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民防卫动员准备法.doc
7页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公布)第一章總 則第 一條為建立全民防衛動員(以下簡稱動員)體系,落實全民國防理念,實施動員準備,保障人民權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第 二條動員區分階段如下:一 、 動 員準備 階段:指平時實施動員準備時期二 、 動 員實施階段:指戰事發生或將發生或緊急危難時,總統依憲法發布緊急命令,實施全國動員或局部動員時期第 三條動員任務如下:一 、 動 員準備階段結合施政作為,完成人力、物力、財力、科技、軍事等戰力綜合準備,以積 儲戰時總體戰力,並配合災害防救法規定支援災害防救二 、 動 員實施階段統合運用全民力量,支援軍事作戰及緊急危難,並維持公務機關緊急應變及國民基本生活需要第 四條動員準備事項,應由中央各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納入年度施政計畫推動實施第 五條動員準備區分為行政動員準備及軍事動員準備,其執行機關如下:一、行政動員準備:由中央各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執行二 、 軍 事動員準備:由國防部負責執行,中央各機關配合辦理第二章組織及權責第六條動員計畫區分為動員 準 備 綱 領 、 動 員 準 備 方 案 、 動 員 準 備 分 類 計畫,其內容如下:一、動員準備綱領:以國防戰略目標為指導原則,配合國軍全般戰略構想,統籌策劃全國人力、物力、財力及科技等動員能量,以備平時支援災害防救,戰時支援軍事作戰,及兼顧民生需求。
動員準備方案:針對各種動員特性,結合各該機關之施政計畫,依動員準備綱領之規劃,確定年度主要需求項目,實施統籌分配,以律定各分類計畫應行規範事項三、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依據動員準備方案,確定各機關實施作業範圍與預期配合達成目標,以適應動員實施階段需要第七條行政院為統籌辦理動員準備事項,設行政院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以下簡稱行政院動員會報),其任務如下:一、動員準備綱領之策頒二、動員基本方針之決定三、動員法令之審議四、各項動員準備方案之審議與核定五、行政動員準備支援軍事動員準備之政軍協調六、 各級動員準備業務會報及全民戰力綜合協調組織之協調、指導七、 其他有關動員準備事項第 八 條行政院動員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就政務委員、有關機關首長派兼國防部承行政院之命,綜理行政院動員會報秘書工作5並得指定所屬機關(單位)設全民戰力綜合協調組織,整合作戰地區總力,建.\、立民防衛支援作戰力量,並協助地方處理災害救援事宜O刖項擔任秘書工作之單位及全民戰力綜合協調組織之編組、任務、權責及作業程序,由國防部定之第九條中央各機關主管之動員準備方案,區分如下:、精神動員準備方案:由教育部主管O 二 、人力動員準備方案:由內政部主管O物資經濟動員準備方案:由經濟部主管。
四、財力動員準備方案:由財政部主管O五、—^―- 、工 父通動員準備方案:由交通部主管O六、衛生動員準備方案:由行政院衛生署主管O七、科技動員準備方案:由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主管O八、軍事動員準備方案:由國防部主管O第十條各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應設動員準備業務會報,其任務•如下:、動員準備方案之策訂及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之審議O_、行政院動員會報決議事項之綜合協調與執行~\ 、行政動員準備支援軍事動員準備之政軍協調四、行政院動員會報父辦動員準備事項之執行及法令之審議O五、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相關配合執行計畫之審議O刖項動員準備業務會報應置召集人一人、委員若干人、執行秘書一人召集人由機關首長兼任,委員、執行秘書由機關首長就各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內人員派兼之,並指定單位、專責人員若干人辦理動員準備業務第十 一條行政院得依動員準備分類計畫性質,分別指定所屬機關為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其任務如下:、依據動員準備綱領、動員準備方案, 策訂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並協調推動O_、行政動員準備支援軍事動員準備之政軍協調~\ 、行政院動員會報父辦動員準備事項之執行O各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指定單位及專責人員辦理動員準備業務,並接受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有關動員準備業務之建議。
第十_條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動員準備業務會報,其任務如下:、行政院動員會報決議事項之執行依據動員準備分類計畫, 策訂其執行計畫O~\ 、行政動員準備支援軍事動員準備之政軍協調四、全民戰力綜合協調組織業務之配合執行五、各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委辦之動員準備事項O刖項動員準備業務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直轄市長或縣(市 ) 長 兼任,副召集人一人至二人,分別由副市長 、 副縣(市)長、秘書長或主任秘書 兼 任;委員若干人、執行秘書一人,由直轄市長或 縣( 市 )長就其內部人員或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之,並指定單位、專責人員若干人辦理動員準備業務,定期召開會議縣(市)政府得視需要,指定所轄鄉(鎮、市、區)公所指定單位及人員辦理動員準備業務第三章 動員準備 第十 三條各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動員準備階段5應對可為動員之人力 、 物力、科技、設施及交通輸具等 , 進行調查、統計及規劃,並得實施演習驗證之第十四 條為揚全民國防理念,精:神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結合學校教育並透過大眾傳播媒體,培養愛國意志5增進國防知識,堅定參與防衛國家安全之意識1直轄市及 縣( 市 )政府並應f納1入施政項目,配合宣-導。
為結合學校教育增進國防知識,教育部應訂定各級學校軍訓課程之相關辦法針、电[. 對動員實施階段需求,:行政院新聞局應訂定動員實施階段大眾傳播事業及從業人員管制辦法第十五條為確保動員實施階段獲得所需人力, 人 力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於動員準備階段,應對民間重要專門技術人員、民防、義勇1消防、社區災害防救團體及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實施調查 、 統計 、 編組5並對學校青年動員服勤、戰時傷殘及退除役軍人安置等事宜進行規劃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並應配合辦理/. 刖項調查,重要專f門技術.人員所屬之事業機構應配合辦理及提供相關動員能量資料民防工作與軍事勤務相關者,動員準備階段由內政部會同國防部督導執行;動員實施階段由國防部協調內政部運用民防團隊,支援軍事勤務針、电[. 對動員實施階段需求,國防部應訂定動員實施階段軍事人力統籌分配辦法第十六 條為確保動員實施階段軍事、工業及基本民生需求之供應 , 物資經濟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預估需求,完成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