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私法第九章.ppt
75页第九章 财产法律适用的一般制度第一节 物之所在地法第二节 国有化中的国际私法问题第三节 信托第四节 国际破产,,第一节 物之所在地法一、物权及其法律冲突二、物之所在地法的产生及发展三、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论根据四、物之所在地的确定五、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六、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一、物权及其法律冲突(一)物权及其类型(二)物权的法律冲突 物权的客体 物权的种类 物权的取得 物权的变动 物权的保护,多数国家:物权的客体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各国对于动产和不动产内容规定上有差别二、物之所在地法的产生及发展(一)产生 “法则区别说”时代(二)发展 “动产随人”、“动产附骨”或“动产无场所”原则 19世纪末——物之所在地法,各国立法例,1898年《日本法例》第10条规定:“关于动产及不动产的物权及其他应登记之权利,依其标的物所在地法1939年《泰国国际私法》第16条规定:“动产及不动产,依物之所在地法1961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第126条规定:“对物的所有权,根据该物所在国的法律来确定。
1982年《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第23条规定:“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以及其他物权适用之所在地法律非洲银行诉科恩案】原告是一家银行,在南非和英国伦敦都开办了业务被告为一个在英国有住所的已婚妇女科恩原告和被告在英国达成协议,被告同意将其在南非的土地抵押给原告银行,作为她丈夫向原告借款的担保被告委托一个南非人代理她处理有关抵押事宜按照南非的有关法律被告无能力缔结这样的协议后来原告依据英国法关于特定履行(在英国法上,它是指法院通过对被告强制执行他依合同所承担的义务,从而对原告赋予衡平法上的补偿)的规定,在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被告依上述协议所承担的义务 【问】 1.英国法院对该案有无管理辖权?为什么?2.当事人之间所缔结的契约是否有效?为什么?,三、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论根据1、主权说——法国梅兰2、法律关系本座说——德国萨维尼3、利益需要说——德国冯· 巴尔4、方便说和控制说——法国巴尔5、物权关系本身性质决定说——中国黄进,四、物之所在地的确定(一)不动产所在地(二)对动产所在地 1、在冲突规范中对动产所在地加以时间上的限定; 2、在冲突规范中,对一些特殊的动产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作例外规定,即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2017/11/22,12,五、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物权,不动产,无体动产,有体动产,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适用所在地法,适用住所地法,适用转让行为自体法,适用所在地法,适用转让行为自体法,,,,,,★几种特殊情况下的物或财产的法律适用1.外国法人在自行终止或被法人国 籍国解散时的财产2.与人身关系密切的财产3.无主土地上的物的物权4.国家财产5.运输中的物,★中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1、不动产《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民通意见》规定: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担保法》规定: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中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2、动产《海商法》规定:(1)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2)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但船舶在光船租赁前或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法3)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民用航空法》对民用航空器的物权关系也作了类似规定★中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6条——40条,六、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一)物为动产或不动产的识别(二)物权的客体范围(三)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四)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的条件(五)物权的保护方法,(一)关于动产或不动产的识别19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31条第2款规定:“物的法律识别……,依物之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卡特科利夫继承案】,本案的继承人在加拿大安大略省设有住所,去世前未留遗嘱,曾将其位于英国的土地出售,所得收益用来购买了一家英国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作为再投资该被继承人去世后,其近亲属请求按照安大略省的法律继承这些股票,认为股票属于动产,案件在英国法院审理卡特科利夫继承案】,根据英国关于无遗嘱继承的冲突规则,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该案所涉及的股票如果视为不动产,对其继承则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英国的法律;如果将其视为动产,对其继承则应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安大略省的法律 问:依何国(地)法律识别这些股票是不动产还是动产?,(二)物权客体的范围 (三)物权的种类和内容1、法国民法典:所有权、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抵押权2、德国民法典:所有权、地役权、用益权、地上权、质权、土地债务、土地负担、抵押权、先买权3、日本民法典:所有权、地役权、地上权、永佃权、留置权、先取特权、质权、抵押权,(四)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的条件1、物权的取得:原始取得、继受取得,2、物权的变动(1)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A.登记要件主义:登记为不动产物权变动之要件,如德国 B.登记对抗主义:当事人意思表示为不动产物权变动要件,登记仅为对抗第三人之要件,如法国(2)动产物权的变动 A.交付为变动要件,如德国 B.当事人意思表示为变动要件,如法国,2、物权的变动我国物权变动的规则:混合主义——以登记要件和交付要件主义为原则,存在例外《物权法》第9条第1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23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第24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五)物权的保护方法 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请求返还、恢复原状、消除危险、确认所有权,损害赔偿支票质押纠纷案】 1994年底,原告香港某国际贸易公司与珠海市某开发公司经营进口电子计算机业务,需筹集400万元人民币关税款及推销部分电子计算机1995年香港公司经人介绍,请求当时任深圳某贸易公司经理的邝某帮助筹款并推销电子计算机邝某则要求香港公司借款100余万元人民币给邝某,以便偿还邝某欠本案被告广东省某电子进出口公司的货款香港公司于是于1995年7月将3张广东省某银行香港分行的支票交给邝某,收款人为被告广东省进出口公司,总面额120万港元,作为邝某向广东省进出口公司还款的抵押担保支票质押纠纷案】 同年7月5日,邝某将支票交给广东省进出口公司作为其欠该公司的部分货款同日,邝某被公安局拘留香港公司于是要求广东省进出口公司交还该3张支票,并通知广东省某银行香港分行止付广东进出口公司则要求该香港公司兑付,被拒绝。
双方协商不成,香港公司在广州向法院起诉,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广东进出口公司归还该3张支票支票质押纠纷案】 一审中,原告认为自己与被告之间没有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此被告没有支付对价获得3张支票,属于不当得利,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该3张支票被告认为自己与邝某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自愿作为邝某的担保人,将3张支票作为质押,因此自己根据质押合同从邝某处获得该3张支票,有合法的依据,不构成不当得利法院采纳被告的观点,驳回原告起诉原告提起上诉支票质押纠纷案】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邝某拖欠广东进出口公司货款,香港公司为筹集税款求助于邝某,邝某向香港公司借款还账,香港公司自愿将3张支票作为抵押交给邝某并交付给广东进出口公司因此,被告不构成不当得利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本案是票据纠纷案件还是担保物权纠纷案件?应如何适用法律?如果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本案应如何处理?,2017/11/22,30,【印尼公民吴某诉中国公民张某房屋买卖案】,中国公民张某原与丈夫蔡某侨居马来西亚,解放初期,张某偕子女回中国厦门定居1958年,张某用丈夫蔡某寄回的侨汇购买了厦门市住房一套,房主登记为张某。
此后,其子女又先后出国或在香港定居1987年,张某申请去香港定居获准因在香港无亲人,欲在出境前将房屋卖掉经人介绍,张某在未取得丈夫同意的情况下,与原告于1989年4月签订了房屋购买合同,将该房以15000元出卖给原告2017/11/22,31,【印尼公民吴某诉中国公民张某房屋买卖案】,签约后,张某收取了大部分房款,并将部分房屋交原告居住同年10月,双方前往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张某未能提供其夫同意出卖的证明,房管部门未给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此后,张某因身体原因未去香港定居,其夫蔡某得知其卖房之事,从国外来信指责,并通过律师到房管部门要求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017/11/22,32,【印尼公民吴某诉中国公民张某房屋买卖案】,在此情况下,张某向原告表示要求取消买卖合同,各自返还已收取的房款和占住的房屋双方协商不成,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有效问: 1.此案应如何识别? 2.此案的法律适用过程应该是怎样的? 3.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处理?,【陆承业等诉张淑霞等分割受益人确定的出国劳务人员在国外获得的死亡保险赔偿金案】,原告:陆承业,男,死者陆启春之父;蔡相女,女,死者陆启春之母。
被告:张淑霞,女,死者陆启春之妻;陆青,女,陆启春、张淑霞夫妇之未成年女儿 第三人:南京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一审法院: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二审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案情,陆启春生前系南京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市建一公司)木工,1988年6月被中国建筑总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派往美国关岛太平洋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建筑公司)工作,合同期2年期间,太平洋建筑公司对包括陆启春在内的全体劳工向美国关岛中库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关岛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1989年12月26日,陆启春在关岛工作时被玻璃砸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陆启春留有遗产1892.50美元及衣物,被其父母取回陆启春生前曾带回彩电、金首饰及1000美元等财产,实物所值为1165美元案情,陆启春生前未留下遗嘱陆启春死亡后,其父亲陆承业、母亲蔡相女以死者亲属名义写信到美国,追索雇主责任保险赔款,并询问被保险人有无指定受益人关岛保险公司和太平洋建筑公司答复时均未向死者亲属提供被保险人投保时指定受益人的依据,而是按美国雇员赔偿法有关条款规定,确定陆启春死亡保险赔偿金的受益人为其配偶张淑霞和女儿陆青(8岁),并告知按死者平均每周工资210美元计算,配偶每周应获得35%,女儿每周应获得15%;职业死亡最高赔偿额为4万美元。
案情,美国寄了一个月的保险赔偿金840美元后,张淑霞、陆青即向美国提出一次性支付保险赔偿金的要求1991年4月,美国关岛政府劳工部工人赔偿委员会批准关岛保险公司一次性付清4万美元保险赔偿金申请,并将4万美元保险赔偿金指名汇给张淑霞1991年7月,张淑霞领取这笔保险赔偿金后自愿捐赠2万美元给市建一公司,市建一公司以解决张淑霞工作调动、生活及偿还陆启春国外债务为由,接受了赠与,双方遂办理了公证手续案情,陆承业、蔡相女也主张分割4万美元保险赔偿金,张淑霞、陆青不同意1992年4月,陆承业、蔡相女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陆启春遗产,分割4万美元保险赔偿金一审追加市建一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审理中,原、被告均同意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2000美元作为陆启春遗产继承,但在保险赔偿金权属问题上三方当事人各执己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