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doc
60页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黔人社厅通[ 2014] 526 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伤保险业务规程》的通知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规范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经办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贵州省工伤保险业务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4年8月29日抄 送: 各市、州社会保险事业局(社会保险收付管理中心),贵安新区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省直管县(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4年 8月29日印发 共印300份2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1第二章 工伤保险登记 2第三章 工伤保险费征缴 7第四章 工伤事故报告 12第五章 工伤认定 12第六章 劳动能力鉴定 17第七章 工伤医疗、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 21第八章 工伤待遇审核支付 29第九章 基金财务管理 40第十章 信息系统应用与维护 47第十一章 稽核内控 49第十二章 权益记录与服务 53第十三章 附 则 54附件:规程中系统生成的表册目录…………………………55规程中单位填报表册目录…………………………………571贵州省工伤保险业务规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贵州省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工伤保险经办、认定、鉴定业务操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贵州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意见》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工伤保险经办由省、市(州、贵安新区)(以下简称“市”)和所辖区(市、县、特区)(以下简称“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包括工伤保险登记、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伤医疗、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工伤待遇审核支付、工伤其他费用审核支付,稽核监督、财务管理、信息管理等第三条 工伤认定由市和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行政部门”)共同组成的工伤认定办公室负责办理,包括工伤认定受理、认定调查、认定决定等第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省、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劳鉴机构”)负责办理,包括伤残等级鉴定、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辅助器具配置确认、旧伤复发确认等第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实行全省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伤保险费由经办机构征收并按月逐级上解,由省经办机构缴存省财政专户;省财政部门根据基金支出预算,省经办机构编制的用款计划,按月将所需款项拨付省经办机构支出户,由经办机构逐级下拨经办机构支出户按上年度月均实际基金支出额度留存2个月周转金第六条 全省使用统一的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业务数据全省集中管理前台业务分级经办,后台业务省级管理,业务数据、个人权益记录和信息采集工作由前台负责,后台不能直接录入信息系统。
第七条 本着流程设置岗位、管理风险可控原则,工伤保险业务按本规程的要求,须设立征缴、认定、鉴定、待遇、财务、信息、稽核等相应的岗位和服务窗口一般业务设立审核、复核二级管理岗位,基金管理风险程度较高业务设立审核、复核、审批三级管理岗位审核岗位负责业务受理、信息录入、结果反馈、资料归档、文件立卷,复核岗位负责材料核对、待遇复核、出单签章审批岗位由单位负责人履行第二章 工伤保险登记第一节 参保登记第八条 用人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须向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一)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省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二)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改制企业)等在市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三)县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在县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中央在黔和省属国有企业按属地原则在市、县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第九条 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时,须填报(同时报盘)《贵州省工伤保险参保单位信息登记表》(附件2-1)、《贵州省工伤保险参保职工信息登记表》(附件2-2),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 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二)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证原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三) 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四) 职工的花名册、劳动(聘用)合同或事实劳动(人事)关系的相关证明及居民身份证件;(五) 招录外单位在册不在岗职工(含企事业单位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下岗待岗人员及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存在多重劳动关系的,须提供劳动合同或相关事实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六) 已参加其他社会保险的参保缴费证明;(七) 煤矿企业以吨煤、建筑企业以工程项目参保缴费的,须提供《采矿许可证》、《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八) 其他有关的证件和资料:煤矿、非煤矿山、化工、冶炼、水泥生产或销售等有职业病危害岗位的,须提供市及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工参保前30日内由经办机构指定的具有职业健康体检资格的协议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体检报告等资料。
第十条 征缴岗位受理用人单位申报资料后,须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同时将用人单位提供的《贵州省工伤保险参保单位信息登记表》、《贵州省工伤保险参保职工信息登记表》导入(录入)信息系统,生成《贵州省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基础数据核对表》,经用人单位经办人员核对签字后,从信息系统作确认处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参保单位将经办机构出具的《贵州省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基础数据核对表》在单位公示未通过参保审核的,征缴岗位书面向参保单位说明原因第十一条 征缴岗位须根据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其批准成立证件中登记的主要经营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和《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确定其行业风险类别和基准费率,从信息系统生成《贵州省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核定表》,经复审后从信息系统作确认处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并反馈用人单位第十二条 征缴岗位按本规程第十条规定从信息系统确认用人单位和职工参保后,视同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和职工建立工伤保险关系,且参保单位在登记入库的30日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从工伤保险关系建立的次日零时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超过登记入库的30日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发生的工伤待遇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欠缴数额3倍的罚款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第二节 变更登记第十三条 参保单位以下事项发生变更时,须填报《贵州省工伤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附件2-3),并提供本规程第九条规定的证件和资料,征缴岗位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手续一)单位名称;(二)单位地址;(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四)单位类型;(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六)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七)开户银行及账号;(八)经营范围;(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 参保单位用工情况发生变更时,须填报《贵州省工伤保险参保职工信息变更登记表》(附件2-4),并提供以下相应的证件和资料:(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人员的劳动(聘用)合同到期、开除、辞退、辞职,以及应征入伍等相关资料或证明;(二)退休人员的退休审批表;(三)死亡人员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四)其他情形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信息变更时,须填报《贵州省工伤保险参保职工信息变更登记表》,并提供以下相应证件和资料:(一) 姓名变更:居民身份证、户籍证原件(登记征缴岗核实后退还)和复印件;(二) 身份证号码变更:公安机关出具的《公民身份证号码更正证明》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三)缴费基数变更:单位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及工资调整证明;(四)其他信息变更:相应的证明。
未通过变更审核的,征缴岗位书面向参保单位说明原因第十六条 征缴岗位按本规程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确认参保单位新增人员参保后,视同经办机构与新增人员工伤保险关系建立,次日零时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新增人员参保信息归档时已过本月征收期的,在次月征收期补收参保单位上期应缴的工伤保险费第三节 注销登记第十七条 参保单位注销一般包括以下情形:(一)营业执照被注销或吊销;(二)被批准解散、撤销、破产、终止;(三)分立、合并、转让或改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 参保单位申请注销登记时,须填报《贵州省工伤保险注销登记表》(附件2-5),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相关部门的注销通知或人民法院判决单位破产等法律文书;(二)参保单位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批准解散、撤销、终止或分立、合并、转让、改制的相关文件;(三)社会保险登记表;(四)欠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和按规定应预留费用的清算手续;(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九条 征缴岗位在收到参保单位注销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注销条件的,办理注销工伤保险登记手续,职工信息另行管理参保单位营业执照被注销或吊销,且连续两年未办理登记证验证的,经办机构可强制进行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参保单位因解散、撤销、破产、终止办理注销登记时,须按规定预留应由参保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工伤待遇的相关费用,并形成书面意见,由托管单位统一管理发放参保单位分立、合并、转让或改制的,依法由承继单位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第三章 工伤保险费征缴第一节 缴费基数核定第二十一条 每年1月15日前,参保单位须到经办机构征缴岗位领取、填报《贵州省工伤保险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表》(附件3-1)(同时报盘),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劳动工资统计月(年)报表;(二)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三)《贵州省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承诺书》(附件3-2)第二十二条 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统一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本人工资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意见的通知》(黔府发[2006]45号 )等相关规定确定参保单位不如实申报缴费基数,造成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待遇降低的,其差额部分由参保单位负担一)机关或参公管理单位人员工资组成,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公务员津贴补贴及奖金、特殊岗位津贴等;(二)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组成,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等;(三)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工资组成,包括技术等级工资、岗位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绩效工资;(四)企业人员工资组成,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附加工资、保留工资及其他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二十三条 征缴岗位须将参保单位提供的《贵州省工伤保险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表》的相关信息录入(导入)信息系统,生成《贵州省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确认名册》,由参保单位经办人员签字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