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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释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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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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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7-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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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释义(一)宁夏多元产权拍卖行 邓纪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第三条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第四条 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拍卖业按照特种行业实施治安管理《拍卖法》的总则部分规定了拍卖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拍卖的定义、拍卖法的基本原则及拍卖行业的监督管理部门一、拍卖的定义我国《拍卖法》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长期以来,世界各国包括我国的拍卖机构中通常采用两种拍卖方式,即价格上行拍卖方式(增价拍卖)、价格下行拍卖方式(减价拍卖) 1、增价拍卖增价拍卖是一种最常见的拍卖方式,亦称“英格兰式拍卖” ,其基本含义是拍卖人宣布拍卖物品的起叫价,即预估的最低价,竞买人以此价为限由低至高竞相应价,最后以最高价击槌成交。

      增价拍卖易于操作,特点突出,用途广泛2、降价拍卖 降价拍卖起源于荷兰人拍卖果蔬和鲜花时所使用的方法,故又称为“荷兰式拍卖” ,即指拍卖时,先由拍卖师当众报出拍品的最高价格,然后再由竞买人据此逐一应价因此,凡遇无人应价,拍卖师应由此递减报出新的价位,渐次降低过程一直持续到有人购买为止在拍卖实践中,经验丰富的拍卖师经常会采用一种混合式拍卖,即在降价拍卖中出现两个竞买人同时应价的情况,拍卖师会改用增价拍卖的方式在原价位上加价,直到最后只有一人应价,即告成交减价拍卖最大的优点是成交过程特别迅速,由于拍卖过程大多已采用电子化,拍卖交易速度更被大大加快二、拍卖的基本原则 我国拍卖法确认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为拍卖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1、公开原则是指拍卖活动公开、拍卖标的公开和竞买公开具体体现在拍卖人举行拍卖活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以法律允许的形式,提前公开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中除一般应标明拍卖标的基本情况外,拍卖人应向所有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是否有瑕疵拍卖人应公开展示和允许竞买人查看、查验标的物,公开展示标的物拍卖时必须公开举办拍卖会,允许所有具备竞买资格的竞买人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并依照价高者得的原则拍卖成交。

      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是:凡合法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成为拍卖活动的委托人,均可平等地参加竞买活动拍卖交易中强行要求成交以及妨碍、影响其他竞买人自由竞买的行为,均违反公平原则3、公正原则由于拍卖人具有中介人的性质,拍卖又是一种即时兑现、不得反悔的成交方式,因此法律上要求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身份参加本拍卖机构举办的拍卖,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委托人不得竞买本身所委托的拍卖标的,也不能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拍卖各方当事人之间串通操纵竞价是拍卖交易过程中最常见的一种不公正行为,拍卖实践中主要表现有两种:一是拍卖人与个别竞买人事先串通,在拍卖交易时制造相互竞价的假象,诱导其他竞买人以非正常的高价竞买成交;二是竞买人之间相互串通,当报价或应价达到或略高于底价时便不再应价或报价,达到以底价或较低价格成交的目的4、诚实信用原则拍卖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中所约定的义务,以保证拍卖活动的顺利进行在整个拍卖活动中,委托人不得有意隐瞒标的瑕疵;拍卖人不得做虚假说明;竞买人不得对自己的应价反悔;买受人成交后不得拒付价款 5、价高者得的原则任何拍卖标的,无论采用何种拍卖方式,竞买人必须以达到底价(无底价拍卖除外) 并为拍卖人所接受的最高报价或应价时,才可成为买受人,这就是价高者得的原则。

      价高者得是拍卖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集中体现和必然要求,是拍卖交易的真正魅力所在,失去了这一准则拍卖就无异于其他销售、转让方式三、拍卖方式的优越性拍卖(英语 AUCTION)是起源于西方市场经济条件下一种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需要有个完全公开、平等竞争,透明度高的市场环境,拍卖正是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而复生的这种特殊的买卖方式具有购买对象集中、购买过程简捷、价格合适、公开性强、法律约束力强等特点,对商品快速流通和廉政建设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经济生活中主要的交易方式,包括协议转让、商业零售及招标方式等,拍卖与之相比,在 以下四个方面有着明显的优点:1、交易过程简洁迅速:无论标的大小、数量多少,在经过法定的七天公告期和必要的招商活动后,即可举行拍卖会,在短暂的公开竞价后成交,避免了反复谈判或还价所造成的时间及精力的浪费2、有利于实现标的价值最大化:由于拍卖方式购买对象集中、公开竞价的特点,在交易过程中其价格的形成及议定是上行的,可以有效避免反复向下还价,同时,专业拍卖机构具有丰富的客户信息,能够使委托标的充分合理地实现其价值3、法律约束力强:拍卖交易可以有效防范违约风险,我国拍卖法规定了保证金制度和强有力的违约赔偿制度,规定买受人违约,拒不接受标的或拒付价款的,拍卖人没收保证金,并可对标的再次拍卖,违约买受人应支付第一次拍卖的全部佣金和两次拍卖的差价,从而有效避免了买受人违约现象;而其它交易方式受合同法调整,只能要求违约方赔偿实际损失。

      值得特别说明的是,根据拍卖法的规定,上述拍卖违约责任只能适用于依法成立的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委托人自行举办或聘请知名人士主持的拍卖活动并不适用4、有利于防范腐败现象及道德风险的发生在交易过程中,委托方还有一个顾虑,就是腐败现象及道德风险问题,在拍卖交易过程中,聘请专业机构按照公平、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价高者德原则运作,可以有效避免腐败现象及道德风险的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释义(二)第二章 拍卖标的第六条 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第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第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第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政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拍卖法》第二章对什么是拍卖标的、特殊标的的拍卖、公物拍卖作出了规定。

      结合上述规定和拍卖实践,我们分别介绍一下哪些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可以作为拍卖标的、法人股拍卖及公物拍卖三个问题一、哪些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可以作为拍卖标的? 可以作为拍卖标的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范围十分广泛,常见的有房产、土地使用权、整体企业、机动车辆、一般物资、文化艺术品、股权、广告发布权、产品经销权、冠名权、知识产权等等,大致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一)可以委托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1、凡是国家允许买卖的属委托人所有的,或依法委托人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财产权利,均可依法委托拍卖;2、依照法律或国务院有关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财产权利,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可以委托拍卖例如文物拍卖事先需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涉及烟草专卖、盐业专营或限制流通的化学品、危险品等标的,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委托进行拍卖二)必须委托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廉政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务院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及《拍卖法》第九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对拍卖法范畴的公物进行处理,不得进行变卖、作价收购,更不得内部处理,应一律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必须委托拍卖的公物包括:1、缉私罚没的财产;2、司法机关没收追缴的财产,充抵罚金、罚款的财产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3、行政执法机关没收、追缴的财产,充抵税款、罚款的财产;4、行政机关在执法中需变卖的财产;5、确认为无主物的财产;6、其他应进行拍卖的财产。

      三)不得委托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财产权利2、所有权有争议的、处分权有争议或受到限制的物品或财产权利由此可见,除了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如枪支弹药、毒品、土地所有权,以及权属存在争议,拍卖可能引起法律纠纷的物品或财产权利外,其它物品或财产权利均可作为拍卖标的 二、法人股委托拍卖的特殊规定法人股指国有法人及非国有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占有或所有的法人资产向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者依据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法人股拍卖包括下列几种形式:一是指上市公司中的法人股直接委托拍卖公司进行公开拍卖转让;二是指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委托拍卖机构对上市公司中的法人股进行公开拍卖;三是指非上市公司的股权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转让对于第一种和第三种形式,根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须事先经主管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委托拍卖,而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进行的法人股拍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被人民法院冻结拍卖有关问题的通知》 ,在委托拍卖程序中需遵守以下规定:1、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股权持有人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方可执行股权。

      2、人民法院裁定拍卖上市公司股权,应当将法律文书送达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并书面通知上市公司3、人民法院在向该国有股份持有人送达冻结或者拍卖裁定时,应当告其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4、拍卖股权之前,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5、人民法院执行股权,必须委托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三、关于公物拍卖中“公物”的理解公物,简单说就是具有国家或集体性质的财产当其与拍卖结缘后,公物就有了特定的含义在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公物处理实持公开拍卖的通知》中,有关公物的表述有以下几层意思:一、处理的公物必须是国家法律、法规允许流通的商品具体是指执法机关罚没物品、依法不返还的追回赃物,邮政、运输等部门获得的无主物,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需要处理的物品及其他方面需要变卖的公物二、公开拍卖首先要从罚没物品做起.执法机关成法罚没物品.经法律判决裁定生效后可进行拍卖的,必须委托当地政府指定的拍卖行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拍卖,不得交由其他商业渠道作价收购,更不允许执法机关在本系统内部作价处理三、机场、码头、车站、邮政等单位的无主货物,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处理的物品,原则上也要按上述规定实行公开拍卖。

      从以上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首先. “公物”和“处理的公物”不是同一概念. ’只要是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财产那可以称为公物、但这些公物中.有的不能通过流通方式进行处理,比如枪枝、违禁品和假冒商品其次,罚没物品必须由人民政府指定的公物拍卖企业进行拍卖无主货物和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处理的物品原则上实行拍卖,但不一定必须通过拍卖方式处理《拍卖法》第九条对拍卖的公物做出了新的规定必须委托拍卖的物品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负责处理公物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第二,处理的物品都是充公物品,即国家享有处分权的物品三、国务完规定应当委托拍卖因此,从当前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公物中属于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的罚没物品,必须委托省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公物拍卖企业进行公开拍卖,其他公物应当本着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廉政建设的原则,应积极选择拍卖的方式予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释义(三) 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第一节 拍卖人第十条 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 拍卖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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