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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QHHL OOO1 S-2012 贵州禾和露食品有限公司 果味饮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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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 HHL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 HHL OOO1S—2012果味饮料2012 - 05 - 25发布2012 – 06 – 08实施贵州禾和露食品有限公司发布Q/HHL 0001S—2012前言本标准根据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进行编写;本标准由贵州禾和露食品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贵州禾和露食品有限公司批准;本标准由贵州禾和露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林法文5果味饮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果味饮料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贮存、运输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生活饮用水、白砂糖为主要原料,添加适量果汁和甜味剂、酸味剂、稳定剂、色素、食用香精、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经过调配、杀菌、灌装而制成的各种风味的果味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317 白砂糖GB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T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GB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T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GB/T5009.28 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GB/T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钾、苯甲酸的测定GB/T5009.35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GB/T5009.97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GB/T5009.140 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0789 饮料通则GB19297 果蔬汁饮料卫生标准GB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方法GB12659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GB/T 21912  食品中二氧化钛的测定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3 要求3.1原料要求3.1.1水应符合GB5749相应的规定。

      3.1.2白砂糖应符合GB317相应的规定3.1.3 果汁应符合GB17325及相应标准的规定3.2感官要求见表1表1项 目要 求色 泽具有相应品种应有的色泽滋味及气味具有所加食品香料应有的滋味和香气,协调柔和、酸甜适口,无异味组织状态均匀液体,无凝块,存放后允许有少量肉沉淀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见表2表2项 目指 标总酸(以柠檬酸计),g/L≥0.5总砷(以As计),mg/L≤0.2铅(Pb),mg/L≤0.3铜(Cu),mg/L≤5.0山梨酸,g/㎏≤0.5苯甲酸,g/㎏≤1.0糖精钠,g/㎏≤0.15环己基氨基磺酸钠,g/㎏≤0.65安赛蜜,g/㎏≤0.3日落黄a,g/㎏≤0.1柠檬黄a,g/㎏≤0.1胭脂红a,g/㎏≤0.05苋菜红a,g/㎏≤0.05亮蓝a,g/㎏≤0.02二氧化钛,g/L≤10.0注:a为根据具体色泽而定3.4微生物见表3表3项 目指 标菌落总数,cfu/mL≤100大肠菌群,MPN/100mL≤3霉菌,cfu/mL≤10酵母,cfu/mL≤10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3.5净含量净含量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

      3.6食品添加剂3.6.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6.2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3.7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12695的规定4 检验方法4.1感官要求4.1.1色泽及杂质取约50mL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于无色透明的容器中,置于明亮处,迎光观察其色泽及杂质4.1.2滋味及香气在室温下,取一定量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嗅其气味,品尝滋味4.2 理化指标4.2.1总酸按GB/T12456的规定执行4.2.2总砷按GB/T5009.11的规定执行4.2.3铅按GB5009.12的规定执行4.2.4铜按GB/T5009.13的规定执行4.2.5山梨酸、苯甲酸按GB/T5009.29的规定执行4.2.6糖精钠按GB/T5009.28的规定执行4.2.7环己基氨基磺酸钠按GB/T5009.97的规定执行4.2.8安赛蜜按GB/T5009.140的规定执行4.2.9日落黄、柠檬黄、胭脂红、苋菜红、亮兰按GB/T5009.35的规定执行4.2.10二氧化钛按GB/T 21912的规定执行4.3微生物指标4.3.1菌落总数按GB4789.2的规定执行4.3.2大肠菌群按GB4789.3的规定执行。

      4.3.3霉菌和酵母按GB4789.15的规定执行4.3.4致病菌按GB4789.4、GB/T4789.5和GB4789.10的规定执行4.4净含量要求按JJF1070的规定执行5 检验规则5.1组批由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为一批5.2出厂检验5.2.1抽样方法和数量每批随机抽取12瓶(袋)6瓶(袋)用作感官要求、净含量、理化指标的检验,另6瓶留样备用5.2.2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净含量、总酸、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为每批必检项目5.2.3每批产品须经本厂检验部门按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出具合格证后方可出厂5.3型式检验5.3.1型式检验项目包括:要求中3.2-3.6的全部项目5.3.2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主要原辅料、关键工艺、设备有较大变化时;b)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5.4抽样在成品库内随机抽样用于感官特性、理化、卫生指标检验的样品,每批抽取18瓶,分成二份,其中1份作为留样复验备查之用5.5判定规则5.5.1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

      5.5.2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检复验后仍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标志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且标签内容应符合GB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6.2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卫生要求6.3贮存产品应在清洁、干燥、通风避光、无虫害、无鼠害的仓库内贮存,需冷藏的产品,应符合产品标示的贮存条件6.4运输在运输过程中,应防雨防潮、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不得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混运7 保质期在本标准的规定贮存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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