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众人物忍受义务.doc
5页日常办公用品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日常办公用品管理,控制办公费用开支,规范办公用品的采购、保管、领取、使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 本着历行节约,利于工作的原则,确保减低成本,保证质量第三条第三条 本着物尽其用的原则,准确掌握库存、适度消耗第四条第四条 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做到货比三家、质优价廉第五条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各部(室)、各事业部、各直属公司第二章第二章 办办公用品分公用品分类类第六条第六条 低值易耗类:圆珠笔(芯)、铅笔、中性笔(芯)、橡皮、胶水、回形针、大头针、装订针、稿纸、信纸、便签、白板笔、固体胶、胶带、涂改液、档案袋、图钉、印台(油)等第七条第七条 控制类:文件夹、档案盒、订书机、计算器、打印纸、复印纸、纸、碳粉、硒鼓、墨盒、笔记本、信封、笔筒、刀具、宣传单、表格、文件头、财务账本、凭证、桶装水、热水壶、多功能插板等第八条第八条 特批类: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机、饮水机、办公桌、办公椅等第三章第三章 申申购购和采和采购购第九条第九条 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各事业部办公室、各直属公司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单位日常办公用品申购工作集团公司本级部(室)、各事业部、各直属公司购买办公用品一律填写《办公用品申购单》,具体申购程序如下:低值易耗类,由各单位办公用品保管员申请,填写《办公用品申购单》,办公室主任批准;控制类,由各单位办公用品保管员申请,填写《办公用品申购单》,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单位经理(矿长、厂长)批准;集团公司本级部(室),由办公用品保管员申请,填写《办公用品申购单》,行政处、综合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副总经理批准。
特批类,使用单位(人)申请,填写《办公用品申购单》由办公室主任、单位经理(矿长、厂长)审核,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批准报综合办公室登记,物资供应公司采购第十条第十条 集团公司本级机关部(室)所需低值易耗类、控制类办公用品由综合办公室行政处具体负责申购、采购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各事业部、各直属公司所需用品采购时,应遵循公开透明、货比三家的原则,选择质优价廉的经销商,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物资供应公司第四章第四章 管理和管理和发发放放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综合办行政处、各事业部办公室、各直属公司办公室应设办公用品保管员一名(兼);保管员应将采购人员送达物品与申购单对照验货无误后,登记入库,核定单价,办理入库手续,填写办公用品台账;保管员应准确掌握库存,做好每月的盘库工作;保管员应做好库房的防潮、防火、防盗、防鼠虫等防范工作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本级机关各部(室)、各事业部、各直属公司领取办公用品一律填写《办公用品出库审批单》,具体领用程序如下:低值易耗类,由使用单位(人)填写《办公用品出库审批单》,经办公室主任批准,方可领取;控制类,由使用单位(人)填写《办公用品出库审批单》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单位经理(矿长、厂长)批准,方可领取;集团公司本级各部(室)需领取办公用品,由使用单位(人)填写《办公用品出库审批单》,经行政处、综合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副总批准,方可领取。
特批类,由使用单位(人)填写《办公用品出库审批单》,经办公室、单位经理(矿长、厂长)审核,分管副总经理批准,方可发放第五章第五章 使用、使用、费费用用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行政处、各事业部办公室、各直属公司办公室负责本单位办公用品使用监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公物私用,一经发现予以重罚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所有日常办公用品使用人,需本着厉行节约,物尽其用的原则,合理使用办公用品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凡需打印、复印、,须经本单位办公室主任批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在保证质量前提下,节约用纸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打印、复印原则上一律实行双面打印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各单位在集团综合办公室打印、复印、,须填写《文印审批单》,由所在单位领导签字,经综合办公室主任批准,综合办公室专管人员负责打印、复印,并将费用计入所在单位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各事业部办公室、各直属公司办公室应严格控制办公费用,严格把好申购和领用关,严禁无原则超标发放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集团综合办公室行政处、各事业部办公室、各直属公司办公室,每月 25 日-30 日将本单位办公用品的使用、库存及消费情况汇总,报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
第六章第六章 其它其它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各事业部、各直属公司严格控制使用办公用品,杜绝浪费现象,对胶水、笔芯、中性笔、计算机、热水壶、订书机、多功能插板等重新使用者应以旧换新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机等办公设备的维修费用应严格控制,其维修费用计入各单位及部门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各事业部办公室、各直属公司办公室须准确掌握三家以上供应商的办公用品价格情况报综合办公室,以合理选择供货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属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