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1健康权的标准及其实现法学论.doc
6页健康权的标准及其实现法学论文健康的体魄始终是人们所珍惜并奋力争取的目标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已不仅仅安于能 够生存,而是追求能够健康地、有尊严地生存,进而追求自身的全面发展因此,人们把健 康作为一项权利提出来,并希望健康权利能够象诸如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其他权利一 样得到应有的重视、保护和促进自世界卫生组织宪章首次倡导对健康权加以保护的半个多世纪以来,各国对健康问题的 认识不断深入,对健康权的促进和保护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对于什么是健康权在理 论上始终没有定论至少是由于认识上的局限,导致许多国家对健康权的保护进展缓慢,所 以对健康权本身的认识至关重要,因而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探讨本文就什么是健康权的 标准及如何实现健康权进行必要的分析一、什么是健康权“健康权”是一个被频繁使用但含义却颇不确定的概念笔者认为,健康权是指人所享 有和应当享有的保持其躯体生理机能正常和精神状态完满的权利这里所指的“人”,既可 以是个体的人,也可以是如妇女、儿童、残疾人等一类人所谓的“躯体生理机能正常”, 是指人的自然属性所决定的应当具有的机能的具备;所谓的“精神状态完满”,是指人的以 自然属性为基础并为社会属性所要求具有的智力和思维条件。
所谓健康,并非是指肢体健壮 同时精神愉悦,而且也不是指没有疾病或状态虚弱,而是指作为一个生理的和社会的人,他 (她)的肢体和精神状态能够适应和满足他(她)所处的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的一般要求健康权是一种概括性的权利,它包括一系列具体的权利表现形式,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 作出不同的划分:(一)以权利的主体为标准,健康权分为个人健康权、群体健康权和公共 健康权二)以权利的内容为标准,健康权有多种形式根据健康需求的层次划分,健康 权分为卫生保健权、医疗待遇权、康复权等;根据健康存在的领域划分,健康权分为躯体健 康权、精神健康权;根据健康的保障要素划分,健康权分为饮食健康权、药械获得权、卫生 知识获得权、环境卫生权、医疗保障权、突发及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知情权等等当然,依据 上述标准划分,还有很多权利形式和次位阶权利三)以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健康权可以 分为健康保有权、健康请求权、健康待遇受领权、健康权利救济权等等四)以权利的自 足性为标准,健康权可以分为积极健康权和消极健康权二、健康权的标准健康权的标准,是指衡量健康权利的准则为了使健康权的保护、促进能够实现预定的 目标、达到一定的水准,而不至于因为认识的偏差、条件的制约和措施的不当而导致健康权 的滥用或对健康权的侵蚀,确立健康权利的标准是必要的、必须的。
健康权的确立在于使权利主体实现健康利益,健康权标准的确立在于为包括国家在内的 义务主体实现健康权利提供一定的准则或监督标准由于不存在统一的健康标准,健康权的 标准更是不确定的如果从动态的视角考察如何建设健康权,那么健康权在量的方面受到尊 重、保护和促进的程度可以视为健康权的实践标准从这个角度上讲,健康权的标准至少应 包括:(一) 健康知识应在社会上得到广泛的普及具体标准是:公民有健康权利意识并希望 获得健康知识,公民应当认为这是一项应有的权利;国家和社会有能力通过各种渠道向公民 提供基本的健康知识,只要公民愿意,他(她)就可以在工作和生活中随时获得与工作性质、 生活方式相关的健康知识,[1]且所提供的健康知识能够为特定的人群所接受[2](二) 初级卫生保健权利能够获得保障具体标准是:1.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公 民有均等的机会接受初级卫生服务[3]2.用于卫生事业的经费不低于国民生产总值的一定比 例,[4]而且这笔经费中应当有一定的比例用于医院以外的初级卫生服务,包括社区卫生保 健、卫生中心保健和诊所保健等3.在一定短的时间内可以购买到不少于一定数量的基本药 物或接受不低于一定水平的卫生服务。
4.公民能够及时得到科学上可靠、医学上适用、经济 上能够负担的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包括传染病预防接种、常见病和伤残的恰当处理、妇幼卫 生保健等[5](三) 公民能够享有基本的医疗待遇在公民患病的情况下,公民的健康权的保护水平 应达到这样的标准:1.公民能够根据其病情自由选择相应层次、相应类型的医疗机构[6]2. 公民能够购买到经济合理、富有效率的医疗服务3.公民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能够获得社会 医疗保障,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医疗保障不分地域和身份以不同形式覆盖所有公 民,即便再经济贫困,公民也能够无差别地获得来自社会的基本医疗保障[7]4.在紧急的情 况下,公民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服务[8]5.医疗待遇的给付遵从适当的程序6.患者能够依据 医疗机构的医疗证明免除一定的社会责任,同时可以获得应有的福利保障四) 特殊群体的健康权利得到有效的保护特殊群体的健康权至少包括妇女健康权、 婴幼儿健康权、老人健康权、残疾人健康权等,相应的健康权的标准应当是:1.妇女在整个 生命周期都能享有卫生保健服务,妇女在产前和产后能够有条件得到特别的护理,妇女的艾 滋病病毒感染率处于较低水平;妇女同其他任何人一样能够无歧视地亨有医疗卫牛条件;妇 女享有生育社会保障;妇女不被强迫从事其生理特点不允许的工作。
2.婴幼儿能及时获得免 疫接种,婴幼儿死亡率低于一定的指标;未成年人无法获得香烟和毒品;未成年人的思想免 收不健康文化的侵蚀;未成年人免于沦为童工3.老年人卫生保健和医疗待遇的权利获得倾 斜保护,老年有机会获得精神健康服务、长期性的健康服务以及慢性老年病的康复护理4. 可控性的残疾的发生率逐渐降低;残疾人通过可接受的方式获得无障碍的康复服务和社会服 务五) 公共卫生权利得到基本的尊重和保护包括:1.公民在愿意的情况下,可以随时、 有机会、有渠道了解公共卫牛情况[9]2.食品、饮用水符合卫牛标准,公民能够获得必要的、 最基本的营养;[10]公共卫生服务市场有序、规范3.公共卫生监督机构和预警机制健全, 反应迅速;传染病报告漏报率控制在相当低的水平;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紧急处理机制 健全,事件的处理符合适当的程序4.艾滋病和其他重大传染性疾病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11]地方性疾病的发病率呈不断降低的趋势5.工作环境、社会精神风貌良好[12]上述关于健康权利的实践标准,只是健康权利在得到尊重、保护和实现方面最基本的要 求,这些目标的实现也只能保证健康权在最基本的、最核心的层面上得以实现,因为这些标 准是公民健康权利的底线。
随着国家能力的增强,健康权的标准应当逐渐提高三、健康权实现的国家义务健康权的实现不是自发的,为此除了公民要为自己的健康负有责任外,国家的义务是最 值得强调的由于健康权多表现为积极的权利,因此没有国家主动的协助和积极的干预,健 康权要获得真正的实现几乎是不可能的在一定程度上,公民健康权的实现水平取决于国家 义务的多寡和轻重为实现公民的健康权,国家须承担三人义务,即尊重的义务、保护的义 务和实现的义务一) 国家对健康权负有尊重的义务国家的尊重义务表现在:国家有义务不主动侵害公民的身体和精神健康,不干预公民为 维持健康所实施的行为,不剥夺公民为维持健康所必需享有的权利,不查封、扣押公民维持 健康所必需的生活用品,不妨碍第三人向权利人提供健康所需要的物品、服务和信息等等二) 国家对健康权负有保护的义务国家的保护义务主要包括颁布法律、制定政策、建立基本制度以保障公民的健康权具 体体现在:1. 国家有义务制定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确保公民的健康权这包括:国家必 须承认公民健康权的客观存在并通过立法表达国家的这种态度,[13]防止公民的健康权被忽 视、被搁置,杜绝国家怠于承担责任的现象并防范来自国家的侵害;国家通过立法将必要的 应有健康权转化为法定健康权,同时不断完善保护公民健康权的立法,赋予健康权以国家的 权威并使其获得强人的执行力;[14]国家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保障公 民健康知识的获得,规范医药、卫生服务、保健品、食品和餐饮服务市场的秩序,[15]矫正 民间有害健康的行为、习惯、生活方式等等。
2. 国家有义务制定确保公民的健康权政策这包括:国家制定政策按需分配卫生资源, 并逐渐缩小不同地域、不同人群间健康水平方面已经存在的差距;国家制定政策以加强对疾 病的预防和控制,制定方案减少职业病、地方病,防控艾滋病;国家制定保护社会弱势群体 健康的倾斜性政策;国家制定改善食物结构、提高营养水平的长期发展战略;国家制定产业 政策,扶植医药科技和产业的发展,控制有害健康的产业的发展,促进清洁生产3•国家有义务建立保障公民健康权的基本制度、基础设施这包括:国家建立不同层次、 不同类型的医疗机构;国家建立适合国情的医疗保障制度;国家应当建立公共卫生监督和预 警机制以及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机制,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程序国家建立健康 情报体系三) 国家对健康权负有实现的义务国家对健康权的实现义务是国家义务在微观层面的展开,需要国家行使权力干预公民健 康权的实现过程,或采取措施鼓励、支持甚至直接参与对国民健康权的保护,以具体行动实 现或协助实现健康权国家的实现义务体现在:国家通过卫生行政执法规范医约、卫生服务市场的行为,解决 纠纷,排除对健康权的侵害行为;国家通过司法程序实现对公民健康权的救济,国家检查、 监督政府的卫生行政执法行为。
国家为公民健康权的实现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国家优先重 视并普及健康教育,[16]开展健康咨询;国家在全社会设立体育设施,发展体育运动,增强 人民休质国家有义务采取措施改善交通和通讯设施,使公民有权及时获得医疗服务国家 支持、参与健康促进活动活动,鼓励组织健康保护社团国家在全社会范围内推动移风易俗, 增进公民的精神健康国家开展对外医学技术合作,推动医学国际交流[1]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12条规定,我国红十字会组织应当履行职责 以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学校卫生 工作条例》第13条规定:“学校应当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普通中小学必须开设健康教 育课,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应当开设健康教育选 修课或者讲座又如,通过在烟草制品、公共场所标识“吸烟有害健康”字样,使公民有 机会和场所了解吸烟对健康的危害等[2] 由于受教育程度、文化等方面的原因,不同的人群有不同的理解和接受能力,因此仅 有健康知识还不够,还必须使这些知识及其传播方式最终适合接受,如,男、女生分班学习 生理卫生知识可能更容易被接受,又如,对于不识字的人可以通过漫画、图解来让他们获得 健康知识,在这方面,世界卫生组织已经走在了前面。
相关细节请参见 http://www.who.in t/hhr/activities/publications/en/o[3] 打破身份、居住地的限制而使每一位公民都有机会享有初级卫生保健源自健康权的固 有、普遍、平等公正标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城乡之间的差距尤其巨大,这决定 了平等的健康权利是我国健康权保护最值得强调和在实践中最急需解决的难题[4] 该标准源于健康待遇的可提供性标准世界卫生组织推荐,卫生事业经费应占国民生 产总值的5%o2000年我国这一比例为5.1%,占财政支出的11.0%,已接近发达国家(如 FI本,前者为7.2%,后者为15.4%)水平参见《2003年中国卫牛统计提要》[5] 该标准源于健康待遇的可获得性标准2002年我国一岁儿童卡介苗(BCG)接种率达 到98.0%,脊灰(OPV)接种率达到98.4%,麻苗(MV)接种率达到97.9儿童死亡率已 由建国前的200%降到2002年的28.4%孕产妇死亡率已达到55/100000参见《2003年中 国卫生统计提要》[6] 患者选择医疗服务机构是健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