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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讲座资料2022年关于股份锁定期问题的整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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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汽***
  • 文档编号:491943895
  • 上传时间:2023-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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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股份锁定期问题的整理就公司股份锁定期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保代培训资料以及实践作法整理如下:一、 主板、中小板锁定期限规定:序号股份类别锁定期依据1发起人(非控股股东)持有1 年(1) 《公司法》第142 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2)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5.1.4 条款: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3)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5.1.5 条款: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3 年/特殊情形下经交易所同意可豁免(1)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5.1.5 条款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5.1.6条款(一)的规定: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上市一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交易所同意,可豁免遵守承诺。

      2) 仅《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5.1.6 条款(二):自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上市一年后,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交易所同意,可豁免遵守承诺3增资股东持有3 年(实践作法)修订前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均规定:发行人在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十二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新增股份2008 年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删除了该条规定,但目前实践中,证监会一般要求以上述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锁定三十六个月4受让股份的股东持有1 年/实践中区分情况分1年和3 年(1) 依据同“发起人(非控股股东)持有”2) 实践作法为3 年(受让自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1 年(受让自其他股东)案例:江苏宏宝(002071),1 年(通过拍卖取得原发行人的股份);湘潭电化(002125),3 年(通过受让所得,股东自愿承诺)。

      5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及送红股的股东持有股东自愿承诺/3 年(实践作法)(1) 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前十二个月内通过发行人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或发行人的送股取得新股的股东的锁定期对该类股份的锁定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多是上市公司自愿承诺2) 实践作法中视同为增资扩股,锁定3 年案例:新野纺织(002087),3 年;鲁阳股份(002088),3 年6定向增发的股东持有1 年/3 年(视股东身份)根据我国《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38 条规定: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7公开增发和配股的股东持有无相关规定(1) 在配股和公开增发中,没有锁定期的强制性规定为增加发行成功率,可灵活安排锁定期2) 方正科技(600601)配股,无锁定期;益民百货(600824)和厦门国贸(600755)配股,分为有锁定期和无锁定期8境外战略投资者持有3 年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5 条规定,“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应符合以下要求:……取得的上市公司A 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这里不仅仅包括首发、公开增发和非公开增发时引进的战略投资者,还包括通过股权协议转让等其他方式引进的战略投资者。

      对战略投资者来说,不管以何种方式进来,锁定期都是三年9收购上市公司的收购者持有1 年/特殊情形不受限制《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74 条: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 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10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股东持有3 年(实践作法)东南网架(002135):“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郭明明及其兄长郭林林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类似的案例还有利欧股份(002131) 、天邦股份(002124)等11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持有3 年(实践作法)荣信股份(002123):“控股股东左强、深港产学研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延宁,实际控制人左强先生、崔京涛女士和厉伟先生均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类似的案例还有浔兴股份(002098)。

      12同时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3 年(实践作法)三维通信(002115):“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周寅、周美菲、王萍、金莉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1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分情况讨论根据《公司法》以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整理如下:(1) 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前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2) 所持公司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 个月内不得转让;(3) 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 个月之后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4) 在离职后的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5) 在允许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期间,买入公司股份后应持有超过6 个月的期间;如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二、 创业板锁定期限规定:序号股份类别锁定期依据1发起人(非控股股东)持有1 年(1) 《公司法》第142 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2)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5.1.5 条款: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3 年/特殊情形下经交易所同意可豁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5.1.6 条款规定: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诺:(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二)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3增资股东持有1 年、2 年内转让存在股份总量限制/3 年(实践作法)(1)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5.1.7 条款规定:如发行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六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除需遵守5.1.5 条的规定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还需在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

      2) 2009 年第一期及2010 年第一期保荐代表人培训讲义的标准:发行人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刊登招股书之日)前12 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股份,新增份持有人承诺:持有人应自持有该股份之日起(工商登记为准)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自己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大多数已上市公司新增股份锁定期采用的是保荐人培训讲义的标准,即比照实际控制人,将新增股份锁定期锁定为3 年例如三川股份(300066)、华谊嘉信(300071)、数字政通(300075)、奥克股份(300082)等4受让股份的股东持有1 年/实践中区分情况分1 年和3年(1) 依据同“发起人(非控股股东)持有”2) 2010 年保代培训:(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出的股份,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上市之日起锁定三年一般实践作法为3 年(受让自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1 年(受让自其他股东)5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股东持有3 年(实践作法)2010 年保代培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持有的股份,参照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自上市之日起锁定三年6没有或难以认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公司股东持有3 年(实践作法)2010 年保代培训:没有或难认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股东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依次自上市之日起锁定三年,直至不低于发行前股份总额的51%。

      7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分情况讨论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整理如下:(1)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前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2)所持公司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 个月内不得转让;(3)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 个月之后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 个月至第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5)在允许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期间,买入公司股份后应持有超过6 个月的期间;如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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