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康樂休憩用地及綠化.pdf
63页第四章 康樂、休憩用地及綠化 第四章 康樂、休憩用地及綠化 目 錄 目 錄 1. 康樂及休憩用地 1 1.1 康樂–不可或缺的土地用途 1 1.2 範圍及目的 1 1.3 休憩習慣與康樂喜愛研究 2 1.4 市民進行康樂活動的主要趨勢 2 1.5 康樂及休憩用地的規劃原則 3 1.6 定義 4 1.7 康樂及休憩用地的等級制度 7 1.8 休憩用地的供應標準 9 1.9 動態與靜態休憩用地的比率 11 1.10 休憩用地供應標準的計算方法 11 1.11 休憩用地用途地帶的區劃 14 1.12 休憩用地的選址準則 15 1.13 休憩用地的設計指引 16 1.14 康樂設施的供應標準 17 1.15 康樂設施供應標準的計算方法 25 1.16 康樂設施用途地帶的區劃 27 1.17 康樂設施的選址準則 29 1.18 長者康樂設施 30 1.19 水塘的康樂用途 31 1.20 郊野地區的康樂設施 31 1.21 康樂設施及休憩用地供應標準的實施 33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 2. 綠化 34 2.1 綠化都市的規劃 34 2.2 綠化政策 35 2.3 綠化規劃指引的範圍及應用 36 2.4 綠化的用詞和定義 36 2.5 綠化的功能 36 2.6 綠化的基本原則 38 2.7 綠化的規劃指引 38 2.8 植物的保育 47 2.9 達至綠化 48 表 表 表 1 休憩用地的供應標準 10 表 2 斜坡修正系數 12 表 3 康樂、休憩及綠化用地的法定用途地帶 14 表 4 康樂、休憩及綠化用地的非法定用途地帶 15 表 5 主流康樂活動 17 表 6 主流康樂活動設施的供應標準 20 表 7 主流康樂活動設施的標準尺寸 21 表 8 康樂用途建築物的供應標準 22 表 9 康樂設施的法定用途地帶 28 表 10 康樂設施的非法定用途地帶 28 表 11 法定及非法定康樂用途地帶對照表 29圖 圖 圖 1 康樂休憩用地及康樂用地的等級制度和相關的用途地帶 8 圖 2 具潛力發展為水上康樂活動區的地方 26 圖 3 長者康樂設施的圖解例子 32 圖 4 園景設計總圖的樣本 39 圖 5 發展地盤現有樹木的保存 50 圖 6 發展項目外圍的綠化設置 50 圖 7 護土牆的綠化空間 50 圖 8 平台花園的綠化空間 51 圖 9 在道路交界處種植草木 51 圖 10 沿道路走廊的綠化空間 52 圖 11 迴旋處的綠化空間 52 圖 12 行人街道的綠化空間 52 圖 13 在斜坡上種植草木 53 圖 14 商業發展項目的綠化空間 54 圖 15 港口後勤/露天貯物用地的綠化空間 54 圖 16 各類擬議發展的綠化概念 55 附 錄 附 錄 附 錄 1 地區康樂設施需求的典型計算方法 56 附 錄 2 參考資料 58 1 康樂、休憩用地及綠化康樂、休憩用地及綠化 1. 康樂及休憩用地康樂及休憩用地 1.1 康樂–不可或缺的土地用途康樂–不可或缺的土地用途 1.1.1 香 港 對 土 地 的 需 求 極 為 殷 切 , 各 類 用 途 都 競 求 土 地 。
不 過,政府明白到,康樂活動是人類的基本需要,對個人的 身心健康,以至整個社會的福祉都至為重要因此,政府 鼓 勵 市 民 參 與 康 樂 活 動 , 並 致 力 確 保 提 供 合 適 的 康 樂 設 施,以滿足市民的需要儘管政府同意康樂活動是不可缺 少的活動,必須獲得撥地,但政府亦知道,不少動態康樂 活動是無須特別撥地便可進行的舉例來說,當局已在多 用途建築物內闢設體育中心,亦已多利用沿岸地區作康樂 用途 1.1.2 除作康樂用途外,休憩用地亦有助改善區內陽光照射和空 氣流通的狀況,更可以用來種植花木以調劑視覺在城市 設計中,休憩用地亦是必要的土地用途之一香港高樓大 廈林立,在這個高密度的環境中,上述功能更形重要 1.2 範圍及目的範圍及目的 1.2.1 康樂活動範圍廣泛,從打麻雀和看電視等家居娛樂、晨運 和 打 太 極 等 靜 態 康 樂 活 動 , 以 至 參 與 運 動 及 體 育 比 賽 不 等本節涉及的康樂活動,主要是指: (a) 需要提供特殊設施,以應廣泛公眾需求的康樂活動; 以及 (b) 需要在規劃圖則上劃出土地的康樂活動 1.2.2 當局制訂本節稍後各段列明的規劃標準與準則,目的是為 預留土地作康樂設施及休憩用地,提供一個公平的基礎, 並為康樂設施及休憩用地的規劃、分布及設計(如果合適的 話),提供指引。
2 1.2.3 本節稍後各段將會列明兩套標準休憩用地的一套標準, 是根據為每名人口提供設施的水平而訂定的,而康樂設施 的標準,則是根據一系列人口界限訂定的這兩套標準在 規劃工作中同時應用 1.2.4 上述標準未必可以即時達到,亦未必可以一致地在全港各 區 達 到 不 過 , 當 局 在 規 劃 新 發 展 區 時 必 須 符 合 這 些 標 準 , 而 在 較 舊 的 已 發 展 區 , 當 局 必 須 通 過 市 區 重 建 等 措 施,逐步作出改善,以期達到這些標準 1.3 休憩習慣與康樂喜愛研究休憩習慣與康樂喜愛研究 1.3.1 康樂設施及休憩用地的規劃標準與準則於七十年代末期制 定,並於一九八一年獲批准採用自此之後,香港的人口 在結構和社會經濟特性方面均出現重大變化,其中包括生 育率下降、住戶人數減少、平均教育水平提高、社會漸趨 富裕,以及最重要的一點,人口逐漸老化 1.3.2 當局根據行政局於一九九一年九月通過的「都會計劃選定 策略」,訂出一個概括的康樂設施及休憩用地架構,用以 改善都會區的居住及工作環境一九九二年,當局委聘顧 問進行「康樂土地用途策略基礎研究」這項研究是「全 港發展策略檢討」的一個重要部分,目的在於制訂一個大 綱,作為日後供應康樂用地的指引。
1.3.3 鑑於社會環境不斷轉變,加上「都會計劃」和「全港發展 策略檢討」提出的建議,當局遂於一九九五年年底委聘顧 問進行「休憩習慣與康樂喜愛研究」,以分析市民的消閒 習慣與康樂喜愛,並制訂規劃標準與準則,以滿足他們的 需要 1.4 市民進行康樂活動的主要趨勢市民進行康樂活動的主要趨勢 1.4.1 作為上述研究的一部分,顧問進行了一項調查,找出了市 民進行康樂活動的主要趨勢,詳情如下: (a) 最普及的康樂活動及消閒習慣包括家居活動(如看電 視)、鄰近居所的活動(如前往附近的公園散步和緩步 跑),以及體育運動(如游泳和打羽毛球); 3 (b) 人口老化導致市民對在居所附近增闢靜態休憩用地的 需求大增,同時,很多市民希望改善康樂設施的質素 (例如種植花木、提供新的設備和照明系統); (c) 整體來說,康樂設施的數量基本上足夠不過,市民 希 望 增 設 受 大 眾 歡 迎 的 設 施 , 例 如 游 泳 池 和 體 育 中 心,亦要求提供較多元化的康樂活動;以及 (d) 水上活動亦越來越受歡迎 1.4.2 上述調查結果為修訂規劃標準與準則提供了良好的基礎 此外,當局在策略、地區和鄰舍層面上規劃和提供康樂設 施及休憩用地時,亦應參考上述調查結果。
1.5 康樂及休憩用地的規劃原則康樂及休憩用地的規劃原則 1.5.1 上文第 1.3.2 段所述的研究,是根據下列四個原則,即數 量、質素、典範和理想而進行的,而當局在策略、地區及 鄰舍層面上規劃和提供康樂設施時,亦應考慮這些原則: (a) 數量:每個規劃區應設有足夠數量的休憩用地及康樂 設施,以應付市民對最受歡迎的康樂活動,即「主流 康樂活動」的需求如果可能的話,應增加設施的種 類,以涵蓋特殊的康樂活動 (b) 質素:當局提供的康樂設施和休憩用地應具高質素, 並在布局和設計方面達到高水平,以滿足使用者的需 要及期望康樂設施和休憩用地亦應符合環境標準, 並提高建築群體設計的水平 (c) 典範:為了提供便捷的通道、鼓勵市民盡量使用有關 設施,並進一步改善環境,休憩用地和康樂設施的提 供,應納入一個康樂及休憩用地綜合架構之內這個 架構亦應包括綿長的行人徑及/或單車徑為了達到 這個目標,在某些情況下,當局提供的設施可能需要 超出供應標準的下限為了提供更多元化的設施,當 局應在可能的情況下,在這個架構內提供機會,讓私 營機構進行發展當局應定期檢討這個架構和個別組 成部分,以顧及使用者在特性和需要上可能出現的轉4 變。
如果情況合適的話,當局應靈活地應用上述標準 及提供康樂設施,以滿足使用者的特別需要 (d) 理想:規劃工作需要有理想,康樂設施和休憩用地的 規劃工作亦一樣在為一個地區的規劃工作定下理想 之前,需要先考慮下列因素:地區的功能(例如主要是 住宅區或旅遊區);位置和具體特色;人口結構和社會 經濟特性;康樂潛力和機會,尤其是是否有具吸引力 的康樂地點;現有設施的數量和缺少的項目;設施的 用途是否具彈性,包括雙重用途或多用途;設施所在 的 位 置 交 通 是 否 方 便 ; 由 私 營 機 構 進 行 發 展 的 可 能 性;設置特殊設施的可能性;為特殊組別的人士,例 如殘疾人士提供設施,以及設施是否方便這些人士使 用 1.6 定義定義 1.6.1 本節部分專有名詞的定義如下: (a) 休憩用地: 這是一個法定土地用途地帶,用 以提供休憩用地及康樂設施,供 公眾享用在本節內,這個詞與 康樂休憩用地交替使用康樂休 憩用地的定義見下文(b)項 (b) 康樂休憩用地: 這 類 休 憩 用 地 為 露 天 用 地 , 由 公 營 或 私 營 機 構 發 展 , 主 要 作 動 態 及 / 或 靜 態 康 樂 活 動 用 途 , 並 計 入 休 憩 用 地 的 供 應 標 準 內 。
在 本 節 內 , 這 類 用 地 間 中 簡 稱 為 「 休 憩 用 地 」 這 類 用 地 包 括 設 於 地 下 及 平 台 的 休 憩 用 地 , 但 須 符 合 若 干 規 定 本 節 列 出 這 類 休 憩 用 地 的 規 劃 標 準 與 準 則 (c) 綠化用地: 這 類 休 憩 用 地 的 主 要 功 能 是 保 育 自 然 環 境 、 美 化 市 容 及 改 善 景 觀 這 類 用 地 並 未 計 入 休 憩 用 地 的 供 應 標 準 內 本 節 只 列5 出 提 供 美 化 市 容 地 帶 的 部 分 指 引 , 至 於 其 他 類 別 綠 化 用 地 的 規 劃 標 準 與 準 則 , 則 載 列 在 《 香 港 規 劃 標 準 與 準 則 》 第 十 章 「 自 然 保 育 和 文 物 保 護 」 內 (d) 康樂用地: 這類用地指由公營或私營機構特 別建造,設有康樂設施的室內場 地在市區,這類用地的建築物 上蓋面積可以高達 100%,而在 鄉郊地區,指定作康樂用途的用 地 的 建 築 物 上 蓋 面 積 可 能 會 稍 低 (e) 動態休憩用地: 這類康樂休憩用地設有戶外康樂 設 施 , 主 要 供 進 行 主 流 康 樂 活 動,並會包括運動設施。
(f) 靜態休憩用地: 這類康樂休憩用地經景觀設計, 成為公園、花園、休憩處、海濱 長廊、休閒活動地點、兒童遊樂 場、緩跑徑和健身徑等,供市民 可悠閒地欣賞四周的環境這類 用地通常不會提供運動設施 (g) 區域休憩用地: 這類用地屬康樂休憩用地的非法 定土地用途地帶區域休憩用地 為 大 型 用 地 ( 面 積 最 少 達5 公 頃),位於市區的要衝、市區邊緣 地區或鄰近主要交通交匯處的地 點這類用地提供的設施種類繁 多 , 並 不 限 於 主 流 康 樂 活 動 設 施,可以滿足全港市民和遊客對 康樂活動的廣泛需要區域休憩 用地包括都會計劃提議闢設的市 區邊緣公園 6 (h) 地區休憩用地: 這類用地屬康樂休憩用地的非法 定土地用途地帶地區休憩用地 為 中 等 規 模 的 用 地 ( 如 果 可 能 的 話,面積最少為 1 公頃),為主流 和靜態康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