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征求意见稿).doc
50页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征求意见稿)2009 年 5 月 11 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于现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检、行政处罚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活动第三条 规范确定的各类文书格式样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除本规范规定的文书样式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机关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补充相应文书第四条 制作的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文书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名称应当填写机关全称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文号的形式为:地区简称+食药+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如京食药罚[2009]001 号文书本身设定编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编号:”后印制编号,编号形式为年份+序号,如 2009—001第二章 制作要求第五条 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应当用蓝色或黑色的水笔或签字笔填写,保证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有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
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应当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对外使用的文书作出修改的,应当在改动处加盖校对章,或者由对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第六条 预先设定的文书栏目,应当逐项填写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完整、准确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第七条 调查询问所作的记录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不得使用推测性词句,以免发生词句歧义对方位、状态及程度的描述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第八条 当场制作的采样记录、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陈述和申辩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提出补充和修改,并在改动处用指纹或印鉴覆盖当事人认为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所记录的内容真实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以上笔录属实”并签名第九条 各类文书中有关共性栏目的填写方法: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按以下要求填写: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单位的全称、地址、联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职务等内容;是个人的应当填写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联系等内容。
案件来源”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的内容填写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首页及附页均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并注明日期案由统一写法为当事人名称(姓名)+具体违法行为+案,例如 XXX 有限责任公司违反食品安全许可管理案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在写案由时可以省略有关当事人 的内容2第十条 对外使用的文书本身设定签收栏的,在直接送达的情况下,应当由当事人直接签收没有设定的,一般应当使用送达回执第十一条 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是采集鉴定检验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等样品的书面记录采样记录应当写明被采样人、采样地址、采样方法、采样时间、采样目的等内容样品基本情况应当写明样品名称、规格、数量、包装状况或者储存条件、生产日期或批号、标注的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采集样品的具体地点第十二条 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是从有关场所采集鉴定检验用样品的书面记录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应写明被采样人、采样地点、采样方法、采样时间、采样目的、使用的设备或仪器名称、采集样品名称及份数此外,还应当对相应的物品或场所的状况进行客观的描述第十三条 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是实施产品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在餐饮服务经营者采集样品后,为确认样品的真实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向标签标注的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发出的书面通知。
在上述单位难以确认或难以联系的情况下,可要求餐饮服务经营者送达本通知书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应当依次写明样品的基本情况:采样日期、被采样单位或地址、样品名称,样品标注的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生产日期或批号、商标、规格以及包装状况或储存条件、有关依据等内容还应当告知进行确认的时间、地点、联系地址、邮编、联系、联系人第十四条 产品样品确认书,是被要求进行样品确认的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对样品是否为其生产或代理所作的确认文书产品样品确认书由被要求确认的单位填写,应当表明肯定或否定意见表明否定意见时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技术鉴定委托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委托技术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专门鉴定检验时使用的文书技术鉴定委托书相当于委托合同,委托事项是指需要鉴定检验的项目第十六条 检验结果告知书,是根据有关规定将检验结果告知相应当事人的文书,要写明被检验的产品或其他物质的名称、法律依据及提出复核申请的期限等内容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意见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制作的对被监督单位或个人具有指导性或指令性作用的文书监督意见栏应当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办法,使其达到食品安全标准或卫生要求对虽有违法事实,但情节轻微,免于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提出责令改正意见时,应写明法律依据、改正期限及责令改正意见等内容。
第十八条 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人员调离通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通知用人单位将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食品从业人员调离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岗位的通知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人员调离通知书应当写明调离的法律依据,需要调离工作岗位的人员姓名、性别、体检结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岗位等内容第十九条 食品安全行政控制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被污染,或者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采取强制控制措施时发出的文书3食品安全行政控制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控制的原因、控制的法律依据和作出处理决定的期限,对控制的物品或场所应写明物品或场所的名称、控制地点、控制方式等内容第二十条 解除食品安全行政控制决定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确认被控制的物品或场所不能或不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时,决定对被控制的物品或场所解除控制时发出的文书解除食品安全行政控制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及控制文书作出的时间及文号第二十一条 封条,是为调查取证、保存证据、或者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等,对生产经营场所、物品等采取临时停止使用、禁止销售、转移、损毁、隐匿等措施时使用的文书。
封条上应当注明查封日期和期限,并加盖公章第二十二条 案件受理记录,是对检查发现、群众检举或者控告、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交办、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来的案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受理手续,所作的文字记录案件受理记录中的案发单位(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单位全称、地址、联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职务等内容;是个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联系等内容案情摘要,应当写明主要违法事实,包括发案时间、发案地点、重要证据及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处理意见,是经办人提出的办案具体建议,如案件是否需要进一步核实,应当由哪个具体部门承担,谁来负责等负责人意见,是对处理意见的批示负责人可以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负责人,也可以是有关主管科(处、室)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第二十三条 立案报告,是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核实后,确认有违法事实的,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并需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实施立案调查,向主管局负责人或主管科(处、室)负责人提出的书面报告立案报告中案情摘要,应当按性质和程度,由大到小、从重到轻加以排列,逐个提出问题并加以简要说明同时要指明当事人违反的具体法律条款。
负责人审批意见,是负责人对查处案件的批示,如是否批准立案,对批准立案的应当确定承办人员第二十四条 案件移送书,是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移送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的文书移送书应当写明移送案件的受理时间、案由、移送原因、移送的法律依据移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将案件材料一并移送第二十五条 现场检查笔录,是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地点和物证场所进行实地检查、勘验时的记录检查时间,到现场的年、月、日、时、分至几时几分检查地点,应当写清勘验、检查地点的具体方位和具体地点检查内容记录,要将涉及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准确、客观地记录下来第二十六条 询问笔录,是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而向案件当事人、证人或其他被询问人的询问记录询问笔录分为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两种基本情况应当记录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住址(联系地址)以及与被调查对象的关系等询问时间,应当写明询问的起止时间询问地点,应当写明具体地点4询问内容,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后果等第二十七条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是要求当事人对需要保全的证据在登记造册后进行保管的文书。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应当写明保存方式、保存期限、保存地点以及保存证据的有关内容第二十八条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的正式文件处理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保存决定书作出的时间、文号及具体处理决定第二十九条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是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就案情事实、对所调查问题性质的认识、对当事人责任的分析、对当事人的处理意见等,以书面形式向领导或者有关部门所做的正式报告承办机构,指主要办理该案件的机构,如科(处、室)等承办人,指负责办理该案件的监督人员案情及违法事实,应当简明扼要,写清案件的经过和结果,违反的法律条款等相关证据,应当列明已经查证属实的,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证据争议要点,既应当写明当事人与承办人之间对案情事实的不同观点,也应当表明承办人之间对案件的不同意见如无争议则写“无”处理建议,经过调查,据以立案的违法事实并不存在的案件,应当写明建议终结调查并结案等内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写明拟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等负责人意见,应当写明是否同意的意见,对需要合议的案件应提出进行合议的具体意见第三十条 合议记录,是对拟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或其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在调查终结后,组织有关人员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审议时记录的文字材料。
合议记录应当写明案由、合议主持人、参加合议人员、合议时间、合议地点等内容合议记录必须包括: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处罚依据、合议建议对存在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录合议结束后,所有参加合议人员都应在每页合议记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处罚种类、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的文书事先告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条款、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时间、地点、联系、联系人等在当事人表明放弃陈述和申辩权时,应当请当事人在“当事人签收”处写明“放弃陈述和申辩权”或者“不陈述、不申辩”等内容第三十二条 陈述和申辩笔录,是对当事人及陈述申辩人陈述和申辩事实、要求、理由的记录当事人委托陈述申辩人的,应当写明受委托的陈述申辩人的姓名、性别、职务、现在工作单位等受委托的陈述申辩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应当写清陈述和申辩的地点和时间应当尽可能记录陈述申辩人原话,不能记录原话的,记录应当真实反映陈述申辩人原意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是对适用听证程序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告知有要求听证权利的文书。
5告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条款、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听证机关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联系人等在当事人表明放弃听证权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