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议推行高铁乘客交通意外险可行性.doc
7页浅议推行高铁乘客交通意外险可行性历史不会忘记2011年7月23日发生的那次特大 铁路交通事故,其惨痛伤亡和重大损失牵动着每一位国人的 心由此凸显的铁路客运特别是高铁乘客交通意外保险问题 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近两年来,成都、南昌等很多地方 都在这方面进行不同的探讨和实践对此,笔者谈一些粗浅 的思考,唯望抛砖引玉,以求共识一、国内铁路交通意外保险的基本现状目前,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保险行业的发展也突 飞猛进在我国,无论是中资保险公司,还是外资保险公司, 其交通意外保险的保障范围基本都涵盖了飞机、汽车、火车 (含地铁、轻轨)、轮船、公共汽车、出租车等范围,保障 较为全面但现行的铁路乘客交通意外保险出自1951年4 月24日颁布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规定: 旅客之保险金额,不论席座等次、全票、半票、免票,一律规定为每人人民币1500元旅客之保险费,包括于票价之 内,一律按基本票价2%收费,由路局核算代收汇缴保险公司1992年4月30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将条例中的保险金额由1500元提高到2万元现在看来,这一强制保险制度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和不 足,已经不能适应当今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一是保额过低。
乘客死亡最髙赔偿限额仅为2万元,与社会上通行的意外伤 害赔偿标准相比显然过低,一旦发生交通意外伤害,受害者 及其家属无法得到足够的损害补偿二是法律依据不足实 施强制保险应该由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铁路旅客意 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不属于上述二者,因此无权实施强制 保险做出规定另外铁路乘客交通意外保险一直由铁路部门 通过卖票的方式承办,也不符合《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三 是有一定的强制性旅客乘坐火车,从法律意义上讲就是与 铁路运输部门签订了合同,铁路部门有义务保障旅客安全, 将保险“捆绑”在车票中,强迫旅客自己掏腰包买意外险保 障自己安全,显然违反了公平自愿的原则从上述三个方面来看,铁路乘客交通意外保险机制亟需 变革,保险行业应该通过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加强与相关部 门沟通,推动铁路保险制度改革根据市场调研结果分析, 70%的乘客有购买铁路乘客人身意外保险的需求,自愿在购 买火车票的同时一起购买保险,这就要求铁路运输部门和保 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制定统一的费率和责任限额,适时 推出新的乘客交通意外险作为补充,并按照社会经济发展变 化,及时进行调整,这样才能相应地提高风险管控和保障的 能力。
二、推行高铁乘客交通意外险势在必行高铁对经济生活带来的影响是巨大的一是人口流动加剧以京沪线为例,其穿行的区域是我国人口密度较高的区域,积虽仅占全国6. 5%,人口却占全国1/4,京沪高铁每年客运量达到数亿人次二是城市发展速度加快很多城市都将以高铁车站为中心,构建集商务、地产、教育、科技、文化休闲为一体的经济发展带三是旅游消费受益高铁的 发展,使社会大众在周末“跨省换城”旅游成为可能,同时 也将促进地方消费和旅游产业的转型升级四是货运能力提 升高铁路网的建设,给人们出行带来极大的方便,使与高 铁并行的既有线路货运能力得到释放,推动中国铁路主要通 道实现客货分线运输五是经济发展均衡巨大的速度优势 能够在区域、城乡之间形成生产和市场要素快速流动的通 道,促进区域和城乡经济协调发展高铁时代的到来,为中国的经济社会生活带了深远的影 响,而这种影响同样也会促进保险行业的改革与发展不管 是人身保险亦或是财产保险,搭乘高铁,必将迎来更加快速 的发展一是经营管理提速高铁时代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 “快”,作为保险行业,在自身的经营管理方式上也应突出 快速反应、快速应变的特点二是产品研发创新结合高铁 时代的特点,有针对性的迎合市场需求,研发出新的保险产 品,也是业内人士应该重点考虑的。
三是服务质量提升随 着社会大众保险消费意识的不断增强,保险行业跟随时代发展的进程,也应推出一系列的高品质的特色服务,努力打造 自己的全新品牌四是企业发展推进保险行业相互之间的 竞争不外乎是在品牌、产品、服务等方面的角逐,而良好的 企业品牌正是一座矗立于市场和客户心中永远不倒的丰碑基于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高铁的成功运行及其快 速发展,对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带来了巨大的经济、社会综合效益,为加快我国工业化和城 镇化发展进程提供了重要支撑保险业在高铁时代到来之 际,机遇与挑战并存,理应敢于改革创新、敢于突破进取, 借力高铁高速发展,更好地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谐社会建 设、民生民意服务由此可见,在飞奔的高铁时代,加快铁 路保险机制改革,适时推出新的险种是历史所需、民心所盼、 大势所趋,高铁乘客交通意外验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应 运而生的三、推行高铁乘客交通意外险的基本思路作为一项全新的险种,铁路乘客交通意外险应当紧跟高 铁的速度,加快推行和发展目前,上海、苏州、无锡等地 已在这方面进行了成功的试点,作出了很好的探索和实践, 并且取得了 一定的经验上海、杭州地区投保率在30%左右, 江苏地区10%左右。
这些成功的案例告诉我们,推行高铁乘 客交通意外险应当遵照以下思路:一要遵重民法的基本原则在实际操作中,铁路旅客意 外伤害强制保险要符合民法的“平等、自愿、公平、诚信” 的基本原则,既要体现对法的精神的绝对服从,也要落实对 人的人格的无上尊重在发售产品时,要采取窗口摆放告知 牌、视频滚动、放置易拉宝、小折页等形式,告知产品说明、 投保方法、理赔服务等内容,并明确告知乘客该产品是在完 全自愿的前提下购买的并且可以退保二要遵守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现行的《保险法》是2009 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 会议修订的,从法律效力来看要高于《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 制保险条例》因此,由相关部门就铁路乘客意外伤害保险 机制进行充分协商后,研究制定的符合法律和社会环境的铁 路乘客意外伤害保险的运作模式,理应是符合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要求的 三要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在 目前动车票已经实行实名制的情况下,使铁路乘客意外伤害 保险如同飞机、汽车乘客意外险一样走向市场化,纳入商业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乘客自愿购买,可以说是水到渠成 的同时,铁路部门和保险公司应充分认识到该项业务是顺 应市场和社会民众需求的一项重大服务举措,也是一项可持 续发展的重要经营项目,认真做好宣传、服务、理赔等工作。
四、高铁乘客交通意外险的运营操作随着人们对高铁风险的认识的不断重视,开发并推行高 铁乘客交通意外险已经成为人们的普遍保险需求虽然铁路 部门和保险行业在探索过程中面临着很多的不确定因素,但 是开发和推行的脚步仍应不断前进,如何运营操作将是铁路 部门和保险公司面临的课题,苏州、无锡等地的成功试点, 为我们加快推行提供了一套比较成熟的范本,可供借鉴一是产品形态根据区域特点和乘客的承受能力,考虑 到与现行的铁路2%的强制保险的差异化,降低与铁道行政管 理部门日后可能改革出台的整体方案发生冲突的可能性,体 现对乘客的人性关怀,笔者建议采用苏州、无锡等地的做法, 通过乘客交通意外险综合险的形式,承担除飞机以外,涵盖 火车、轮船、轻轨地铁、营运汽车旅程中保险期间的风险保 障价格为5元/份,保险期间为5天,保险金额可按上述 交通方式产生的意外伤害和意外医疗进行适当的划分二是销售模式开发高铁意外险,就需要拓展保险业务 的销售渠道,依赖于保险公司与铁道部门的全面合作笔者 认为,可以通过火车站的售票网点、代理售票点等地点与车 票同窗销售高铁意外险,这也是从和谐社会建设、方便服务 乘客的角度考虑的,采用这种销售模式更有利于高铁意外险 的长期发展,更能保证客户的利益。
目前,上海、苏州、无 锡、常州、南京、杭州、宁波各地区客票代售点均同窗销售 这种保险产品当然,同窗销售并不意味着"搭售”或“捆 绑”,为充分体现购买自愿的原则,可采取在窗口明显位置 设置宣传海报和告示提醒、建立退保绿色通道等方式进行操 作三是硬件设备从出单的便捷、时效、上线快、不影响 铁路现在的客票信息系统等因素综合考虑,笔者认为采用与 现有铁路客票系统物理隔离的即时保POS出单系统更为科 学,也更易操作,同时提供相匹配的保险单证当然,所用 硬件设备均需合作的保险公司负责提供,并进行设备的铺 设、安装、调试和维修目前,高铁在我国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对于高铁风 险的认识需要一个过程保险行业应该加快与相关部门的沟 通和联系,加速产品的开发运行进程,汲取试点地区的成功 经验,并不断加以完善,早日以公正客观的保险模式为广大 客户提供保险保障,满足高铁乘客对保险产品的不同层次需 要,充分发挥保险的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