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程序.doc
3页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程序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程序审批项目名称: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FTXSAKW001—2002 审批项目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若干规定(试行) 》京政发[2000]40 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2 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一、受理一、受理条件:本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孵化器公司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1、申请书孵化器概述2、申报书包括:服务设施、服务内容、孵化资金的运作;孵化器的资产总额、营业利润率、资本金利润率、资产负债率、总收入增长率;在孵企业数量、在孵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年度毕业企业数量、在孵企业总收入、在孵企业纳税总额3、管理人员学历证明(复印件)4、管理制度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本岗位责任人:综合管理科受理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转入审核程序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时限:即时.二、审核二、审核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据《北京市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若干规定(试行) 》第九条) ) ;2、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依据《北京市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若干规定(试行) 》第九条) ) ;3、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 70%以上(依据《北京市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若干规定(试行) 》第九条) ) ;4、孵化面积在 4000 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面积占 2/3 以上(依据《丰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暂行办法第四条) ) ;5、孵化资金不少于 100 万元(依据《丰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暂行办法第四条) ) ;6、在孵企业超过 30 家以上(依据《丰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暂行办法第四条) ) 。
本岗位责任人:综合管理科审核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转入审定程序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中止审核,将理由、申办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时限: 8 个工作日三、审定三、审定标准:同审核标准本岗位责任人:主管主任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定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退受理人员时限:3 个工作日四、核发四、核发标准:区科委认定批复上的企业名称与申办材料的企业名称一致,通知领取批复本岗位责任人:综合管理科 刘鹏 电 话: 83656383岗位职责及权限:对审定通过的,打印认定批复,通知申办人领取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材料退申办人时限:1 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