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腎臟移植分配原則.doc
3页腎臟移植分配原則一、絕對因素(一)血型:需符合血型相同(identical)或相容(compatible)之規定,始得接受分配1. 血型相同:捐贈者血型0型對應血型0型之等候者;捐贈者血型A型對應 血型A型之等候者;捐贈者血型B型對應血型B型之等候者;捐贈者血型 AB型對應血型AB型之等候者2. 血型相容:捐贈者血型0型對應血型為A型、B型、AB型之等候者;捐 贈者血型A型對應血型AB型之等候者;捐贈者血型B型對應血型AB型之 等候者)捐贈者「B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HBsAg(+))」或「B型肝炎表面抗原陰性且 表面抗體陰性且核心抗體陽性(HBsAg(-) and Anti-HBs(-) and Anti- HBc(+))」:其 捐贈之腎臟僅能分配予「B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或表面抗體陽性或核心抗體陽 性(HBsAg(+) or Anti-HBs(+) or Anti-HBc(+))」之等候者 )) 捐贈者有C型肝炎(Anti・HCV(+)):其捐贈之腎臟僅能分配予「有C型肝炎 (Anti-HCV(+)) j 之等候者二、相對因素(依下列順序依序考量)(一)HLA(Human leukocyte antigen)無錯配者:以「zero ABDR Mismatch」較「non-zero ABDR Mismatch」之等候者優先。
此項列為第一考量,若捐贈者同時捐贈二枚腎臟, 其所在醫院有權保留一顆腎臟―)以「相同器官勸募組織」(organ procurement organizations)較「不同器官勸募組織」 之等候者優先 )) 勸募醫院:勸募醫院優於其他醫院 )) 地理位置:腎臟分配採分區制,共分成北、中、南、東四區,其中以「區域」較「全 國」之等候者優先1 •北區:宜蘭縣、基隆市、台北縣市、桃園縣、新竹縣市、金門縣、連江縣2.中區:苗栗縣、台中縣市、彰化縣、南投縣3. 南區:雲林縣 晶義縣市、台南縣市、咼雄縣市、屏東縣 澎湖縣4. 東區:花蓮縣、台東縣 )) 評分標準:以「評分高」較「評分低」之等候者優先,評分標準中,血型相同者加 三分 )) 相同評分:以「HLA組織抗原符合配對」之得分高彳氐優先考量,「病患年齡」之得 分高低為第二考量,第三考量「等候時間」長短,最後由勸募醫院以「臨床診斷預 後最佳考量」為前捉,來確認可能受贈者序位三、備註(-)雙腎移植、左腎移植、右腎移植:考量等候者因醫學因素判定合適施行之手術方式 或有不同,應以分配序位較前者具優先選擇權,惟遇有特殊情況考量時,由財團法 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先行協商,若協商未成則依原分配結果定之。
)捐贈流程及勸募醫院說明如下:1. 捐贈流程:包括A 、捐贈者偵測與評估B 、器官勸募並取得同意書C 、捐贈者照顧及維持D 、完成腦死判定程序E 、依法相驗並取得檢察官同意F 、捐贈者資料通報G 、器官分配及轉介H 、器官摘取及保存I 、器官運送J 、善後處理等作業之過程2. 勸募醫院:拒在捐贈流程中辦理捐贈者偵測與評估、器官勸募並取得同意書、 捐贈者照顧及維持、協助腦死判定程序、協助依法相驗並取得檢察官同意、捐 贈者資料通報等作業之醫院捐贈者所在之醫院若委託其他醫院完成上述作業 流程者,該受託醫院則視為勸募醫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