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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法德日英美 专利侵权救济的比较研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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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知识产权执法一、概 述(一)知识产权基本概念“知识产权”系英文 “Intellectual Property” 的意译,我国台湾地区译为 “智慧财产权”知识产权 是人们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 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 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1)根据世界知识产权 组织(WIPO)在斯德哥尔摩 1967年7月14日签定,1970年 4月26日生效的《建立世界知 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 款:“知识产权”是有关下 列项目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 目 ——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 ——科学发现 ——工业品外观设计 ——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 ——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 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已有 180多个国家参加了《建立世 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公约 第16条规定“本公约不允许保 留说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 接受“知识产权”的上述定义 (2)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1994年4月15日签订,1995 年1月1日生效的《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 产权协定》(TRIPS)第二部分,“知识产权”范围作了一下定 义: a.版权和有关权利 b.商标 c.地理标志 d.工业品外观设计 e.专利 f.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拓扑图) g.未公开信息的保护 h.对协议许可中反竞争行为的控制(3)我国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章第三节)“知识产权 ”范围包括专利权、商标权 、著作权、发明权、发现权 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二)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二十余年来,中国建立了符合国际通行规 则、门类比较齐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先后公布 实施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 竞争法、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集成电路保 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 护条例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且按照 WTO的要求全面清理和修订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章,还加入了一系列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积极 履行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义务目前,专利法 等法律的再次修改工作已经进入全国人大常委 会的审议阶段三)知识产权执法体系同时,中国建立了具有鲜明特色的知识 产权执法体系中国专门设立了国家知识产 权局、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国家版权局, 分别负责专利、商标、版权方面的包括行政 执法在内的事务;中国文化部负责音像制品 批发、零售、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一 部分打击盗版、保护版权的行政执法职能; 同时,在海关、公安、检察院和法院设立了 相应的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形成了行政执法 与司法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各知识产权主管机构在地 方政府都有相应的职能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知识 产权执法和管理工作一般来 说,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负责协 调当地的知识产权工作。

      四)知识产权执法部门间的协 调2004年,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工作,国务院成立了国家保护知识产 权工作组,吴仪副总理任组长,中宣 部、公安部、司法部、商务部、文化 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 、版权局、知识产权局、最高法、最 高检等17个单位为成员单位其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全 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推动知识 产权保护工作体系和法律法规建 设;推动建立跨部门的知识产权 执法协作机制,搞好行政执法和 刑事司法衔接;加强知识产权宣 传,增强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意 识2005 年 1 月,国务院成立了国 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 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国家知识产 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吴仪副总 理任组长,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 普及其他几个有关部门的领导担任副 组长,国务院 23 个部门的主要负责 人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 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国家知识产 权局,办公室主任由国家知识产 权局局长田力普同志兼任2008 新一轮机构改革作了相应调整另外,2001年以来,国家知 识产权局、公安部、国家工商总 局、国家版权局、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局庭 之间建立健全了司局级的知识产 权执法联席会议机制,召开会议 ,交流信息,印发纪要,强化协 作。

      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一)专利行政执法1.专利行政执法的范围根据《专利法》和《专利法 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行政管 理部门可以对下列情形进行调处 :(1)应当事人请求,对专利侵权 纠纷进行处理;(2)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 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3)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 纷; (4)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5)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 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6)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 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 适当费用的纠纷;(7)查处假冒专利;2.专利行政执法案件的管辖当事人请求处理或者调解专利纠 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 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专利纠纷,当事人 可以向其中一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当事人向两个以上 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专 利工作的部门管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 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 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 定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 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由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3.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 侵权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所涉 及专利权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请求书应 当记载请求人的名称、地址,被请求人 的名称、地址,请求处理的事项以及事 实和理由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 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检索报告 请求符合规定条件的,管理专利工作 的部门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7日内立案并 通知请求人,同时指定3名或3名以上单 数承办人员处理该专利侵权纠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立案之日起7 日内将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送达被请 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 答辩书一式两份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 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收到之日起7 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请求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 纠纷,可以根据案情需要进行口头审理 除当事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或 者请求人撤回请求之外,管理专利工作 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做出处理 决定,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明确写明 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的侵权行为的类 型、对象和范围;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 的,应当驳回请求人的请求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过程中, 被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被 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的,可以请 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中止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为被请 求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显不能成 立的,可以不中止处理。

      4. 假冒专利的查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发现 或者接受举报发现假冒专利的 ,应当及时立案,并指定两名 或者两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进 行查处 查处假冒专利由行为发生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对管 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 定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由国家知识 产权局指定管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 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有 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管理专利工作的 部门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 据应当进行核实 经调查,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 行为成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做出 处罚决定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 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 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冒充专利的, 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 告,可以处以罚款二)商标行政执法1.商标行政执法的范围 根据中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 例》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 下列情形进行调处:(1)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进行处理;(2)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 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2.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类型 根据中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 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以下 几种类型:(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 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 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 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 市场的;(5)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 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 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 众的;(6)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 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 便利条件的3.商标侵权行政执法程序的启动(1)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 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请求应该向 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县级以 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书面形式提出, 请求书应写明请求的事由、请求的法律 依据、请求人的名称、地址、侵权人的 名称地址以及侵权行为地等,在提交请 求书时,当事人应出具其权利证明文件 ,同时附送被控方侵权的证据材料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 主动依法查处3)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的行为,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商标侵 权的手段(1)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 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 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 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2)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 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3)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 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 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 可以行使下列职权: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 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查 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 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当事人涉嫌 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 施现场检查;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 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三)版权行政执法1.版权行政执法的范围根据《版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 条例》的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同时损 害公共利益的,可以请求著作权行政管理 部门处理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 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 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 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 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 等。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 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 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 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 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 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 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 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 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 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 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 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 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9)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 软件的; (10)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 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11)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 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12)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 理电子信息的;(13)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 人的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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