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及管理细则(试行).doc
4页1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及管理细则(试行)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及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做好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及发放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教〔2007〕90 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宁财教发〔2007〕719 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 元第四条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班级、学院及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上学年必须获得 A 等院级综合奖学金且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都必须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 10%五)对于上学年未获得 A 等院级综合奖学金,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未进入前 10%,但达到前 20%的学生,如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2国家奖学金,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 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ISTP(科学会议录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或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学院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学院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成员);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六)认真履行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赋予学生的义务,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或已办理相关缓交手续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3第六条 学院学生事务处理领导小组负责学院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监督工作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系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组长由各系党总支书记担任,组成人员中至少有两名学生代表第七条 评审的基本程序:(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处每年在规定的时间,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分配的名额下发通知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及有关规定,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申请书内容应包括本人思想政治表现、学习综合测评成绩、如果获得奖学金将如何使用等申请的学生还需提供学习成绩单(盖教务处公章)及各种获奖证书及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二)班级评议以员为组长,班委会委员和学生代表参与组成的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思想政治表现、综合测评成绩等进行评议讨论,后将评议结果上报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进行初评三)各系评审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结合学生思想政治表现、综合测评成绩等情况及班级提供的证明材料进一步审核。
组织评审后给符合评选条件的申请学生发放《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将初评名单在本系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评选结果及有关材料报送院学生处四)学院审定学生处及时对初审名单进行复审,并经学生事务处理领导小组审议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院按规定的日期,将确定名单和有关材料报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备案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4第八条 按教育部批准的获奖学生名单,学院接到款项后,由学生处会同计财处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第九条 对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学院学生事务处理领导小组实行全程监督,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对评审工作中所出现的问题,由学院学生事务处理领导小组进行调查处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以严肃处理:(一)学生本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年度国家奖学金和其他项目奖学金的评选资格,视情况取消今后几年的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校纪处分;(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按时足额发放给获奖学生,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五章 附 则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