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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开电大作业范文-试论复制权中的合理使用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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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追***
  • 文档编号:267656875
  • 上传时间:2022-03-18
  • 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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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复制的概述复制是作品利用的最古老的形式之一复制在英文中使用“copy”一词,意为书籍的翻印在汉语中则称”复版”在旧日时代,复制的形式只限于印刷,拓印等行为,在此种形式的基础下,把作品再次呈现于公众随着社会经济不断性的发展,技术的急速变化,复制的手段由过去简单的形式到了今天我们看到不同程度上的模式,这早已是超出“copy”的基本含意,因此各国立法者对此问题作出高度的重视,目的是为了在更大程度上地保障复制权制度  刑法学近3年论文  二、世界各国的保护措施  (一)总则性的限定《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2款规定:“本同盟成员国法律得允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制上述作品,只要这种复制不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致无故损害作者合法权益该条文的核心意思指不论在什么情况下或是基于何种目的复制作品,要以“不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致无故损害作者的合法权益”作为最低的追求价值  按照公约的精神,尽管为私人学习研究的目的而在图书馆利用照相机等技术对该书进行拍摄的行为,虽然从理论上是符合各国现有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但由于其有可能损害作者出卖此书应得之利益(如版税),因而不应将其视为合理使用《世界版权公约》也有相关性的要求。

        (二)具体制度的限制  虽然,各国因应自身条件的不同,对于认定复制行为是合理使用还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标准虽从整体性看来各不相同,但总结起来大致上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在复制目的作出限制众多的国家都规定合理使用的范围只限定在学习和研究的范围上,并严禁以营利为目的如《英国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为研究或私人学习之目的,可以对文字、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进行复制使用2.在复制的范围和数量上作出限制:有些国家将复制作品的数量和范围作为判断复制是否为合理使用的标准之一如《德国著作权法》第53、54条3.在复制手段上作出限制  三、我国现有之保护制度不足及立法建议(一)关于非商业性目的的界定各国的著作权法都将个人复制制定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限制,我国也不例外,规定仅限于为私人学习研究、欣或批评评论等  说明一点,可以肯定营利性的复制不是合理使用,但非营利性的复制却并不一定都是合理复制有学者指出,在有的情况下,作品并不是作为商品被使用的,但被使用的作品却代表着一种实际的商品作品与它代表的商品之间,前者对于后者在流通中的效果起着直接的促进作用尽管此类行为与直接把作品作为商品的使用,显得有些微不足道,但如果这种使用既不经版权所有人许可,也不向其支付一定的报酬,毕竟不能视为“合理”。

        (二)关于复制手段的问题  在这里所要研究的是,因复制手段的不同,对著作权人的利益损害程度会有所不同在传统的复制手段时期,雕刻、铸模等复制行为,因着其复杂性(时间长,工序多)一般对著作权人的作品不造成严重性的威胁但是,采用当今的复印技术,则具有普遍性、经济性、隐蔽性的特点,即使使用人不是以营利为主要目的,但是以复制作品取代购买作品复制件,却是直接的造成著作权人的经济性的损害因此,有学者提出对现代技术的复制的限制应严于传统技术的复制的限制在我国的著作权法修订过程中,对传统技术复制与现代技术复制作出区分是十分必要的,从而平衡著作权人和使用者的利益  参考文献:  [1]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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