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省农业行政强制裁量标准.doc
12页四川省农业行政强制裁量标准序号强制依据适用情形裁量标准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 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 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 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农产品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 准,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 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有权查封、扣押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的农产品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 规定》第十五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 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 职权:(一) 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 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 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 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 工具、设备;(四) 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 生产经营场所履行农业部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 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有权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 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 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 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 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 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3《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条的规定,允许无证的蚕种入库或者对无证单位发放 蚕种的,封存或者销毁无证的蚕种,没收违法发放的蚕种 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违法所得3至6倍的罚款蚕种冷库允许无证的蚕种入库的封存或者销毁无证的蚕种4《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 条例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 有权予以查封、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 费用由责任人承担违法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 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有权予以查封5《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一 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 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 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 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 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 关文件省级农业部门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 县级以上农业部门依据职权查处假冒授 权品种案件时,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 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 大等情形有权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 的繁殖材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 及有关文件。
6《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项: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 施:(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 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 扣押履行农业部门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查 职责,在紧急情况下,为制止违法行为、 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 险扩大等情形依据职责有权封存、扣押非法试验、生产、 加工、经营的农业转基因生物7《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未按照规 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 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 兀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 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 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 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经责令停止使 用后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8《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使用拖 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 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 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非法从事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9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除并继续使用,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停止使用的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10《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发生农 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 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 械化主管部门可以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 证件案件处理完毕或者农业机械事故肇事方提供担保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退还 被扣押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存在重大事 故隐患的农业机械,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排除隐患前不得 继续使用。
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或者拒 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 业或者转移,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 等情形有权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 证件案件处理完毕或者农业机械事故肇事 方提供担保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 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退还被扣押的农 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存在重大 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 排除隐患前不得继续使用11《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 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新建或迁移农村机电提 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施工;继续施工的,查封继续施工的设备和建筑材料,并经责令停止施工仍继续施工,造成损失不足5万元的查封继续施工的设备和建筑材料15天经责令停止施工仍继续施工造成损失5万元以上的查封继续施工的设备和建筑材料15天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经两次责令停止施工仍不向相关部门提 请审批继续施工,造成损失不足5万元 的查封继续施工的设备和建筑材料30天经两次责令停止施工仍不向相关部门提 请审批继续施工,造成损失5万元以上 的查封继续施工的设备和建筑材料30天。
12《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畜牧兽 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 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一) 实施现场检查;(二) 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 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 等资料;(四)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 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五) 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畜牧兽医部门在依据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 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有权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 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 孚L、辅料、添加剂;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 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 营的工具、设备1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务院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 施现场检查;(二) 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 资料;(三)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 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 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 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 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四) 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 检查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 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 形有权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 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 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 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 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 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有权查封 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14《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兽医行政管理 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 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 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 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 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查封、扣押该兽药,并自查封、扣押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 验的,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 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 的,解除查封、扣押制措施;需要暂停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由国务院兽医行 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 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动物卫 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 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二)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 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三) 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四) 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 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五) 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六) 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 有关的资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时,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 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有权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染疫或者疑似 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16《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 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 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 罚款:(一)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 免疫接种的;(二) 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 按照规定处理的;(三)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 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符合第七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经动物 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以下处理:对饲养的动物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进行免疫接种;按照规定处理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 的种用、乳用动物;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及时清洗、消毒动物、动 物产品的运载工具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