停车场地水电费等),应当将收益的30%补贴物业管理公共 服务费用,收益的70%纳入维修资金第九条 业主自有产权或单位自有产权的车位、车库,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产权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价 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没 有约定的按规定的基准价执行。
利用地下人防工程停放车辆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不得 高于单位自有产权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第十条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 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停车服务收费应取得业主委员 会委托或多数业主同意收费证明二) 车辆停放进出口设有道闸、减速装置,地面、墙 面设有交通标识,泊位线清晰,设置规范合理三) 车场、车库、车位干净整洁,照明、消防器械配 置齐全,设置电子监控系统实施 24小时不间断监视,制定 车辆停放管理制度和发生紧急情况处置预案四) 设有专人对进出车辆进行登记,进入时查验车身 状况并发放停车凭证,离开时查验停车凭证后放行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向政府价格 主管部门办理停车收费备案登记手续,未办理备案登记的不 得收费一)住宅区停车服务收费书面申请;(二) 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证照复印件;(三)停车服务资格证明(需提供下列4种证明之一):1、 业主委员会委托证明;2、 多数业主同意收费证明;3、 含停车服务收费内容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样本1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签订情况 说明;4、 经营者具有完全产权或受产权单位委托经营的,需 提供停车场的权属证明,委托经营管理的应同时提供委托经 营证明。
四)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保卫、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第十二条 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车库,应当 首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第十三条 经办理来访登记进入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 域的车辆,不超过 30分钟的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第十四条 进入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执行公务的消 防、抢险、救护、环卫、邮递等特种车辆及业主的搬家车辆, 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第十五条 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服务收费 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第十六条 实施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服务 收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制度:(一) 建立健全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内部管理制度加 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二) 实行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服务 企业应按《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服务 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经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车辆停放服务收 费价目牌,并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 准、投诉等内容三) 封闭式物业管理区域实行车辆进出登记制度由 物业服务企业统一制作发放车辆出入证(出入证制作费用在 车辆停放服务费中列支,不得向业主收取费用),做好车辆 进出相关登记、停车场地巡视、监视等工作。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实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二) 不办理收费备案登记;(三) 收费标准不公示或明码标价不规范;(四) 收费不出具票据或票据不规范;(五) 收费不提供服务或变相收费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实施 停车服务收费时,应当自觉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 法规予以查处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 月 日起实施凡此前规 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附件: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服务收费 标准附件: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意见稿)停车场地权属收费标准、一、车辆、停车场类型业主共有产权单位自有产权元/月-辆元/夜•辆元/次•辆元/月-辆元/夜•辆元/次•辆小型汽车露天停车场80319053架空停车场1003112053智能停车场1303115053地下停车场1803121053摩托车露天停车场2010.52010.5简易停车场2510.52510.5架空停车场3010.53010.5地下停车场3510.53510.5电动车露天停车场1510.51510.5简易停车场2010.52010.5架空停车场2510.52510.5地下停车场3010.53010.5自行车露天停车场50.40.250.40.2简易停车场60.40.260.40.2架空停车场70.40.270.40.2地下停车场80.40.280.40.2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服务收费 标准说明一、 全体业主共有产权的车位、 车库,成立业主大会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在规定的基准价基础上,商定停放服务收 费具体标准,其收费标准可上下浮动 20%。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不得高于政府指 导价的基准价二、 单位自有产权的车位、车库,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在 规定的基准价基础上,苞定停放服务收费具体标准,其收费 标准可上下浮动20%个人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出租他人使用的,车辆停放服 务收费同上三、 业主自有产权的车位、车库,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由 业主与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 定的按规定的基准价标准执行四、 利用地下人防工程停放车辆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不得高于单位自有产权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1、 室内停车场:(1)小型汽车:业主拥有车位使用权 的(不含独用车库)40元/辆、月;业主不拥有车位使用权的250元/辆、月2)摩托车15元/辆、月3)三轮 车10元/辆、月4)自行车(电瓶车)5元/辆、月2、 室外专用停车场:小型汽车 80元/辆、月3、 零散性占地停车(含道路两侧停车):小型汽车 60 元/辆、月4、 大型车按小型车加倍计收5、 机械式停车位可在上浮不超 20% ,下浮不限的范围 内确定6、 各个住宅小区的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或业主委员 会与物业企业在上述范围内协商确定业主(使用人)已拥有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其车辆 停放服务收费指导标准按补偿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费用 原则制定;占用小区公共设施或场地的,按低于社会停车收费标 准、补偿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费用并考虑占用公共设施应 予以合理补偿的原则制定。
经营者具有完全产权、或受产权单位委托经营的停车场 地,按所在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社会停车收费标准指导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