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八).docx
6页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八)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第一百七十九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商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供应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以下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立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筑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制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一百八十一条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商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第一百八十二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立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建立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第一百八十三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立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立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第一百八十四条 以下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全部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全部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训练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全部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第一百八十五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实行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全部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四)担保的范围第一百八十六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商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全部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筑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一百八十八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筑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一百八十九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宅地的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第一百九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局部归抵押人全部,缺乏局部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毁灭抵押权的除外第一百九十二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别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三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削减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顿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削减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供应与削减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供应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第一百九十四条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丢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仍旧供应担保的除外第一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商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恳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恳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第一百九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以下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三)当事人商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四)严峻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商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自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领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第一百九十八条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局部归抵押人全部,缺乏局部由债务人清偿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以下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根据登记的先后挨次清偿;挨次一样的,根据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根据债权比例清偿其次百条 建立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立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立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