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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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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gg****m
  • 文档编号:232597185
  • 上传时间: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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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为调节收入分配,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第136 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在部分区域进行对部分 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 办法一、 试点区域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 南岸区、北倍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二、 征收对象(-)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为:1. 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2. 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 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 上的住房3.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 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 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 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 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二)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 纳入征税范围三、 纳税人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

      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 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 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 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 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四、 计税依据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条件成熟时,以房产评估 值作为计税依据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 无论是否出现产权变动均属纳税对象,其计税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 均不再变动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本办法的规定征收 房产税,不再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五、 税率(一■)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 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 0. 5%; 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 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 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六、 应纳税额的计算(-)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X建筑面积交易单价X税率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 的面积。

      二)免税面积的计算扣除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 除免税面积纳税人在本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 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 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新购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应税住 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 扣除免税面积七、 税收减免与缓缴税款(一)对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 通应税住房,如纳税人在重庆市具备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任一 条件的,从当年起免征税,如已缴纳税款的,退还当年已缴税款(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 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和缓缴税款八、征收管理(一)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住房的次 月税款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二) 个人住房房产税由应税住房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 征收三) 纳税人应按规定如实中报纳税并提供相关信息四)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九、收入使用个人住房房产税收入全部用于公共租赁房的建设和维护。

      十、配套措施(一) 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按照政 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年度均价计算确定二) 有关部门要配合征收机关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建立存量 住房交易价格比对系统,对各类存量个人住房进行评估,并作为计 税参考值对存量住房交易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计税参 考值计税三) 财政、税务、国土房管、户籍、工商、民政、人力社保 等主管部门要共同搭建房地产信息平台,抓紧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 统四) 各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建立个人住房房产 税征收控管机制对个人转让应税住房不能提供完税凭证的,不予 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五)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地方税 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 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 及罚款六) 欠税公告后仍不缴纳的,纳税人欠缴个人住房房产税情 况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管理4■•一、本办法由重庆市人民政府解释十二、本办法从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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