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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及实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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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二章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及实施本章摘要:学生伤害事故是当前困扰中小学教育和管理的一个重要问题《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出台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本章主要介绍其立法原因、事故与责任、事故处理程序、事故损害的赔偿、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等第一节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制定2002年6月28日,教育部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作出了具体规范《办法》共分为:总则、事故与责任、事故处理程序、事故损害的赔偿、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以及附则等六章四十条该《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原因学生伤害事故是当前困扰中小学、幼儿园教学和管理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的大中小学共有两亿多名在校学生,是一个相当庞大的社会群体,保障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是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教育教学正常秩序的重要方面,长期以来一直受到学校、教育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关注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学生安全事故呈上升趋势2000年4月2日《解放日报》报道:中国教育部官员日前在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活动中透露,1999年全国有1.6万多名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平均每天有一个班的学生因意外事故而死去。

      学生安全事故发生率呈上升的趋势,其中一部分属于学生在校伤害事故近年来,教育部已经相继颁布了10多项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政策、规定,此次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推动教育领域的法制建设,构建有关学校安全的法律、制度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二、立法目的和意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明确了立法的目的:“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主要目的在于指导和帮助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办法》出台后,将有力地促进学校提高自身的责任观念和预防意识,促进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生人身安全的保护;将有利于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妥善、正确处理,维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将建立起良好的法制环境和制度框架,为学校适应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促进学生身心的全面发展,创造必要的外部条件和有力的保障机制它颁布的对一些长期以来困扰我国司法实践并引起教育法学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作出了法律上的明确回答,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明确了学校与学生在监护问题上的基本法律关系,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明确了学生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设定了以调解为核心内容的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事故的程序,提出了以建立社会保险机制为特征的筹措赔偿经费的途径;规定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办法,处于不同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关系主体适用不同的处罚办法。

      它是我国第一部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全国性教育法规《办法》正式开始实施该法规的出台弥补了我国教育立法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专项法规上的空白,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它涉及学生伤害事故的各个主要方面,对一些长期以来困扰我国司法实践,并引起教育法学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作出了法律上的明确回答     第二节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主要内容解读 一、适用范围《办法》第一章 第2条明确规定适用的范围:“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办法》第37~39条明确了学校和学生的含义学校,指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学生,指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至于其他教育机构,如幼儿园、少年宫、培训机构等,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非全日制受教育者),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办法》第2条、第13条具体明确了事故的范围:(1)地理范围: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设施、生活设施内。

      2)时间范围: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如:新疆克拉玛依大火,在礼堂演出失火,造成的重大人员伤亡,因是学校组织的活动,所以学校承担责任《办法》中还特别明确了学校不负责任的几种情况:(1)不包括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2)不包括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门卫作为学校的一个部门,门卫发现学生外出也视学校知情而未尽制止的义务,不属“自行”“擅自”的范畴,学校完全负责因此,学校门卫要制度严格,责任心强3)不包括在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发生的因此,学校必须在每学期开始时将学校作息时间及时通知家长临时有时间变动的,要及时通知家长,最好书面通知二、学校与学生在监护问题关系上的基本法律关系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学校不承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职责,明确了学校与学生在监护问题关系上的基本法律关系《办法》第一章第7条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责任,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除外这一规定实际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从一般的意义上明确指出学校与未 成年学生之间不是一种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二是不排除特殊情况,指出在法律有规定或学校依法接受委托的情况下,学校可能依法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

      保护在校的未成年学生是学校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但是保护和监护有着本质的区别,保护是指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尽力照顾,使之不受伤害,而监护则是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监督和保护学校有义务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保护,尽可能保证其人身安全,减少事故的发生未成年学生有权要求学校对其实施保护但学校实施的这种保护一定是与教育教学活动有关的保护,而不是其职责范围之外的保护由此可见,学校对学生只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不承担监护职责,因此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有过错才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在以下一些特殊情况下,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监护职责:一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学校应承担监护的职责目前我国的法律在这方面暂时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二、是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如未成年学生的家长把孩子送到寄宿制学校或全托幼儿园,在其子女入学时与校方签订委托合同,针对学生寄宿学校这种特殊的 情况,要求学校代替学生家长履行 部分监护权;又如有的未成年学生身体上有特殊缺陷,其父母在其入 学时就委托学校根据孩子的特殊身体状况予以特殊的护理或者照顾等学校在接受委托的情况下,如 果没有尽到相应的监护职责而导致 未成年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学校就 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前,《办法》以正式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了学校与未成年学生在监护问题上的基本法律关系,为确定事故的归责原则、赔偿原则等 重要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三、学校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学校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指 “以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在侵权民事责任的认定中,归责原则是决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的基本依据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民事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主要有四 种: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首先,《办法》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这就从根本上推翻了学生伤害事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基本依据因为根据我国的民法通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人致人损害属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原 则或公平责任原则,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既然学校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学校就只需要承担过错责任其次,依据《办法》“以公平责任原则为辅”也不能成立《办法》第26条规定:“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或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这个规定和公平责任原则有一定区别在我国民法中,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没有过错,而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或者受益人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给予补偿这个原则实际包括三个要点:一是责任双方均无过错;二是考虑当事人的实际财产状况;三是通过法院的判决,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给予赔偿但根据《办法》第26条,学生伤害事故不能完全适用公平原则首先,对第一个要点,《办法》只是提到学校无责任的情况,没有具体说明受伤学生自身有过错的情况,因而第一要点不完全具备其次,公平原则的第三个要点显然也没有具备第26条只是规定学校可以本着自愿或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那么,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主要适用什么原则呢?《办法》的第8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一规定实际上将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为学生伤害事故民事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首先,过错是归责最根本性的要件,无过错即无责任,所以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当事人的过失行为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判断当事人是否承担责任的依据,当事人只有在其有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事故责任;其次,过错责任是依照过错程度确定责任范围的,在混合过错的情况下,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并加以比较,根据过错相抵规则确定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因此,该条款中提到了 “过错程度的比例”的问题,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还是次要责任,关键要看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还是次要原因《办法》在明确事故归责原则的基础上,还分别列举了四类具体情形: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具体情形;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由意外因素导致的,学校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以外发生的,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的情形对这些具体情形的详细列举,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在各类原因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给事故责任的认定提供了更加具体准确的法律依据,大大提高了事故责任认定的效率和准确性,为司法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四、学生伤害事故种类学生伤害事故总体分为意外事故和过错事故二大类:(一)意外事故意外事故是指无过错方、无法预见的事故如果学校行为无不当,且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意外事故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造成的如在学校组织的足球比赛中甲队队员起脚射门,足球没有进门,却飞向甲队另一队员乙,击中其眼睛的镜片,造成镜片粉碎,碎玻璃扎伤了乙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如某校初中一年级的学生正在学校围墙内上体育课,突然从墙外飞进一块石子,砸在学生头上,造成学生的头部受伤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难于知道的如某中学体育课上跑800米,学生甲突然倒地,人事不省,嘴唇发紫,学校紧急将其送到医院,经抢救生还,但将胳膊摔折经医院检查,该生有低血糖的毛病4、学生自杀,自伤的如某中学一住校学生在宿舍内自杀被同学发现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如果确是个人原因自杀,学校不负责任 (二)过错造成的事故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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