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word论文】环境公益诉讼的限制性因素考察【法学理论专业论文】.doc
7页1环境公益诉讼的限制性因素考察摘要:公民诉讼的限制是美国联邦环境法上的公民诉讼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其深刻地反应了公民诉讼的目的、本质及功用等重要问题其内容包括:公民诉讼必须依据联邦环境法律中的公民诉讼条款依法提起;起诉前的通知程序和行政机构勤勉地执行法律可以阻止公民诉讼的提起公民诉讼的限制的立法规定以及联邦法院错综复杂的司法实践表明,公民诉讼本质上是一种私人实施环境法律的机制其作用是行政机构实施环境法律的一种补充关键词:环境法;公民诉讼;限制引言从世界范围看,美国环境法上的公民诉讼(citizensuit)由于其相对完善的法律规定以及深入广泛的法律实践而成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一种典型公民诉讼(citizensuit)是美国联邦环境法律的一项基本制度,几乎所有重要的联邦环境法律中都包含有公民诉讼条款(citizensuitprovi,sions)公民诉讼是指为保障环境法律的实施,公民、团体依据法律的授权、代表社会公益对违反环境法律的行政机构或私人、组织提起诉讼其实质是私人实施法律(prjrateenforcement),即由公民或团体行使由公权力享有的实施法律的权力作为美国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公民诉讼制度的内容复杂丰富。
而有关公民诉讼的限制性因素因其与公民诉讼的一些本位性问题密切相关而成为公民诉讼制度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公民诉讼的限制是指公民诉讼的提起及实施是受到一定的限制的,包括立法的限制和司法的限制立法的限制是指公民诉讼条款中所规定的限制公民诉讼提起及实施的因素司法的限制是指在公民诉讼的司法实施中,法院运用法律解释机制对公民诉讼所附加的限制司法限制主要体现为原告起诉资格(standing)问题鉴于国内有关公民诉讼立法限制的研究明显缺失,本文重点考察立法限制问题,研究内容包括公民诉讼提起限制的立法规定、司法实践等,以期更真实地揭示公民诉讼之原貌公民诉讼制度一般是通过美国联邦环境法律中的公民诉讼条款体现的一方面,公民诉讼条款赋予了普通民众提起公民诉讼的广泛的诉权;另一方面,公民诉讼条款对诉讼的提起规定了一定的限制公民诉讼条款一般规定,公民诉讼必须依法提起,提起公民诉讼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公民诉讼具有明确的可诉范围;但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即使存在符合公民诉讼条款的起诉条件,也不得依据公民诉讼条款提起诉讼根据公民诉讼条款的规定,提起公民诉讼的限制性因素主要包括三种:公民诉讼具有明确的可诉范围;起诉前必须历经通知(notice)程序;行政机构勤勉地执行法律的行为(diligentprosecution)可以阻止公民诉讼的提起。
一、公民诉讼具有明确的可诉范围公民诉讼具有明确的可诉范围是指公民诉讼只能针对法律规定的违法情形提起,可诉范围是由法律明确界定的首先,总体而言,美国联邦环境法律层面不存在一个统一的或者普遍意义的公民诉讼条款,提起公民诉讼必须依据各单行联邦环境法律的公民诉讼条款即,如果某联邦环境法律没有公民诉讼条款的规定,2就不存在提起公民诉讼的情形比如,公民不得依据《联邦杀虫剂、杀真菌剂和灭鼠剂法》(FIFRA)、 《国家环境政策法》(NEPA)和《海洋哺乳动物法》(MMPA)提起公民诉讼,因为这三部法律没有公民诉讼的规定其次,就包含公民诉讼条款的各单行联邦环境法律而言,公民诉讼必须依据该法的公民诉讼条款提起各单行联邦环境法律的公民诉讼条款一般都规定了明确的可诉范围,包括两类:其一是违反授权该公民诉讼条款的联邦环境法律的特定法律条款或内容的行为,比如违反《清洁水法》(CWA)所规定的排污标准、限制、排污许可证及其条款的行为以及违反行政执法机关依据上述排污标准、限制、排污许可证及其条款所颁布的有关行政规章或命令的行为其二是执行联邦环境法律的联邦环保局等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违法行为如《清洁空气法》 、 《清洁水法》均规定,若联邦环保局局长不能履行本法所规定的不属于环保局局长自由裁量领域的行为或义务,公民可以提起公民诉讼。
二、起诉前必须历经通知程序公民诉讼条款一般规定,原告提起诉讼之前必须经历通知程序,在通知发出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不得提起公民诉讼即,起诉前一定的通知期限可以阻止公民诉讼的提起通知包括两类:其一,对于违反联邦环境法律特定法律条款或内容的行为,如果有提起公民诉讼之意图,应该在起诉前将被控违法行为以及起诉意图向特定对象发出通知,在通知发出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如《清洁水法》规定,原告根据公民诉讼条款的规定,认为存在违反法律所规定的排污标准、限制、许可证及其条款以及执法者根据上述排污标准、限制、许可证及其条款所颁布的行政规章与命令时,如果有起诉的意图,应该将该被控违法行为向环保局局长、被控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在州政府和违法者发出通知在通知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不得提起公民诉讼其二,对于执法者的不作为违法行为,如果有起诉意图,在将该被控违法行为和起诉意图通知给执法者之日起 60 日内,不得提起公民诉讼如《资源保护和再生法》(RCRA)规定,如果原告认为联邦环保局局长不能履行该法所规定的不属于其自由裁量领域的行为或义务,可提起公民诉讼在起诉前,原告应先将涉嫌违法行为和起诉意图通知给环保局局长,在“原告将其开始诉讼之意图通知给环保局局长之日起 60 日内,不得提起诉讼。
”关于通知的期限,公民诉讼条款一般规定为 60 天但也有一些不同规定,如《资源保护和再生法》规定,针对那些对公众健康或环境带来危险的任何固体或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储藏、处理、运输或清除提供帮助的行为,起诉前通知期限为 90 天关于通知的对象,公民诉讼条款一般包括两类:其一,在违反联邦环境法律特定法律条款或内容之情形下,通知对象包括执行联邦环境法律的行政机构、被控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在州政府和被控违法者如《清洁水法》规定公民诉讼的通知对象包括:联邦环保局、地区环保局办公室、授权执行水污染防治方案的州政府机构或行政官员和被控违法者其二,在执法者不作为违法之情形下,通知对象是执法机构的行政首脑关于通知的内容,主要包括:被控违反法律的具体行为、被控违法行为违反的具体法律规定、被控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个人或组织、被控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发出通知的个人或组织的身份证明以及为其服务的律师的姓名、地址等情况3关于通知的目的,是向违法者和执法者发出警告,以督促其守法或积极实施法律对于违法者,通知是告知其违法有可能引发公民诉讼,给违法者一个机会对此做出反应并与通知者协商解决争端,以敦促违法者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守法义务。
对于执法者,通知是提醒其存在违法行为,以使其对违法者采取执法措施此外,也是对执法者发出警告,因为,如果其不采取勤勉的执法行为,则可能导致公民诉讼的提起关于通知的效力和功用,第六巡回上诉法院在沃斯诉废弃物资源公司案(Wallsv.WasteResourcesCorp.,)中判决,通知的要求不是联邦法院可以不予坚持的一项单纯的法律考虑,而是提起公民诉讼的必经程序即原告必须履行起诉前通知的义务,必须遵循对通知予以规范的公民诉讼条款和行政规章的要求否则,即使提起公民诉讼,法院也会拒绝对其进行司法审查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在霍斯卓姆诉特拉姆克案(Hallstromv.TiHamook)中认为,原告必须履行起诉前的通知程序,因为它可以发挥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处理环境争议中的作用,以此来避免司法解决三、行政机构勘勉地执行法律可以阻止公民诉讼的提起公民诉讼条款一般规定,对于起诉通知中的违法行为,如果执法者采取勤勉的实施法律之措施,则不得提起公民诉讼其立法目的在于,国会认为, “公民诉讼旨在联邦政府行为的‘补充’ ,而非联邦政府行为的阻碍 ”即在实施环境法律领域,占据主导地位的仍然是公权力这意味着在公民诉讼提起之前,必须经历行政前置程序;而行政机构勤勉地执法则可以阻止公民诉讼的提起。
勤勉的执法具体包括两种情形,即行政机构针对涉嫌违法提起诉讼;行政机构针对涉嫌违法做出民事或行政处罚一)行政机构针对涉嫌违法提起诉讼公民诉讼条款一般规定,如果执法者针对违法行为,在法院已经或正在勤勉地进行一项旨在要求违法者守法的民事或刑事诉讼,则不得提起公民诉讼如《清洁水法》的公民诉讼条款规定:“如果环保局局长或州政府在联邦或州的法院已经开始或正在勤勉地进行一项旨在要求违法者遵守有关排污标准、限制或命令的民事或刑事诉讼,……则不得依据该法公民诉讼条款提起公民诉讼 ”这意味着,如果行政机构针对涉嫌违法行为提起敦促违法者守法的民事或刑事诉讼,则公民诉讼受到阻止不过,对于公民诉讼的这项立法限制,法院并没有一致的看法以《清洁水法》的上述规定为例,出现了许多不同的甚至是矛盾的司法解释争议核心问题体现为:何谓“勤勉地执法”?勤勉地执法是否仅限于行政机关在法院所提起的民事或刑事诉讼?是否还应包括行政机关为执法而采取的其他行为?即,能够阻止公民诉讼提起的因素是否仅限于行政机构提起的民事或刑事诉讼,而诸如行政执行命令(administrativeeompli8neeorder)等非司法性质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公民诉讼的阻止因素。
在公民诉讼的判例中,褒夫曼诉布瑞德福特煤炭公司案(Baughmunv.BradfordCoolco.,)首次声称某些行政行为是属于能够阻止公民诉讼提起的司法行为该案认为,如果一个行政机构的权力和特性基于其法定的目标使其具有法院的某种性质,并且其执法能力如果同法院实施法律的能力相类似,4如都享有对违法行为施加禁止性禁制令(restrictiveInjunction)和民事处罚之权力,则该行政行为可视为司法行为,可以阻止公民诉讼的提起伽德斯基诉克鲁尼尔沙石公司案(Gardeskiv.ColonialSand&StoneCo.,)认为, “勤勉地执法”应满足三项要求:应该使国会、法院和公众都确信该行政行为是真实的和充分的;该行政行为实施法律之行动是迅速地;要求一项正式的行政程序(主要包括听证、发出公众通知和公众审查等程序)事实上,对于“勤勉地执法”条款,法院大多给予狭义的解释:认为阻止公民诉讼的因素应仅仅局限于行政机构的诉讼行为,并不包括行政执行行为如地球之友诉统一铁路公司案和塞拉俱乐部诉切润美国公司案等著名的案例都表明只有行政机构提起的诉讼才可以阻止公民诉讼的提起二)行政机构针对涉嫌违法做出民事或行政处罚公民诉讼条款往往规定,行政机构如果针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了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也可以阻止公民诉讼的提起。
如《濒危物种法》规定,对于违反本法任何条款和依据本法授权颁布的任何规章的行为,如果内政部部长或商业部部长已经依据该法 1540(a)条施加了民事处罚,则不得提起公民诉讼行政机构的民事或行政处罚是否属于阻止公民诉讼的因素,司法实践不尽相同本文以在公民诉讼限制领域中适用较为深入且极具争议的《清洁水法》第309(g)(6)条为例予以说明309(g)是《清洁水法》实施(enforcement)条款中的行政处罚(administrativepenalties)的内容,该条规定,执法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违法者处以两种等级的民事处罚(civilpenalties)这种以金钱制裁为表现形式的民事处罚本质上属于行政处罚该条是国会为了增强行政机构实施法律的能力而设计的,这种行政处罚可以阻止以民事处罚为诉讼请求的公民诉讼的提起309(g)(6)规定,如果执法的联邦或州机构对违法行为施加了以民事处罚为表现形式的行政处罚,公民诉讼不得提起即:对于违反《清洁水法》的任何行为,如果存在以下三种情形:(1)联邦机构依据本条已经开始或者正在勤勉地行为;(2)州机构依据与本条类似的州法已经开始或者正在勤勉地行为;(3)联邦或州机构颁发了一项不受进一步的司法审查约束的终局命令或者违法者依据本条或与本条相类似的州法已经支付了所确认的民事处罚;则不得依据《清洁水法》的公民诉讼条款提起以民事处罚为诉讼请求的公民诉讼。
其立法目的是避免由于执法机构和公民诉讼原告双重实施法律而对同一违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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