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天然气汽车箱式撬装加注装置安全技术要求》.pdf
16页ICS E24 75.160 备案号:42967-2014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 1093—2014 液化天然气汽车箱式橇装加注装置安全技 术要求 Safety technology requirements of container skid-mounted refueling device for liquefied natural gas vehicle 2014 - 06 - 25 发布 2015 - 01 - 01 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11/ 1093—2014 I 目 次 前言. IV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工艺设施 . 2 5 安装和就位 . 7 6 调试 . 8 7 标志、出厂资料和运输 . 9 附录 A(资料性附录)加注装置的结构示例图 10 DB11/ 1093—2014 II 前 言 本标准4.6.4、4.6.5 b)、4.6.6 a)、4.7.2 c)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查特深冷工程 系统(常州)有限公司、北京天海工业有限公司、江苏安普特防爆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化工学院、 中国石油北京销售公司、中国石化北京石油分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克、赵勇、梁勇军、贺小刚、刘晗、洑春干、石坤、孟波、刘兴、张俊、陈 秋林、徐惠新、武自新、焦海滨、陈景卓、周聪、马国良、孙小强、毛海军、李超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DB11/ 1093—2014 1 液化天然气汽车箱式橇装加注装置安全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液化天然气汽车箱式橇装加注装置的工艺设施、安装和就位、调试、标志、出厂资料 和运输等方面的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液化天然气单罐容积不大于60m3的液化天然气汽车箱式橇装加注装置 加气机在箱体外的液化天然气单罐容积不大于60m3的液化天然气汽车橇装加注装置可参照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0 压力容器 GB 3836 爆炸性环境 GB/T 13384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要求 GB/T 18442 固定式真空绝热深冷压力容器 GB/T 20801 压力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 GB 25286 爆炸性环境用非电气设备 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93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GB 50156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 5016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35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 GB 50517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JB/T 4730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NB/T 47014 承压设备焊接工艺评定 SH/T 3521 石油化工仪表工程施工技术规程 TSG D0001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TSG R0004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3.1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1 DB11/ 1093—2014 2 液化天然气汽车箱式橇装加注装置 container skid-mounted refueling device for liquefied natural gas vehicle 将储罐、潜液泵和泵池、加气机、管道系统和汽化器、安全设施系统、箱体、电气仪表系统以及配 电柜、控制柜(包括不间断电源)、仪表风系统等集成安装在一个或多个箱式橇体上,能够实现对LNG 汽车加注LNG,并且具有加注计量、自动控制、安全监控和自动报警功能的装置 注:简称“加注装置” 3.1.2 主箱 main container 由LNG储罐、LNG潜液泵和泵池、LNG加气机、管道系统和汽化器、安全设施系统、箱体、电气仪表 系统等设备或设施组成,与控制箱配合后能够实现储液、卸液、加注、饱和循环、放空等功能的橇装箱 式结构装置 3.1.3 控制箱 control container 由配电柜(包括不间断电源)、控制柜、仪表风系统、安全报警系统、箱体等设备或设施组成,能 够实现供电、控制、供仪表风、安全报警等功能的橇装箱式结构装置 3.1.4 整橇制造 whole skid manufacture 加注装置的设备或设施(或除控制箱外)集成在一个箱式橇体上,在制造厂内完成制造,在现场进 行就位和电气连接的形式。
3.1.5 分橇制造现场组装 separate skid assembling in site 除控制箱外,加注装置的设备或设施在两个或多个箱式橇体上,在制造厂内完成各橇的制造,在现 场组装、安装成一体,并进行就位和电气连接的形式 3.1.6 拦蓄池 reservoir 用于拦蓄LNG储罐事故时溢出液体的部件 3.2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LNG:液化天然气(Liguefied Natural Gas) 4 工艺设施 4.1 一般要求 DB11/ 1093—2014 3 4.1.1 加注装置的承压设备系统的设计、制造、安装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 4.1.2 加注装置(箱体)内主要设备或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156的规定 4.1.3 加注装置的主箱应经法定的防爆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按照GB3836和GB25286系列标准的规定进行 防爆检验,并取得防爆合格证;加注装置的控制箱就位地属于爆炸性危险场所,也应取得相应级别的防 爆合格证 4.1.4 加注装置的结构示例图参见附录A 4.2 LNG 储罐 4.2.1 储罐的罐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罐体的设计、制造、试验与检验应符合TSG R0004、GB 150、GB/T18442和GB 50156的有关规定。
b) 罐体内容器的设计温度不应高于-196℃设计压力应符合GB50156的规定 c) 罐体的静态蒸发率(液氮状态)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 静态蒸发率 几何容积V (m3) 高真空多层绝热 (%/d) 真空粉末绝热 (%/d) 20 0.230 0.400 25 0.210 0.360 30 0.200 0.352 35 0.185 0.324 40 0.170 0.296 50 0.150 0.280 60 0.140 0.253 d) 罐体的真空夹层漏放气速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 2 真空夹层漏放气速率 几何容积 V (m3) 高真空多层绝热 (Pa● m3/s) 真空粉末绝热 (Pa● m3/s) 20≤V≤60 ≤1Í10- 6 ≤1Í10- 5 4.2.2 储罐的阀门设置应符合GB50156-2012 9.1.6的规定 4.2.3 储罐的仪表设置应符合GB50156-2012 9.1.7的规定 4.2.4 储罐应采取抗浮措施,如底座与箱体采用螺栓形式连接,则螺栓强度应保证储罐抗浮的要求 4.3 LNG 潜液泵和泵池 4.3.1 潜液泵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采用低温潜液泵,低温潜液泵宜安装在泵池内; b) 泵的型号与规格应根据LNG储罐的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等设计参数以及对LNG汽车加注工艺要求 选择; c) 泵的安装位置应易于日常维护和维修; d) 泵的进液口宜与储罐出液口有高度差,以满足低温潜液泵的性能要求; e) 泵出液口宜设置止回阀。
4.3.2 泵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泵池的设计、制造、试验与检验应符合TSG R0004、GB 150、GB/T 18442和GB 50156的有关规定; DB11/ 1093—2014 4 b) 泵池的内容器的设计压力应与潜液泵排出的液体最高压力相匹配; c) 泵池的内容器的设计温度不应高于-196℃; d) 泵池应设置真空绝热措施,顶盖应设置隔热层,进出泵池的液相和气相管线应有良好的绝热措 施; e) 泵池应设置压力、温度检测装置以及安全泄放装置,安全阀的整定压力应不高于泵池的设计压 力; f) 泵池内支撑潜液泵的结构设计应考虑运输和运行工况承受的静载荷与动载荷; g) 泵池的安装应能确保潜液泵的轴密封能被介质完全浸润; h) 泵池应设置排污阀,排污接管与泵池应采用焊接形式 4.4 LNG 加气机 4.4.1 加气机应满足以下功能: a) 应具备加气及回气功能; b) 应具备IC卡读写功能; c) 交易数据、加气机状态信息应能传送至控制箱集中显示; d) 异常断电时,应具备数据持续显示、数据防丢失保护功能; e) 应具有加气完毕自动停机、手动停机功能; f) 应具有应用信息化管理手段控制加气的功能。
4.4.2 加气机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加气机应经法定的防爆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按照GB3836系列标准的规定进行防爆检验,并取得 防爆合格证; b) 加气机设定的充装压力不应大于LNG汽车车载瓶的最大工作压力,且不应小于LNG汽车车载瓶的 最低饱和蒸汽压力; c) 加液软管应设置安全拉断阀,安全拉断阀的脱离拉力宜为400N~600N,安全拉断阀拉断后应能自 动停泵,两端不应排液; d) 加液软管应选用奥氏体不锈钢金属软管,软管长度不应大于6m,其公称压力不应小于系统工作 压力的2倍;最小爆破压力应大于4倍的公称压力;软管应通过耐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其公称压 力的1.5倍; e) 应配置氮气或压缩空气吹扫接头 4.5 管道系统和汽化器 4.5.1 管道系统将储罐、潜液泵和泵池以及加气机等设施连接,应能完成卸液、加注、饱和循环、放空 等功能 4.5.2 管道系统的一般要求如下: a) 管道系统的设计、制造、检验和试验应符合GB 50156和GB/T 20801的相关规定; b) 管道系统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最高工作压力的1.2倍,且不应小于所连接设备(或容器)的设 计压力与静压头之和。
c) 液相管道宜采用真空管,其内管应具有一定的伸缩量,其检验与试验应符合GB/T 20801的规定; d) 管道及管道中的阀门用材料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阀体不应采用非金属材 料制造; e) 两端均可关闭且有可能存留低温液体的管道,应当设置超压泄放装置,其整定压力不宜超过管 道耐压试验压力,且能满足管道系统压力等级的要求; f) 各个接口和阀门等附件应标明功能名称,各个阀门应标明流向,阀门应标明开启和关闭方向; DB11/ 1093—2014 5 g) 管道系统宜标明介质及流向; h) 管道系统的管道及安全附件、阀门、仪表等装置布局应合理; i) 管道的焊接工艺应采用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进行,焊接工艺评定符合NB/T 47014的要求; j) 管道焊缝外观应成型良好,与母材圆滑过度,宽度宜为每侧盖过坡口2mm,焊接接头表面质量应 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有裂纹、未熔合、夹渣、飞溅、气孔存在; 2) 不应有咬边; 3) 焊缝表面不应低于管道表面,焊缝余高不应大于 2mm k) 管道焊接接头无损检测方法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缺陷等级评定应按JB/T4730的有关规定进行,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射线检测时,射线检测技术等级不应低于 AB 级,管道焊接接头的合格级别不低于Ⅱ级; 2) 渗透检测时,管路焊接接头的合格级别不低于 I 级; 3) 对接焊接接头应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