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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基本情况及公务员法相关知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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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7-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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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税局基本情况及公务员法相关知识 一、培训目的及要求二、地税部门的基本情况(一)地税局的组建1、时间1994 年,国家决定开始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国税、地税局开始分设1994 年 8 月,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挂牌成立至 10 月份左右,各市(地) 、县(市)地方税务局陆续成立2、分税制分税制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的财税制度,是处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分配关系的规范方法1)大致作法按税种划分收入;中央集中必要的财力实施宏观调控;中央和地方分设税务机构,分别征税;有一套科学、完整的中央对地方收入转移支付制度2)目的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更好地发挥国家财政的职能作用,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适应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需要,我国对税收管理机构也进行了相应的配套改革中央政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省及省以下税务机构分设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二)地方税务系统的领导机制地税系统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1、省局省地税局受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双重领导,以省政府领导为主,国家税务总局的领导主要体现在税收政策、业务的指导和协调,对国家统一的税收制度、政策执行进行监督等方面,是一种业务性的指导。

      2、省以下地方税务局实行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地方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税务机关垂直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即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的机构设置、干部管理、人员编制、经费开支主要由省地方税务局垂直领导和管理3、垂直管理的意义地税系统实行垂直领导,有利于规范和统一地执行税收政策,有利于集中力量组织税收收入三)系统机构设置和人员情况1、机构按行政区划设 13 个市(地)级地方税务局, 64 个县(市)局,110 个区(分)局,683 个税务分局、税务所2、规格哈尔滨市局为副厅级单位,其他 12 个市(地)局为正处级单位,县(市)局为正科级单位3、人员全系统现有人员 13707 人,其中在职干部职工 11607 人,离退休干部 2100 人4、省局内设机构20 个,分别是:办公室、流转税管理处(与涉外和大企业税收管理处合署办公)、企业所得税管理处、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个人所得税管理处、征收管理处、纳税服务处、政策法规处、计划统计处(财务审计处) 、人事处(与巡视办公室合署办公) ,基层指导处、机关党委、监察室、行政处、培训处、信息处,两个直属单位,稽查局和社保局5、市(地)局内设机构13 个,分别是:办公室、流转税管理科、所得税管理科、财产与行为税管理科、征收管理科(发票管理科) 、纳税服务科、政策法规科、计划财务科、人事科、基层指导科、机关党委、监察室、信息管理科。

      两个直属单位,稽查局和社保局6、县市局内设机构8 个,分别是:办税服务厅、计统股、管理股、信息管理股、政策法规股、办公室、人教股、监察室,两个直属单位,稽查局和社保局四)地税部门的职能省局职能:1、机构按行政区划设 13 个市(地)级地方税务局, 64 个县(市)局,110 个区(分)局,683 个税务分局、税务所2、组织全省各项地方税收收入,加强税收管理,运用税收杠杆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监督,促进全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3、贯彻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加强税务稽查,直接查处重大偷、抗税案件4、调查了解纳税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帮助纳税户改善经营管理,培植税源,促产增收,促进全省经济发展5、监督检查全省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情况,负责本系统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加强税收法制建设研究税收理论、税收政策,组织税法宣传,开展税务咨询工作6、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全省地税系统机构、编制管理本系统人员和经费及劳动工资计划负责基层建设、干部教育培训和思想政治工作7、监督检查本系统内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等情况8、负责本系统的税收计划、统计报表和汇总上报工作。

      9、承办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市(地)地税局职能:1、贯彻执行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上级机关制定的各项税收制度和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有关地方税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2、组织实施系统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制定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地税局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3、组织实施地方税收即政府指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编报全年地方税收年度计划;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收和一般性税收问题进行解释;在规定的范围内,组织办理地方工商税收减免报批等具体事项4、管理系统人事、劳动工资和经费;协助省局管理本系统的机构编制;管理县(市)地税局及所属分局正、副局长及相应级别的干部5、负责系统队伍的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和廉政建设6、组织税收宣传和理论研究;承办较大税收案件查处;负责税收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7、承办省地税局和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县(市)地税局职能1、贯彻执行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上级机关制定的各项税收制度和办法2、组织实施各项税收计划和政府指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完成上级分配的收入计划;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收问题进行解释;在规定的范围内,组织办理地方工商税收减免报批等具体事项。

      3、管理人事、劳动工资和经费;负责队伍的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和廉政建设4、组织税收宣传和理论研究;承办税收案件查处;负责税收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5、承办市(地)地税局和县(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五)全省地税系统近些年取得的主要工作成绩1、各项设施不断完善,干部队伍不断壮大,人员素质不断提高2、税费收入不断攀上新高,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3、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三、 《公务员法》相关知识(一) 《公务员法》颁布的时间和意义1、时间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由胡锦涛主席签发第 35 号主席令公布,从 2006 年 1月 1 日起正式实施2、意义 《公务员法》是我国第一部属于干部人事管理总章程性质的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在我国干部人事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我国干部人事管理进入了一个依法管理的新阶段,为科学、民主、依法管理公务员队伍提供了重要依据,为提高广大公务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提供了重要保障二)公务员的涵义1、定义。

      《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2、三个条件1)依法履行公职;(2)纳入国家行政编制;(3)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3、公务员的范围1)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2)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3)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地税局的公务员归属于这一类4)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5)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6)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7)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三)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十八周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具有良好的品行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四)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公务员享有的权利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3、获得工作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4、参加培训;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6、提出申诉和控告;7、申请辞职公务员由于主观或客观原因不愿意继续担任公职时,国家允许公务员辞去公职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六)公务员考核1、概念指公务员管理部门依照管理权限,依据公务员考核的内容、标准、程序和方法,对公务员进行考察和评价,以此作为对公务员进行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依据的制度2、意义有利于发现和选拔优秀人才,合理使用人才,调动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从而提高工作效能3、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4、形式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七)公务员应当遵守的纪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公务员应当遵守的十六项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4、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5、压制批评,打击报复;6、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7、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8、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9、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10、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11、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12、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13、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14、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1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16、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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