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浮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doc
10页云浮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工 程建设领域拖欠工人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劳 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政策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全而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 1号) 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预防化解我省劳资纠纷 工作的意见》(粤办发〔2013) 21#)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 (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项目施工建设前,施工企业 开立银行专用存款账户,按承建工程项目合同造价的规定比例存 入资金,用于保证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依法按吋足额支付工人 工资,纳入该企业工资保证金专户统一管理的制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电力、 通信、公路、铁路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工资保证金账户开立、管理、使用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工资保证金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 管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和住建、市政、交通、水利、电 力、公路等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称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 门)共同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银行、工会等单位应当按规定做好相关协助配合工作第四条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 负责调处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 薪案件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用工管理台账第二章 工资保证金账户开立与管理第五条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在 办理施工许可前应到人社部门指定的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 户;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总造价的眺(不超过30叨元),一次性 提取资金存入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人社部门可根据企 业的诚信情况,适当调整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具体由市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市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工资保证金的具体数额须经县级以上人社部门核准人社部门、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纳入工资保证金管理施 工企业以及建筑工程项目在门户网站予以定期公布第六条工资保证金视为建设单位已付施工企业的工程款, 并作为已经到位的建设资金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施 工承包合同中明确该项资金的抵扣方式建设单位与多个施工企业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每一个施工 企业都应按照前款规定开立保证金专用账户;同一个施工企业在 本市内原则上只开立一个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
工程项目属财政资金建设的,由施工企业在收到工程预付款 后按合同总造价的规疋比例存储工资保证金第七条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实行协议管理,由建设单位、 施工企业和开户银行三方在工资保证金的具体数额核准后2个工 作日内签订《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管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 议书》),并市建设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报属地人社部门和相关工 程建设主管部门第八条 施工企业应当按照金融管理有关规定向开户银行申 请开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同时经工程属地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为可提现账户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到账后,开户银行应当立即向建设 单位出具存款凭证,并在2个工作口内分别向工程属地的人社部 门、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相应的证明人社部门、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施工企业需查询工资保 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存储和支取情况的,开户银行应当提供相应的 服务第九条建设单位申办工程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时,应同时 提交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存款凭证等资料第三章工资保证金使用管理第十条施工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工人,严禁发放给“包 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第■*—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取工资保证金:(一) 施工企业故意拖延,经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支付,仍拒 不支付工人工资的;(二) 因工程项冃竣工、停工或部分停工,尚未足额支付工 人工资的;(三) 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转移财产、逃匿、受刑 事处罚、失踪或死亡等,造成拖欠工人工资的;(四) 因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或不具 备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承建,导致拖欠工人工资的;(五) 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 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而引起拖欠工人工资的;(六) 经人社部门及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审查认定,需要提取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且符合本办法规定保证金 提取条件时,人社部门会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通知施工企业和 开立专用账户银行从该企业工资保证金专户中提取相应资金,并 监督发放被拖欠的工人工资第十三条 工资保证金的使用一般应遵循下列程序:(一) 经调查认定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的,由人社部门发 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依法责令其限期支付;(二) 施工企业逾期仍不支付工人工资的,或虽有争议,但 属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仲裁裁决书生效或 裁决先予执行的,人社部门应会同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5个 工作H内向开户银行发出《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资通知书》和相关 材料;(三) 开户银行在收到《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资通知书》及提 交的其他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划拨资金,并将划拨情况及 时函告人社部门和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拖欠工资的施工企业还没有实行银行代发工资的,由企业通 知被拖欠工资的工人到开户银行设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特殊情 况需要向工人支付现金的,由人社部门会同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支付第十四条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不足以发放全部工人工资的,按欠薪比例发放。
第十五条 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提取后,开户的施工企 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等额补存,并将相应的银行存款凭证复印 件送交工程属地的人社部门及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逾期未补存的,由人社部门会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责令补 存,责令后仍不补存的,按木办法规定的标准双倍数额补存,必 要时从工程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款中先行扣除存入工资保证金专 用账户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施工企业向人社部门和相 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工资保证金退回申请,并对工人工资发 放情况进行公示:(一) 工程已竣工的;(二) 建设单位申请撤销施工许可的;(三) 建设单位变更施工企业的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期间没有接到-与该工程项冃有关的拖 欠或克扣工人工资举报投诉的,或经核查举报投诉情况不属实的, 可办理工资保证金的退回手续,《协议书》同时终止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因未按木办法规定足额存储工资保证金的,由人 社部门会相关工程建设丄管部门责令其停工,并按照相关规建予 以处理;擅自开工造成拖欠工人工资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 任第十八条 施工企业对施工项目招用的工人承担工资支付责 任总承包施工企业对其分包施工企业招用的工人工资支付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
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工人工资, 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工人建设单位不报建,或者违法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组织 或个人,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分包施工企业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发生拖欠工人 工资的,由该企业负责清偿,总承包施工企业承担清偿连带责任第十九条施工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资保证金暂不予 退回:(一) 出现拖欠工人工资行为尚未解决的;(二) 公示期内发生拖欠、无故克扣工人工资投诉举报并经 人社部门确认的;(三) 止在办理涉及该工程项目的工人工资拖欠案件的;(四) 施工企业提供的无拖欠工人工资证明材料弄虚作假的;(五) 未按规定建立用工管理台账,不配合劳动监察执法或 拖欠工人工资不积极清欠的;(六) 符合不予退回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社部门、相关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列 为重点监控企业;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据企业诚信综合评价 标准对其不诚信行为予以扣分,并在市相关建设工程交易网站通告:(一) 对工程违法分包、转包造成拖欠工人工资的;(二) 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和造成恶劣影响的;(三) 工程施工期间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内资金已全部或部 分提取用于支付工人工资,施丁•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补存的;(四) 施工企业故意制造拖欠工资假象,采取欺骗手段套取 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的。
第二十一条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 响,或1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拖欠工人工资的,自违法行为发生 之FI起2年内,由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对其参加 新工程项口的投标资格或承建新工程项目进行限制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或个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第二十三条工资保证金应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和本办法 规定管理、使用违反规定随意降低工资保证金数额、扩大支付 范围,或提取、截留工资保证金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因施工企业工人工资被克扣、拖欠而引发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事件发生地人社部门、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应及时到现场处理,欠薪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地工商、公安、司法、 信访、应急、维稳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事件处置及维稳工作公职人员因工作消极、懈怠,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依法依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市人社部门会市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口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即相关法 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评 估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