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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大学的法权治理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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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代大学的法权治理 摘要:法权是法定之权,法权配置是大学“善治”的基础和前提现代大学存在多种法权类型:大学自治权、学术自由权、学术控制权、董事决策权、院校管理权、师生参与权等大学治理的法权配置应遵循法权位阶、分权制衡、有限权力与权利自治三原则,通过国家法律、大学章程和学校规章制度等予以确认大学法权的理想结构是“互动式”法权结构,各种法权类型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既相互尊重、协同,又相互监督、信任关键词:大学治理,法权类型,法权配置,权利自治,法权结构基金项目:2014年江苏省研究生培养创新工程项目(省立省助)(项目编号:SJZZ—0180)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任何一个领域都有法权的存在,高等教育也不例外法权是一个反映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全部利益的法学范畴,以社会的归属已定之全部财产为本源,表现为法律权利和法律权力之总和或统一体[1]法权”是法定之权,其实质是法定的利益,因为只有在法定利益层面上,权利和权力才能直接还原为无差别的存在,从而获得同一性法权”类似于美国法学家庞德所提的“广义的权利”,是权利与权力的统一体在法权系统中,权利与权力对立统一,既彼此独立,又相互影响、相互转化然而,在我国大学治理的理论研究与实践中,存在以下几个不清:大学的权力与权利不清;权力和权利来源不清;权力与权利的形态不清,权力和权利的指向对象不清,权力与权利的边界不清。

      笔者立足法权理论,借鉴西方大学的法权配置方式,力图梳理上述问题,为我国大学的法治提供理论依据一、现代大学的法权类型现代大学是相对于传统大学的新型大学,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灵活的运行机制,能很好地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并能极大地推动社会向前发展现代大学是社会进步的产物,也是社会进步的组成部分相对于传统大学,现代大学所处的外部环境更为复杂,其内部组成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权利和权力是法律世界最基本的现象,是法权的两种基本类型,同样也是现代大学的两种基本法权形态某一领域内法权的构成要素是该领域内法律上的一切“权”,除此之外还有由它们各自所派生的权利和权力,如大学法人行使的职权等现代大学存在多个法权主体,它们既有权利的主张,又有权力的要求依据大学的发展进程,大学的法权形态及其进展路径表现为权利、自由、特权、豁免、权力、职权、权限等(见图1),并表现为相应的法权类型图1 大学法权形态及其进展路径模型(一)学术自由权学术自由是指学者自由地进行学术活动、不受妨碍地追求真理的权利,具有个体性的特征学术自由是西方大学的悠久传统,其存在有着十分充分的理由——为保证知识的准确和正确,学者的活动必须只服从于真理的标准,而不受任何外界压力的影响。

      学术自由是现代大学的灵魂,它保证了学者自由地追求真理和忠实于高深学问学术自由不仅具有合理性,而且具有合法性学术自由权可以通过国家的宪法和司法机构予以确认11世纪的博洛尼亚大学是世界上最早的大学,依内里奥率领一批学者共同评注古老的罗马法法典,开始了最初的法律研究1158年,神圣罗马帝国皇帝腓特烈一世颁布了一项法令,保证大学学者不因学术活动而招致惩罚但多数人认为,学术自由的首次法律确认来自于1919年的德国魏玛宪法第142条学术自由的法权主体是学者,其法权形态是权利,这一权利适用于大学中从事学术工作的所有人员学术自由主要指教学与研究自由,包括学者的研究自由和大学教师的教学自由大学是获得新知识的机构,又是从事高等教育的场所为迎接未知真理的挑战,学者需要鼓起勇气,开展无拘无束的“思想的自由交流”,须要拥有尽可能广泛的学术自由教学自由是那些在掌握高深学问的技术方面受过训练的人的特权,其法权主体是大学教师学术自由的主要内容有:选择科目的自由,选择研究项目的自由,得出关于真理结论的自由学术自由不同于学术自治,而且在某些方面是相互冲突的学术自治的法权主体是学者团体,具有集体性的特征,学术自治强化了学者行会中师傅的优越地位,具有浓厚的教授统治色彩,不可避免地妨碍了初级研究者的学术自由,因为学术界并不是人人平等的民主政体。

      但学术自由和学术自治具有内在联系,是个体与集体的关系,而且学术自治保障了学术自由学术自由也不同于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所有公民的权利,而学术自由只限于专家学者,也只限于专家学者自身的专业领域学术自由要求学者既要对社会进行谴责同时又要对社会负责学术自由的权限来自于一个推论:没有限制的学术自由会像没有限制的经济上的不干涉主义一样,成为灾难因此,在一些有争议的问题上,大学应该采取中立态度,在资料来源上让学者质问学者学者有义务为他们赖以得出结论的思想过程提供充分的证明,以便其他学者评价这些结论的准确度和效度由此可见,学术自由兼具权力和权利的双重性质,是权力和权利的结合体为了更好地维护学术制度和学术传统,学术自由权和学术控制权应由法律制度予以规定二)大学自治权大学自治的原义是大学作为社会法人机构,不受政府、教会或其他任何机构的控制或干预,能够独立地决定自身的发展目标和计划并付诸实施大学自治来自于中世纪的学术自治,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法律的支持在过去的几个世纪里,国家逐渐承认了授予学位的大学机构的合法性,这种合法性由国家颁发的特许状反映出来,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有权介入大学内部事务或学术事务在1896年美国密执安州的一场诉讼中,州最高法院认为大学不受州立法机关控制。

      2009年,欧盟发布的《布拉格宣言:大学应对经济危机与欧洲高等教育长期发展路线图纲要建议》(Prague Declaration)指出:“只有加强现代大学自治,才能使大学更加灵活地提升教学、科研和知识转化等方面的卓越水平和创新能力,才能更好地适应不确定时代的社会剧变[2]大学的自治权是一种相对意义上的权力,是大学相对于政府或教会所取得的自主权大学自治权在中国被称为“办学自主权”,是指大学的自主管理权,其法权形态是权力自治的法权主体是大学,而非教师和学生,具有整体性的特征大学自治虽然有着充分的理由,但仍将被限制历史上的传统型大学由于自行其是,很容易带来某些弊端,如散漫、偏执、排斥改革等为增加大学的社会适切性,19世纪的英国和美国通过国家立法得以打开自治大学的铁门,让新的学科进入大学为了保证效率,政府的干预和协调是必要的,如美国的州协调委员会和专业审定机构对保障高等教育质量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它们的存在毫无疑问地限制了大学的学术自治在现代社会,权力中心正从大学内部转移到大学外部,从学术界转移到公共领域,从大学历史上的特权和豁免权地位转移到承担责任义务的地位因此,大学自治的边界必须清晰,大学自治的核心是处理内部事务的独立决定权。

      自治大学具有两个主要方面的决定权:大学管理的机构模式和这些内部机构的决策三)学术控制权学术控制权是大学学者依据其学术水平和学术能力,对学术事务和学术活动施加影响和干预的力量学术控制权是一种学术权力,包括教授的团体统治权和个人统治权,还包括大学中的学术寡头权力学术权力是传统权力的一种古典类型,具有个体性和集体性的双重特征从12世纪开始,学术权力在学术界一直被广泛应用学术权力源自于“教学与科研自由”的理念,但与学术自由权性质完全不同,学术自由是一种行动的自由,而学术权力则是一种控制权学术权力是大学的一种特殊的公权力,是学术人员对学术事务的一种影响力和支配力与行政权力相比,学术权力又具有松散性、自主性和民主性的特征在现代大学中,仍然存在个人化的、专断的统治,这是学术权力的表现教授对学生的学习、往往也对初级教学和研究人员的工作实行广泛的监督在以讲座为基础的学术体系中,教授的个人统治权具有极高的地位,而在以系为基础的体制中,权力分散到一批终身教授手中,学术团体统治十分有力在各国高等教育体制中,还存在一种学术寡头权力——少数教授发挥着影响整个体制的作用这种作用的强弱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比如学者的个人地位、高级教授行会的力量、其他利益集团抵消教授力量的势力等等。

      在英国,一些在学术上有影响的高级人士,会在重要的掌握资金分配权的中央机构中担任要职而在美国,国家科学院和学会的领袖也在为政府提供咨询,在负责为科研和教学分配经费的政府机构中教授和科学家委员会行使同行审查权[3]在中国,寻求和利用专家判断的需求也在增长那些把真知灼见集中起来吹进政府要员耳朵的人,很多是大学里的学术名流学术权力是建立在专业知识和学术自由基础之上的一种专业权力,在实践中存在着被滥用的可能,但大学要是没有学术权力,似乎就无法有效地发挥作用,因此学术权力的行使要遵循大学的逻辑与性格,要有程序的约束和规制,使它沿着规范性和程序性的轨道运行在大学治理过程中,需要建立规范的学术法律制度,运用法律对其加以规制制定相关学术法规,规定学术权力行使的条件、原则,遵循正当程序,构建包括申诉、学术仲裁、诉讼等在内的学术权力纠纷解决机制四)董事决策权董事权力是盎格鲁——萨克森高等教育体系中的一种共同的法权类型,现已扩展到世界多数国家之中传统上,董事权力的法权主体是指由校外人士组成的团体,他们对学校进行一般的管理和监督董事们多数是兼职,另有要职在身,基本上不支取工资这些校外人士可能代表的是一般的公众利益,可能代表私立机构中资助团体的利益,也可能代表公私两方面的利益。

      董事会是一所大学的长期监护人,他们通常是法定的所有者或者法定的管理人英国首创大学董事会制度董事会是大学的最高决策机构,校长是大学的最高行政负责人大学董事会创设办学条件,筹措教育经费,制定计划,聘任校长;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其职责主要是管理教学在美国,董事会作为独立的机构,拥有很高的权力和较高的地位而在中国,大学中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集体享有绝对的决策权五)院校管理权现代大学置身于复杂多变的现代社会之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早已超越了作为学者自治团体的传统组织,而被视为各种利益聚合的社会组织现代大学一般是由众多院系组成的巨型大学,具有明显的科层化制度特征,往往形成学科和事业两个维度的矩阵结构在大学组织中,存在着大学的校、院、系三级管理层,通过分工合作,共同负责大学的运行院校管理权,也就是管理院校权,其法权主体是大学校长及其管理层,法权客体是院校院校管理权是一种官僚权力,官僚权力包括正式规定的等级制、正式的职务授权、正式的书面沟通和协调以及在人员聘用、评价和分配任务方面的非个人化权力院校管理权与大学自治权有相似之处,但又不同于大学自治权两者都是大学的管理权,但大学自主权的法权主体是大学整体,是相对于外界控制而言的,是在大学和社会之间划分权力边界之后确立下来的一种法权类型,在我国主要是指大学的办学自主权。

      大学院系管理权的法权主体是大学的各级管理人员,其法权形态是职位权力,即职权,指向学校内部,主要职责在于对学校日常事务进行管理,以保障大学的有效运行现代大学往往是由若干专业化知识集团组成的聚合体,各个学院存在于不同的专业领域,像是一个联邦系统,存在多个权力和利益主体,存在多种利益诉求因此,大学就像一个巨大的官僚机构,具有复杂的网络结构在大学的官僚结构中,管理专家完全从一个明确规定的职位上获得权力随着大学组织的复杂化,院校权力有扩展的趋势,并威胁着学术权力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高等教育规模的持续扩大,大学存在的空间发生了巨大变化,大学的组织机构日益复杂,功能日益多样化发展,其管理变得更为复杂,形成一个稳定的大学管理层院校行政管理人员主要来自教授和学生组织,在一些大学中形成了准自治的管理文化在许多国家中,院校的官员甚至比教授们更关心自己所在的院校、更珍惜自己的权力,因为他们的工资收入和事业的成功,都直接依赖于整个院校的成功六)师生参与权师生参与权是一种广泛的公民权利,是分享权力的权利,其法权主体是教师和学生学术界的基本准则是所有成员平等,学术控制形式上应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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