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系统集成资质要求的说明.doc
7页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办法一、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12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2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二、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其中,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实施乙级、丙级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将审批结果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三、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应具备的条件(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2、专门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业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具有固定的、与人员规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3、具备承担相应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业务的计算机、设备、交通工具及质量检测手段4、符合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二)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标准1、甲级(1)有关负责人资历: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有 6 年以上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作经验,并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2)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要求:企业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 80 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 15人,工程师不少于 35 人,具有初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者技术员不少于 25 人,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经济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5 人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 20 人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 类),人数不少于 4 人;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人数不少于 30 人;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 类),人数不少于 8 人4)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 1000 万元5)业绩:企业近 2 年内完成 2 项投资额 2000 万元以上或者 4 项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上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项目2、乙级(1)有关负责人资历: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有 4 年以上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作经验,并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2)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要求:企业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 60 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 10人,工程师不少于 25 人,具有初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者技术员不少于 20 人,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经济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5 人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 15 人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 类),人数不少于 3 人;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人数不少于 15 人;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 类),人数不少于 6 人4)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 500 万元5)业绩:企业近 2 年内完成 2 项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上或者 5 项投资额 400 万元以上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项目,但首次申请乙级资质的除外3、丙级(1)有关负责人资历: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有 2 年以上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作经验,并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2)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要求:企业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 35 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 3 人,工程师不少于 15 人,具有初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者技术员不少于 15 人,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经济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2 人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 8 人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 类),人数不少于 2 人;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人数不少于 10 人;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 类),人数不少于 4 人4)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 300 万元5)业绩:企业近 2 年内完成 5 项投资额 200 万元以上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项目,但首次申请丙级资质的除外 四、申请程序(一)申请企业网上上报电子申报信息申请企业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行业规划建设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202.106.120.64/scp)上报电子申报信息(具体操作可查看《通信行业规划建设管理信息系统使用说明》, 只填写申请表,不填写附件),上报电子申报信息成功后,申请企业向受理部门申报书面材料(包括《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申请表》电子文件)。
二)申请企业向受理部门申报书面材料中央管理的企业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申请材料;辽宁省内非中央管理的企业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将申请材料报送到辽宁省通信管理局办证受理大厅(地址:沈阳市于洪区怒江北街 99 号,:024-86581188)受理大连、丹东、营口地区的申请企业在报送省通信管理局申请材料的同时,还须将一份《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申请表》报送给大连市通信管理局(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同泰街 55 号,:0411-84300306),由大连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大连、丹东、营口地区的申请企业实地核查非中央管理的企业申请甲级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通信管理局初审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申请乙级、丙级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通信管理局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对符合条件的通信管理局将审批结果报信息产业部备案,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五、申报材料企业申请资质,应如实填写企业资质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企业的申请材料应当齐全,手续完备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出现数据不全、申请表填报不规范、盖章或印鉴不全、字迹潦草难以辨认等情况,资质审批部门可不予受理企业申请资质,需报送《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申请表》(在通信行业规划建设管理信息系统 http://202.106.120.64/scp 下载)和完整的附件材料一套:(一)《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大连、丹东、营口地区申请企业报送三份,其中一份报送大连市通信管理局),单独装订成册二)附件材料一份附件材料应设目录和页码,并按综合卷、人员卷、业绩卷(新申请企业不提供)、补充卷(需要补充材料时提供)等内容分别装订成册三)综合卷内容及顺序要求1、目录表(标明所附文件的页码);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4、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新申请企业不提供);5、企业章程(加盖股东印章、法人代表签字)复印件;6、企业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7、企业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8、办公场地的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9、企业自有仪器、仪表、车辆发票复印件。
申请人要提供上述材料的原件,交由办证受理大厅进行验证后退还申请人四)人员卷内容及顺序要求1、工程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名单(应与申请表顺序一致);2、企业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3、企业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社会保险证明文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4、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5、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上述 2、3、4、5 项每个人员的所有资格证书复印件应装订在一起,如:张宏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概预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装订在一起,接着再按照人员名单装订另一人的)6、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上工作单位与申报企业名称不符的,应变更证书,与申报企业工作单位名称相同申请人要提供上述材料的原件,交由办证受理大厅进行验证后退还申请人五)业绩卷内容及顺序要求(新申请企业不提供)1、清单表2、工程业绩清单(应与申请表顺序一致);3、XXX 工程合同、验收报告等………………………XXX 工程合同、验收报告等六、受理、审查、决定程序(一)受理方式分随时受理和定期集中受理两种方式:对首次申请资质或者申请资质升级的为每季度受理一次,受理期限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 15 天(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予受理;对单位改制,或者分立、合并后重新组建的,资质申请随时受理。
二)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办证受理大厅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证受理大厅应当当场或者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依法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三)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通信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通信管理局不能在审查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其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通信管理局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中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情况、承担过的工程业绩等进行综合评定,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企业承担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的能力进行实地考核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依法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七、延续程序、变更程序(一)延续程序《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 5 年,但首次取得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 2 年。
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应当在《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3 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1、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2、原资质证书副本;3、业绩证明材料二)变更程序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应当在 30 天内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1、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2、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八、申报、考核指标及注意事项(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与所要申请的资质相符;注册资本金,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标明的注册资本金二)企业负责人: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