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李庄案牵动法律界神经.docx

12页
  • 卖家[上传人]:ji****81
  • 文档编号:272121614
  • 上传时间:2022-04-01
  • 文档格式:DOCX
  • 文档大小:96.84KB
  • / 12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李庄案牵动法律界神经                    背景:“李庄案”一审判决有罪由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起诉,备受社会关注的北京律师李庄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一案,于2010年1月8日上午9点30分作出一审公开宣判:重庆市江北区法院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依法判处李庄有期徒刑2年6 个月被告人亲属、媒体记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界人士百余人旁听了宣判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庄系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09年11月20日,龚刚模等3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月22日、25日,龚刚模的妻子程琪、堂弟龚云飞先后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该所指派李庄及马晓军担任龚刚模的一审辩护人龚刚模的亲属先后支付了律师咨询、刑事辩护、民事代理、法律顾问费150万元人民币2009 年11月24日 、26日及12月4日,李庄在江北区看守所会见龚刚模时,教唆其在法庭审理时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以推翻其之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并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樊奇杭的供述12月3日,李庄在某酒店内指使重庆克雷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家友贿买警察,为其编造的供述作伪证。

      2009 年11月底至12月初,李庄引诱程琪作龚刚模被樊奇杭等人敲诈的伪证,并要求程琪出庭作证11月24日,在该市高新区南方花园某茶楼,李庄指使龚刚模的弟弟龚刚华安排保利公司员工作伪证,否认龚刚模系保利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控制者龚刚华即安排保利公司员工汪某、陈某、李某按照李庄的说法作虚假证言12月1日,李庄就龚刚模案向重庆一中法院提交了通知证人龚云飞、龚刚华、程琪等出庭作证的申请书12 月10日 ,公安机关因办理另一涉黑案提讯龚刚模时,龚刚模揭发了李庄教唆其编造被刑讯逼供的行为同月12日,李庄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相关规定,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李庄在担任龚刚模的辩护人期间,利用会见龚刚模之机,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供述,教唆龚刚模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指使吴家友贿买警察证明龚刚模被刑讯逼供;引诱龚刚模的妻子程琪作龚刚模被敲诈的虚假证言,指使龚刚华安排保利公司员工作虚假证言,并向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提交通知龚云飞、龚刚华、程琪等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其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秩序,已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依法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庄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6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后续:李庄称,“宣判3日前未接到开庭传票,法庭宣判当属非法就此疑义,审判长向媒体阐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2条的规定,定期宣告判决的,合议庭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因此,法律并没有规定必须在宣判3日前向被告人送达开庭传票,而法院已于2010年1月5日向被告人李庄送达了开庭传票并通知了公诉人、辩护人,公告了宣判时间和地点,所以当日开庭和宣判程序完全合法至于李庄称法院向其送达的传票上注明的是“开庭”,法院认为,宣判依然是庭审活动的一部分,传票表述并无不当对此案的一审宣判,本案公诉人认为判决恰当而李庄的代理律师高子程于1月18日上午,已正式向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解读:公诉人解读案件经纬控辩双方激辩数小时,涉及“证人证言的合法性”、“李庄妨害作证行为认定”、“伪造证据无物质载体的争议”等等方面的焦点问题因本案社会影响大,吸引了全国各地数十家媒体记者,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法律界人士旁听。

      重庆检察机关派出了优秀公诉人、代理 检察员贺贝贝、么宁出庭支持公诉北京知名律师高子程和陈有西担任被告人李庄的辩护人该案从12月30日9点10分开庭审理,直到31日凌晨1点多钟庭审才结束,合议庭宣布该案将择日宣判庭审伊始,李庄便向法庭提交了希望案件移送重庆之外的其他法院管辖、希望案件延期审理等五份申请,在被审判长逐一驳回后,李庄又随即提出:要求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和公诉人回避我会书面提出对你们八个人的回避申请,每人写一份回避申请,把你们换了我再申请,我会这么一直申请回避下去,这是法律赋予我的权利!”李庄的要求被审判长当即依法制止,公诉人开始对李庄进行讯问,庭审进入法庭调查阶段控辩双方的五大焦点问题在举证质证和辩论期间,控辩双方进行了数小时的激烈争论,双方争论焦点主要集中于七个方面:焦点一:证人证言的合法性辩护方:被告人及辩护人认为,本案中所有证言,均是证人在被羁押状态下取的证,其证言不真实,取证程序也不合法公诉方:书面证言均为两名以上侦查人员按照法律程序合法讯问,并告知了证人的作证权利和义务,笔录也交其阅读更正,签名捺印予以确认无论是取证主体、取证程序还是取证形式,均符合刑诉法的相关规定。

      其次,今天庭审要查明的是李庄是否犯罪、犯有何罪根据刑诉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义务和本案有关的证人,知道李庄案件的情况就应当作证,他们是否被羁押和是否能作证人是两个概念,不可混淆这些证人在本案中是证人,或许在其他案件中又是其他身份,当然他们具体的身份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因此,不能以被羁押为由质疑证人证言的合法性,公诉人举示的书面证言具备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焦点二:李庄的妨害作证行为辩护方:李庄表示,对公诉机关提供的108名证人,李庄并未与其接触,更谈不上妨害作证公诉方:刑法第306条的“妨害作证”是指“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引诱既包括利益引诱,也包括非利益引诱至于这种引诱是要直接接触证人来实施,还是通过第三人的行为来实施,均不影响引诱行为本身的认定因此,尽管李庄没有见过控方提供的108个证人,但是否见面不是认定“引诱”行为成立与否的要件,被告人提出的这一观点不影响指控成立焦点三:伪造证据的物质载体辩护方:李庄及其辩护人多次提到,本案中公诉人出示的大量证据只有口供,并无伪造证据的物质载体公诉方:被告人的供述属于刑诉法规定的七种证据之一,李庄实施的行为是属于帮助龚刚模伪造供述的行为。

      伪造证据是指制作并不真实的证据的行为,从根本上说伪造证据是一种故意捏造事实的行为,捏造的事实通过证据这一载体反映在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既可以表现为编造一个原不存在的新的证据,也可以表现为对已经存在的证据进行篡改、歪曲,对其证据资格和证明力通过行为人违法的行为来改变,也可以视为伪造证据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系行为犯,李庄的犯罪行为已经完成,龚刚模是否实际翻供、程琪是否作伪证,不影响对李庄犯罪事实的认定因此不应以是否有物质的证据来衡量李庄的行为是否完成焦点四:李庄主观上的犯罪故意辩护方:李庄及辩护人认为,李庄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其行为只是在正常履行法律赋予的辩护职责,并没有主观上的犯罪故意公诉方:为了达到李庄所追求的为其代理人龚刚模脱罪的目的,李庄精心构思、策划实施了诸多相互联系的行为一方面,李庄在会见中,根据其对案情的了解,教唆龚刚模翻供;另一方面,为了使其翻供合情合理,李庄又教唆龚刚模编造被刑讯逼供的事实及具体细节,并教唆吴家友不惜出巨资去贿买警察来作伪证一方面,李庄在会见中,教唆龚刚模对一些关键事实予以否认、翻供;另一方面又串通程琪、龚刚华等人来作伪证,实现与龚刚模翻供后的口供相印证。

      所有这一切,均说明李庄在本案中,具有第306条规定的主观故意焦点五:李庄的行为是否构成第306条规定的罪名辩护方:李庄及辩护人认为,即使起诉书指控的这些事实全部成立,李庄也不构成刑法第306条规定的罪名公诉方:李庄的行为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我国刑法第306条第1款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构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毁灭证据罪首先,在主体上,李庄的身份是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这一点无争议在客观方面,李庄在与龚刚模会见中,向其宣读同案人的供述笔录,诱导并唆使其翻供,编造并不存在的刑讯逼供的事实,这是一种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的犯罪行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这一规定,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本案中,李庄向被告人龚刚模宣读同案人的笔录,告知龚刚模在李明航被杀一案中,同案人没有交代龚刚模,告知龚刚模保利俱乐部的经理唐筱在逃等情况因为李庄知道,只有龚刚模改变以前的供述,将相关重罪推卸给樊奇杭等人,才能使龚刚模逃脱司法机关的公正审理。

      为了对其翻供寻找合理的理由,李庄还要龚刚模说“被公安民警刑讯逼供,被吊了八天八夜,吊得大小便失禁等”根据我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律师提供辩护必须忠于事实和法律,这是一个根本的前提,并在此基础上与司法机关共同维护司法公正而李庄这种为了达到自己所谓的辩护效果而不择手段的行为,显然背离了司法公正这一根本的要求李庄的行为,帮助龚刚模伪造了一种刑讯逼供的事实来推翻原有供述由于司法机关查办及时,尽管这种新的供述还没有在法庭上呈现出来,但不影响对李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的总体评价除了上述行为外,李庄经过精心构思、策划,还采取引诱龚刚模的妻子程琪作伪证、唆使龚刚华安排保利俱乐部的员工作伪证、指使吴家友用金钱去收买[来自WW]警察作伪证的手段,妨害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的正确判断,妨害司法公正和司法秩序李庄在完全没有进[来自wwW.lw5U.coM]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将自己主观上需要证人来证明的意图通过龚刚华这一中间环节,强加给保利几名员工,不顾这些员工对事实真相的了解,要求这些人就要按他说的意思去作证,这是对证人作证意志的绑架,这些证人因此而做出的证言,不是他们真实的意思表示,必然是伪证。

      在主观方面,李庄具有刑法第306条所规定的犯罪故意李庄作为一名从事刑事辩护人十多年的执业律师,明知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刑事辩护人的正常职责,却超越法律界限,决意实施帮助他人伪造证据及妨害作证的行为,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李庄的行为,已经扰乱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如果不是本案的及时侦办,这种拢乱的后果将进一步扩大总之,李庄的行为符合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声音:众议李庄法庭表现辩护人的脚印必须踩在法律的红线之内本案审理的意义就在于敦促法律人敬畏法律、依法执业!法庭上,李庄继续表现出他在以往代理刑事案件中一贯的强势态度,先是向法庭提交了希望案件移送管辖、希望案件延期审理等五份申请,进而又要求包括审判员、公诉人和书记员在内的八名司法工作人员回避此案,导致合议庭中途休庭两次当法官问到李庄在要求公诉人回避此案有何法定理由时,李庄回答:“没有理由,就是想充分履行法律赋予我作为一名被告人的神圣权利现场一片哗然一位旁听庭审的法制新闻记者半开玩笑说道:“之前在杂志上看到,说李大律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很有一套’,今天耳濡目染,他确实有些过分了借休庭间隙,我们采访了两名旁听的公民一位老同志说,李庄很会表现,但表现得太过了。

      比如在法庭驳回他要求公诉机关、审判机关集体回避的理由后,竟然提出要求出庭公诉的公诉人、审判人员、。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