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妇女养老保险的解读及启示.pdf
6页日本妇女养老保险的解读及启示高宝霖1陈军清2(1、 中国人民大学 财政金融学院,北京100872; 2、全国妇联 人才开发培训中心,北京100730)摘 要:日本自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以来,一直重视妇女养老保险制度,并在发展与改革过程中不断完善日本妇女养老保险从最初的传统家庭模式发展到现在以妇女加入厚生年金为前提、 以双职工家庭为主的新模式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日本妇女养老金制度经过多次修改,现已日趋完善关键词:日本妇女;养老保险;启示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家庭模式、 雇用形 态发生变化,妇女生活方式多样化,养老保险制度 存在着明显的弊端为缓解少子老龄化现象对养 老金财务危机的巨大冲击,构建符合时代发展需要、 适应妇女多样化生活方式的养老保险制度,日 本政府及民间组织开始改革养老保险制度养老 保险制度是一种建立在性别平等基础上的福利政 策,本不应存在性别差异但由于日本传统文化、 思想观念、 风俗习惯、 思维方式等渗透到养老保险制度中,而使其具有深刻的性别特征本文在解读 日本妇女养老保险的同时,也对构建和完善我国妇 女养老保险制度有所新的启示一、 日本妇女养老保险发展的历史背景(一)世界妇女运动的背景。
联合国在提高妇女地位、 推动妇女事业发展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1975年被定为国际妇女年1975年以来,先后召 开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促使世界各国广泛设立提高 妇女地位的机制1995年在北京举行的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意义重大大会以 “以行动促进平等、发展与和平” 为主题,制定并通过 《北京宣言》 和 《行 动纲领》,明确了社会性别主流化的目标,以此作为 争取实现两性平等的一项全球性战略在世界妇 女运动的影响和促进下,许多国家制定和实施了性别平等政策社会性别主流化是指在各个领域和 各个层面上评估全部有计划的行动(包括立法、 政 策、 方案)对男女双方的不同含义作为一种策略 方法,它使男女双方的关注和经验成为设计、 实施、 监督和评判政治、 经济和社会领域所有政策方案的有机组成部分,从而使男女双方受益均等,不再有 不平等发生①(二)日本妇女 “年金权” 的确立日本1942年根据 《劳动者年金保险法》 建立劳动者养老保险制 度1944年劳动者养老保险改名为厚生养老保险,保险范围扩大到职员和女性劳动者日本民间 妇女团体经常向政府提出要求妇女独立的 “年金 权” 议案,强制公司职工妻子参加养老保险原有 保险制度中,夫妻共同加入保险,就职于企业的丈 夫和从事家务劳动的妻子作为支付养老金的对象,丈夫的保险包含妻子的部分,丈夫的养老金部分为收稿日期: 2009 - 12 - 10作者简介:高宝霖,男,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为应用经济学;陈军清,男,全国妇联人才开发培训中心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应用经济学。
①1997年6月,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给 “社会性别主流化” 的定义2010年2月Feb.2010在职雇员平均工资的76 % ,妻子附加部分仅为6 %随着日本经济的发展,妇女大量就业趋势明 显,有工作妇女比无工作妇女的养老金高无工作 主妇在老年期与丈夫离婚,就得不到养老金若夫 妻都加入 “厚生年金” 保险,则夫妻养老金相加等于在职雇员平均工资的150 %以上[1],这显然不合 理日本政府1985年对 《国民年金法》 进行修改, 夫妻分别以个人名义加入国民年金,确立了妇女的 “年金权”,保障了妇女老年后的经济基础三)日本妇女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1985年日本国会通过 《男女雇用机会均等法》 并加入 《消除 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公约》 20世纪90年代, 日本政府提出了 “男女共同参与社会” 的目标1996年12月出台的 《男女共同参与社会2000年计 划》,对日本的税制、 社会保险制度、 工资制度改革均起到重要作用1999年6月颁布并实施 《男女 共同参与社会基本法》,从法律上保障了男女平等 参与社会、 家庭和社区工作的权利厚生省于2000年设立了 “对应妇女生活方式变化等因素的 年金讨论会”,2001年12月发表了 《从女性自身的贡献看年金制度》 报告,以构建个人为单位的养老 保险体制为目标,提出了改革养老金制度方案。
2002年12月,“男女共同参与会议影响专门调查 会” 提出 《生活方式的选择与税制、 社会保障制度、 雇用体系》 报告目前,日本政府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重视倾听妇女界的声音,在养老保险制度改 革的审议会、 研讨会中注重吸纳女性学者和包括家 庭主妇在内的各阶层妇女的参与二、 日本妇女养老保险的主要内容(一)妇女纳入 “三类被保险人制度” 日本年金保险分三大类一类是国民年金,加入者为自营 业者、 农民、20岁以上的学生以及非法人化5人以 下小企业的职员二类是厚生年金,用以雇佣5人 以上的私营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三类是共济年金,它包括国家公务员、 地方公务员、 私立学校教员 以及农林渔业团体职员等年金支付规定加入保 险后的资格是25年,保险开始支付的年龄除国民 年金是从65岁开始外,其他保险方式支付年龄为男子60岁,女子58岁(1992年)日本政府1985 年对 《国民年金法》 进行了修改,强制薪职人员(企 业职工和公务员)的配偶作为三类被保险人加入国 民年金,使 “年金权” 覆盖到日本的全部妇女二)妇女育儿休假的规定1998年日本颁布了 《育儿护理休假法》,规定抚养不满一岁孩子的从 业人员不分男女,均有取得育儿休假的权利。
不能 送子女进保育所的,可以将育儿休假延长至一年六 个月,免除其在育儿休假期间厚生年金被保险人负 担的部分2000年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免除了育儿休假期间厚生养老保险费的事业主负担部分,以育 儿休假前的报酬标准为基准计算养老金2004年2月,年金改革相关法案将在职女职工育儿休假期 间免除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期间由原来的一年延长 至三年此项改革支持了女职工养育子女和对老年人的护理工作,减轻了她们在育儿和护理期间缴 纳厚生保险费的负担但是,育儿支援政策仍有局 限性,其表现是:25岁到40岁之间的育儿期间养 老保险享受者比例偏低,能够享受这一优待的妇女 人数有限多数企业在执行此制度上态度消极,在女职工怀孕或生孩子后,企业方表面上不违背法律 予以辞退,但营造出的工作氛围使女职工不得不主 动提出辞职还有不少女职工因为担心失去工作, 往往没有休满假期就回到岗位因此,企业中真正 能够按照规定休满三年育儿假期的女职工很少[2](三)母子家庭的养老保险自营业者等一类被保险人的保险费,由妇女定期去福利事务所缴 纳,出于经济原因往往无法取得育儿休假,与妇女 育儿休假制度无缘据统计,截止到2003年11月1日,日本的单亲家庭中,母子家庭有122万5400户,占家庭总数的2. 7 % ,父子家庭有17万3800 户,占家庭总数的0. 4 %。
母子家庭的数量要远远 超过父子家庭,且母子家庭中20—40岁之间的母 亲有76万人,母子家庭主要是离婚导致的①将厚生年金加入者扩大到临时工这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能否实现,将直接影响到作为弱势群体的妇女及 母子家庭的生活水平近年来,日本经济不景气、 失业率上升、 国民收入减少、 社会贫富差距拉大,使 部分妇女因离婚、 丧偶、 丈夫被裁员或收入减少等① 厚生劳动省雇用均等儿童家庭局:《平成十五年度全国母子世代等调查结果报告》 501 高宝霖 陈军清:日本妇女养老保险的解读及启示 原因加入到弱势群体行列,突出表现在母子家庭数 量增大因此,近期内三类被保险人制度不会被取 消,若取消三类被保险人制度,则会在一定程度上 抑制出生率,加剧少子化现象四)妇女厚生年金分割制度在2004年养老保险改革前,夫妻离婚时丈夫得到的养老金是自己 名下的厚生年金和基础年金,全职主妇的妻子可得 到自己名下的基础年金,但不能支取丈夫的厚生年 金丈夫离婚再婚,丈夫去世后的遗族厚生年金①将归于其现任妻子名下,对前妻很不公平没有经济收入的主妇担心离婚后生活水平下降,即便夫妻 感情破裂也不敢轻易离婚,陷入想离婚却不能的状 态。
2004年6月出台的养老保险改革方案规定,2007和2008年分两个阶段导入 “离婚时厚生年金 分割制度” 于2007年4月1日实行,规定婚姻期间的厚生年金(夫妇合计)可以加以分割施行的 三类被保险人离婚时厚生年金分割制度规定,离婚 时三类被保险人可以自动分割配偶厚生年金的一 半即使没有达成离婚协议,妻子也可以得到一半 的厚生年金领取权[3](五)非正规雇用妇女的权益保障2007年4月,日本内阁通过 《被雇用者年金一元化法案》,将现 行多种形式存在的公共养老金制度一元化,实现同 一报酬情况下缴纳同一保险费、 获取同一养老保险 该法案预定2011年施行当今,日本900万临时工中只有1 %—2 %的人符合加入厚生年金的条件,如 新方案得以实施,将有10—20万临时工加入厚生年 金此举将缩小正规雇用与非正规雇用者之间的差 距由于妇女在临时工中所占比例较大,2007年从 事非正规雇用的妇女已经占到了53. 5 %②此项政策将惠及劳动时间短、 工资低、 工作不稳定且福利待 遇低的妇女,使其权益得到一定的保障 (六)女性的遗族年金与连生遗族年金遗族年金制度支付条件只针对母子家庭,父子家庭无缘 享受。
双职工家庭和全职主妇家庭存在着不平等,在缴纳养老保险期间,即便两个家庭的夫妇工资总 额相同、 缴纳保险费相同,全职主妇家庭支取的高龄遗族年金也会比双职工家庭要多2004年遗族 年金制度得到修改,但仍不够完善日本老龄基础 年金的标准金额,以20—60岁加入制度满40年为 标准设定,1993年的标准金额为每人73. 73万日 元不符合一定条件的被保险人死亡时,其妻子和未成年子女还可获得遗属基础年金支付厚生年 金、 共济年金的领取资格与国民年金相同,20—60 岁加入制度满25年,年龄达65岁(满60岁可获特 别支付)但是,基本上看不到对配偶者进行终身 支付的连生遗族年金的现象[3]遗族年金的修改,从2007年4月起,子女未满30岁的遗族配偶领取 遗族年金的期限,由无限期改为5年领取时间妻 子自身的老龄厚生年金全额支付[4]三、 日本妇女养老保险的变化情况(一)传统家庭模式弱化了老人护理功能日本厚生年金制度设计建立在 “男主外,女主内” 的传 统性别分工模式上多数妇女结婚或生子后就辞 职做全职主妇此家庭模式的最大特点是以家庭 为单位而非个人随着经济的发展、 出生率变化,更多妇女走向社会,日本双职工家庭数量上升,传 统家庭的观念、 结构、 规模、 功能等方面都发生了很 大变化,家庭的赡养功能减少,核心家庭、 单身家 庭、 老年家庭日益增多,依靠家庭来赡养老人从客 观上讲已不太可能。
越来越多的妇女走出了家门,参加各种社会活动,使家庭的护理、 赡养功能弱化 日本劳动组合总联合会对 “有需要护理老人的家 庭” 的实际情况调查显示,在家庭护理老人的人当 中,有50 %的人 “虐待过需要护理的人”,有36 %的 人 “曾对需要护理的人感到憎恨”,有46 %的人 “因护理家庭中的老人而感到疲劳” 但是现实中日本 老年人的护理大多依赖于家庭,并且护理卧床不起 的老年人的85 %为女性,34 %为子女的配偶,27 % 为自己的配偶,40 %的老年人或者独居或者只有夫 妻在一起生活日本厚生省 “国民生活基础调查”表明,在家庭护理老人的50 %以上是超过60岁的 老年人,“老人护理老人” 的现象十分严重③① 遗族厚生年金(遗属福利年金) :在厚生年金保险加入者死亡,并满足一定条件时,死者的遗属可领取在国民年金的遗族基础年金上补充的遗族厚生年金来源:日本茅崎市官方网站② 参见 《新闻赤旗》,2008年3月1日③ 参见日本总务厅 《高龄社会白皮书》,平成十一年(1999)6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