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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 理论讲解(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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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章 船舶碰撞基础知识一、船舶碰撞构成要件《海商法》第165条规定:“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 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构成有接触的船舶碰撞需具备如下几个要件: 第一,必须要有接触没有接触,不构成本条规定的船 舶碰撞 第二, 必须发生在船舶间 第三,碰撞一方必须是《海商法》第3条规定的海船 ,即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海船或者20总吨以下的 小型船艇 第四,必须要有损害 构成船舶间接碰撞或浪损的要件有: 第一,船舶间没有实际接触 第二,过失成为间接碰撞或浪损的前提条件 第三,他船有损害这一要件与直接碰撞是相同的二、船舶碰撞的种类(一) 从责任方划分 1.单方过失责任 2.双方过失责任 3.双方无过失责任 (二)从碰撞的起因划分 1.过失碰撞 2.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碰撞 3.故意碰撞 三、船舶碰撞过失(一)过失概念 在海商法中,通常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具有 过失心理状态时作出的行为,即过失行为,而不是 单指过失的心理状态 (二)过失种类 1.实际过失 2.法律推定过失 3.事实推定过失 (三)过失确定 1.确定碰撞过失的一般原则 2.确定碰撞过失的特殊原则四、船舶碰撞损害赔偿(一)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要件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要件,与民法中民事侵权 责任损害赔偿的要件是一致的,即:过失;碰撞事 实;损害的事实;过失与损害的因果关系。

      (二)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原则 1.恢复原状原则 2.直接损失赔偿原则 3.受损方尽力减少损失原则 (三)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计算 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包括船舶的损害和船上 所载货物的损害,以及船上旅客、船员的人身伤亡 及其财产的损失五、船舶碰撞的国际公约国际海事委员会(CMI)于1957年着手准 备碰撞损害赔偿的国际公约,1985年草拟出 《确定海上碰撞损害的国际公约草案》( 简称《1985年碰撞损害公约》)该公约于 1987年讨论修改一次(称1987年《里斯本 规则》),但至今未获得通过 专题研讨 一、船舶碰撞的概念(一)国际公约及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 1.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2.各国立法的规定 (二)我国海商法相关法规及司法解释 1.我国《海商法》第165条规定,“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 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 规定》(1995)第16条规定,“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 的可航水域,两艘或者两艘以上的船舶之间发生接触或者没有直接接 触,造成财产损害的事故”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1 条规定,“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赔偿 纠纷案件。

      (三)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与国际公约规定的比较 (四)如何理解船舶碰撞的概念 1.船舶碰撞的内涵——有接触的船舶碰撞的要件 2.船舶碰撞的外延——没有接触的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 二、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概念1.从法条的字面解释和立法本意考察,第三人 的财产不限于当事船(碰撞双方或多方船舶均为 当事船舶)上的财产,也包括当事船舶以外的任 何第三人的财产 2.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害,如果当事船舶同 第三人产生新的法律关系,并有专门法律调整此 种关系,此时,本条的适用将受到限制 3.当碰撞造成第三人污染损害,但不适用我国 参加的油污民事责任公约,如无涉外因素、非公 约所规定的油类等4.碰撞当事船舶以外的第三人财产遭受碰撞损 害,是否必须属船舶碰撞法所调整的范围,即符 合船舶碰撞的几个要件.5.产生第一种解释的原因在于《1910年碰撞公 约》第4条第2款的规定,“船舶或其所载货物,或 船员、旅客或船上其他人员的物品或其他财产所 遭受的损害,应由过失船舶按上述比例承担即 使对于第三方,对此种损害承担的责任,也不超 过此种比例” 6.根据上述讨论,似乎得出这样的结论:适用 《1910年碰撞公约》,第三人的财产限定在船舶 和船上财产的范围内;适用我国《海商法》第8章 ,第三人的财产没有任何限制。

      7.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害适用《海商法》第 8章和适用《民法通则》的主要区别在于: 第一,连带责任的区别 第二,合理补偿的区别 三、碰撞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的概念(一)第三人人身伤亡的概念 1.从理论上分析,相碰船舶(所有人)为当事人,船 舶上的船员、旅客和其他人员均为第三人除非法律另有 明确的规定,否则,这些人应当是“第三人”的范畴 2.与碰撞船舶当事人一方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如雇佣 合同关系、劳动合同关系、旅客运输合同关系等)并不影 响侵权法律关系的构成 3.将船员、旅客以及船舶上的其他人员也作为第三人 ,有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利,符合现代船舶侵权行为 法的发展趋势 4.将船员、旅客以及船舶上的其他人员作为第三人, 既符合我国海事司法实践的总的趋势,也代表了我国多数 学者的意见 5.从国际公约、国外的海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看,第三 人一般均包括碰撞当事船舶上的任何人员二)现有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 1.尽管《海商法》第169条对碰撞导致的 人身伤亡的责任承担作了规定,但由于部 分条文语意不甚明确,从而导致责任(义 务)主体不明确 2.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范围不甚明确 ,缺乏不具涉外因素的海上人身伤亡的赔 偿标准。

      此外, 在海事司法实践中,还涉及海上 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问 题四、商船与军舰碰撞的法律适用(一)商船与军舰的碰撞责任不适用《海商法》第八章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军舰和商船之 间的碰撞实施: 第一,过错责任原则 第二,实际赔偿原则 (二)商船与军舰发生的所有法律关系并非均不适用《海商 法》 (三)商船与军舰碰撞,商船适用《海商法》第十一章海事 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1.法律解释 2.司法判例 3.立法例 (四)小结案例分析船舶驶入海上养殖区损害赔偿纠纷案 【提要】 【案情】 【争议】 【判决】 【评析】1.作为沿岸海水养殖单位和个人,满足什么条件才合乎法定的 养殖主体资格并可合法从事养殖经营活动 2.养殖户未在沿岸通航水域的养殖物周围设置渔业警戒标志,甚 至也未申请当地海事主管机关发布航行通告,是否构成法律上的过错 并因此承担他人船舶误入的法律责任 3.国内沿海货船具有最新的航海通告及新近改正的大比例尺海图 ,但未携带《航路指南》是否构成船方的过错 4.适航船舶在遭遇巨大风浪且能见度不良的恶劣海况气象条件下 ,是否可以在航经的既非禁航又非禁锚沿岸水域避风抛锚。

      若因此避 风而误入未作任何养殖标志与未申报航行通告的养殖场并导致船体或 养殖物受损,责任在何方 5.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本案养殖户违反有关航行安全的规定 ,未在沿岸通航水域的养殖物周围设置渔业警戒标志,也未申请当地 港务监督发布航行通告,因此导致了本次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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