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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VS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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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另類思考廣告一則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架構條文公平交易法V.S… 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八一)公秘法字第00一號令訂定發布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六日(八八)公秘法字第O一五八八號令修正發布修正 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架构 依据依据依据依据范围范围范围范围定义定义定义定义第第1-41-4条条报备报备报备报备第第5-95-9条条注记注记注记注记缔约缔约缔约缔约退出退出退出退出第第10-1410-14条条管理管理管理管理过渡过渡过渡过渡实施实施实施实施第第24-2624-26条条义务义务义务义务训练训练训练训练资料资料资料资料第第19-2319-23条条财物财物财物财物招募招募招募招募禁止禁止禁止禁止违约违约违约违约第第15-1815-18条条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 第一条(授权依据)第一条(授权依据)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多层次传销事业之定义)第三条(多层次传销事业之定义)第四条(参加人之定义)第四条(参加人之定义)依據依據依據依據範圍範圍範圍範圍定義定義定義定義第第1-41-4條條 第五条(开始实施传销行为之报备)第五条(开始实施传销行为之报备)第六条(报备之补正或补充)第六条(报备之补正或补充)第七条(变更报备)第七条(变更报备)第八条(停止实施传销行为之报备)第八条(停止实施传销行为之报备) ?第九条(报备名单及重要动态信息之公告)第九条(报备名单及重要动态信息之公告)報備報備報備報備第第5-95-9條條 第十条(营业迹象之注记)第十条(营业迹象之注记)第十一条(应告知参加人之事项)第十一条(应告知参加人之事项)第十二条(参加契约之缔结)第十二条(参加契约之缔结)第十三条(退出条件与相关权利义务)第十三条(退出条件与相关权利义务)第十四条(可归责参加人事由下之退货处理)第十四条(可归责参加人事由下之退货处理)註記註記註記註記締約締約締約締約退出退出退出退出第第10-1410-14條條 第十五条(财务报表之揭露)第十五条(财务报表之揭露)第十六条(招募未成年参加人之要式规定)第十六条(招募未成年参加人之要式规定)第十七条(禁止行为)第十七条(禁止行为)第十八条(特定违约事由及其处理)第十八条(特定违约事由及其处理)財物財物財物財物招募招募招募招募禁止禁止禁止禁止違約違約違約違約第第15-1815-18條條 第十九条(明示从事传销行为之义务)第十九条(明示从事传销行为之义务)第二十条(宣称案例之说明义务)第二十条(宣称案例之说明义务)第二十一条(参加人之教育训练)第二十一条(参加人之教育训练)第二十二条(记载及备置传销经营资料)第二十二条(记载及备置传销经营资料)第二十三条(接受检查及定期提供数据之义务)第二十三条(接受检查及定期提供数据之义务)義務義務義務義務訓練訓練訓練訓練資料資料資料資料第第19-2319-23條條 第二十四条(外国事业之管理)第二十四条(外国事业之管理)第二十五条(过渡条款)第二十五条(过渡条款)第二十六条(施行日)第二十六条(施行日)管理管理管理管理過渡過渡過渡過渡實施實施實施實施第第24-2624-26條條 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条文 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 第一条(授权依据)第一条(授权依据)本辦法依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四規定訂定之。

      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二条(适用范围)多层次传销事业之报备、业务检查,及对参加人之告知、参加契约内容及与参加人权益保障等相关事项,适用本办法之规定第三条(多层次传销事业之定义)第三条(多层次传销事业之定义)本办法所称多层次传销事业,系指就多层次传销订定营运计划或规章,统筹规划传销行为之事业第四条(参加人之定义)第四条(参加人之定义)本办法所称参加人如下:一、加入多层次传销事业之组织或计划,推广、销售商品或劳务,并得介绍他人参加者二、与多层次传销事业约定,于累积支付一定代价后,始取得 推广、销售商品或劳务及介绍他人参加之权利者 第五条(开始实施传销行为之报备)第五条(开始实施传销行为之报备)多层次传销事业应于开始实施多层次传销行为三十日前,以书面据实载明下列事项,向中央主管机关报备:一、公司执照及营利事业登记证复印件二、主要营业所及其它营业场所所在地三、关系企业之名称、所在地及与多层次传销事业间之持股关系四、传销组织或计划五、营运计划或规章,并应载明参加人取得佣金、奖金及其它经济利 益之计算方法;并预估上述佣金、奖金及其它经济利益之合计数占其营业总收入之最高比例六、开始实施多层次传销行为之日。

      七、规范参加人权利义务之契约条款及其它约定八、销售商品或劳务之种类、性能、质量、价格、预估单位制造、进货或劳务成本、用途及其有关事项九、关于销售商品或劳务之瑕疵担保规定十、其它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事项前项所称书面之格式,得由中央主管机关规定之 第六条(报备之补正或补充)第六条(报备之补正或补充)多层次传销事业未依前条第一项规定备齐报备资料者,中央主管机关得命其补正前条第一项所列报备事项,中央主管机关认有必要时,得命多层次传销事业提出相关资料补充前二项之补正或补充,多层次传销事业应于中央主管机关规定期限内为之第七条(变更报备)第七条(变更报备)多层次传销事业报备数据所载之报备内容如有变更,除第五条第一项第八款之单位制造、进货或劳务成本外,应于实施前报备但第五条第一项第一款及第三款之报备事项如有变更,得于变更后十五日内报备多层次传销事业应于每年六月报备其上年度销售商品之单位制造、进货或劳务成本 第八条(停止实施传销行为之报备)第八条(停止实施传销行为之报备)多层次传销事业停止实施多层次传销行为者,应于三十日前向中央主管机关报备,并公告于其各营业处所,告知其参加人第九条(报备名单及重要动态信息之公告)多层次传销事业经查已备齐第五条第一项资料者,中央主管机关应将该事业名称列载报备名单。

      多层次传销事业报备名单及其重要动态信息,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布之前项公布,得以刊载于中央主管机关之公报、计算机网站或其它足使大众周知之方式为之第十条(营业迹象之注记)第十条(营业迹象之注记)列载于报备名单之多层次传销事业,经查已搬迁不明或无营业迹象者,中央主管机关得于报备名单上注记 第十一条(应告知参加人之事项)第十一条(应告知参加人之事项)多层次传销事业于参加人加入其传销组织或计划时,应告知下列事项,不得有虚伪、隐瞒或引人错误之表示:一、资本额及前一年度营业总额但营业未满一年者,以其已营业月份之累积营业额代之二、传销组织或计划三、营运规章、交易须知及多层次传销相关法令四、参加人应负之义务及负担五、参加人直接推广、销售商品或劳务可获得利益之内容;参加人于其所介绍加入之人再为推广、销售商品或劳务时,可获得利益之内容及取得条件六、商品或劳务之种类、性能、质量、价格、用途及其有关事项七、商品或劳务瑕疵担保责任之条件、内容及范围八、参加人退出组织或计划之条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权利义务九、其它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事项前项规定,于参加人介绍他人加入时,亦适用之 第十二条(参加契约之缔结)第十二条(参加契约之缔结)多层次传销事业于参加人加入其传销组织或计划时,应与参加人缔结书面参加契约;参加契约应包括前条第一项第二款至第九款事项。

      第十三条(退出条件与相关权利义务)第十三条(退出条件与相关权利义务)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八款所定内容,除另有利于参加人之约定外,应包括下列事项:一、参加人得自订约日起十四日内,以书面通知多层次传销事业解除契约二、多层次传销事业于参加人解除契约生效后三十日内,接受参加人退货之申请取回商品或由参加人自行送回商品,并返还参加人于契约解除时所有商品之进货价金及其它加入时之费用三、多层次传销事业依前款规定返还参加人所为之给付时,得扣除商品返还时已因可归责于参加人之事由致商品毁损灭失之价值,及已因该进货而对参加人给付之奖金或报酬前款之退货如系该事业取回者,并得扣除取回该商品所需运费 四、参加人于第一款解约权期间经过后,得随时以书面终止契约,退出多层次传销计划或组织五、参加人依前款规定终止契约后三十日内,多层次传销事业应以参加人原购价格百分之九十买回参加人所持有之商品,但得扣除已因该项交易而对参加人给付之奖金或报酬,及取回商品之价值有减损时,其减损之价额六、参加人依第一款及第四款行使解除权或终止权时,多层次传销事业不得向参加人请求因该契约解除或终止所受之损害赔偿或违约金前项第二款及第五款之规定不影响参加人依民法相关规定得行使之权利。

      前二项之规定,于提供劳务者准用之第十四条(可归责参加人事由下之退货处理)第十四条(可归责参加人事由下之退货处理)多层次传销事业以参加人违反营运规章、计划或其它可归责于参加人之事由,而解除或终止契约者,对于该参加人提出退货之处理方式,应于契约中载明 第十五条(财务报表之揭露)第十五条(财务报表之揭露)多层次传销事业自中华民国八十九年六月一日起,应将下列经会计师签证之上年度决算报表备置于其主要营业所:一、营业报告书二、资产负债表三、财产目录四、损益表参加人加入已逾一年,且于前一年内自多层次传销事业应获佣金、奖金或其它经济利益者,得向所属之多层次传销事业查阅前项决算报表多层次传销事业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多层次传销事业于停止实施多层次传销行为起二个月内,仍应依前二项规定办理第十六条(招募未成年参加人之要式规定)第十六条(招募未成年参加人之要式规定)多层次传销事业招募未成年人为参加人者,应事先取得该参加人法定代理人之书面同意,并附于参加契约 第十七条(禁止行为)第十七条(禁止行为)多层次传销事业不得为下列各款行为:一、以训练、讲习、联谊、开会或其它类似之名义,要求参加人缴纳与成本显不相当之费用。

      二、要求参加人缴纳或承担显属不当之保证金、违约金或其它负担三、要求参加人购买商品之数量显非一般人短期内所能售罄但约定于商品转售后始支付货款者,不在此限四、于解除或终止契约时不当扣发参加人应得之佣金、奖金或其它经济利益五、约定参加人再给付与成本显不相当之训练费用或显属不当之其它代价,始给予更高之利益六、以违背其传销组织或计划之方式,对特定人给予优惠待遇,足以减损其它参加人可获得之佣金、奖金或其它经济利益七、以不当方式阻挠参加人办理解除契约、终止契约退出退货八、要求参加人负担显失公平之义务前项规定,于参加人准用之 第十八条(特定违约事由及其处理)第十八条(特定违约事由及其处理)多层次传销事业为规范其参加人从事与多层次传销有关之行为,应将下列事项列为参加人违约事由,订定处理方式并确实执行:一、以欺罔或引人错误之方式推广、销售商品或劳务及介绍他人参加传销组织二、假借多层次传销事业之名义或组织向他人募集资金三、以违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之方式从事传销活动四、以不当之直接访问买卖影响市场交易秩序或造成消费者重大损失五、从事违反刑法或其它工商管理法令之传销活动 第十九条(明示从事传销行为之义务)第十九条(明示从事传销行为之义务)多层次传销事业以广告或其它使大众可得知之方法招募参加人时,应表明系从事多层次传销行为,并不得以招募员工或假借其它名义为之。

      前项规定,于参加人亦适用之第二十条(宣称案例之说明义务)第二十条(宣称案例之说明义务)多层次传销事业或其参加人以声称成功案例之方式推广、销售商品或劳务及介绍他人加入时,就该等案例进行期间、获得利益及发展历程等事实作示范者,应具体说明,不得有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之表示前项于声称第十一条第一项各款情形者,准用之第二十一条(参加人之教育训练)第二十一条(参加人之教育训练)多层次传销事业于参加人加入其传销组织或计划后,应对其施以多层次传销相关法令及事业违法时之申诉途径等教育训练 第二十二条(记载及备置传销经营资料)第二十二条(记载及备置传销经营资料)多层次传销事业应于主要营业所备置下列书面数据,按月记载其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发展状况:一、事业整体及各层次之组织系统二、参加人总人数、当月加入及退出之人数三、参加人之姓名或名称、国民身分证或营利事业登记证统一编号、地址、联络及主要分布地区四、与参加人订定之书面参加契约五、销售商品或劳务之种类、数量、金额及其有关事项六、佣金、奖金或其它经济利益之给付情形七、处理参加人退货之办理情形及所支付之价款总额前项资料,保存期限为五年,停止多层次传销行为者,亦同第一项书面数据得以电子储存媒体数据保存之。

      第二十三条(接受检查及定期提供数据之义务)第二十三条(接受检查及定期提供数据之义务)中央主管机关得随时派员检查前条数据或命事业定期提供该项数据,事业不得妨碍、拒绝或规避 第二十四条(外国事业之管理)第二十四条(外国事业之管理)外国事业于中华民国境内从事多层次传销行为之管理,适用本办法;其参加人或第三人引进该事业之传销计划或营运规章者,亦受本办法有关事业之规范第二十五条(过渡条款)第二十五条(过渡条款)多层次传销事业于本办法修正施行前已报备者,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之报备及第七款之变更报备应于本办法修正条文施行后二个月内为之第二十六条(施行日)第二十六条(施行日)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本办法修正条文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公平交易法V.S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 仿冒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广告多层次传销多层次传销欺罔或显失公平行为损害赔偿责任公平会公平交易法法源与适用关系事业与时、地效力范围之认定独占事业之公告及责任结合联合维持转售价格不公平竞争多层次传销公平法第二十三条:「多层次传销,其参加人如取得佣金、奖金或其它经济利益,主要系基于介绍他人加入,而非基于其所推广或销售商品或劳务之合理市价者,不得为之。

      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tw/sub07.htm .tw/~tu13/html/4_3.htm 根据公平交易法第八条,所谓多层次传销是指,就推广或销售之计划或组织,参加人给付一定代价,以取得推广、销售商品或劳务及介绍他人参加之权利,并因而获得佣金、奖金或其它经济利益者而言所谓给付一定代价,则指给付金钱、购买商品、提供劳务或负担债务多层次传销与直销有所区别,后者为直接将商品贩卖给顾客,前者则多层层次,除了自己贩卖产品,也可以建立本身的销售网络,并从中赚取利润 目前公平会对多层次传销采报备制,无所谓核驳,而是备案登记性质,并不得以报备作为宣传,未报备者违反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依公平法第四十二条,可处以新台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情节重大者,并得命令解散、停止营业或勒令歇业另外一个管理重点则是多层次传销业应准许参加人退货,在十四天内按原价退货(可扣除必要损害及程序费用),十四天以上则按原价九折退货第三个要点,多层次传销业者对参加人应尽说明告知重要事项的义务,第四,多层次传销业者与参加人应签订书面契约,其中必须包含管理办法中所规定之事项第五,讲习与训练费用不应与成本相差太多,不可藉讲习、材料费等名目收取高额金费。

      至于单以吸收人头赚取佣金,则构成公平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不当多层次传销,也就是「老鼠会」而是否可以退货,是检验不当多层次传销的重点 第二十三条(多层次传销参加人取得佣金等禁止之情形)多层次传销,其参加人如取得佣金、奖金或其它经济利益,主要系基于介绍他人加入,而非基于其所推广或销售商品或劳务之合理市价者,不得为之第二十三条之一(多层次传销参加人解除契约之条件及因解除契约而生之权利义务)多层次传销参加人得自订约日起十四日内以书面通知多层次传销事业解除契约多层次传销事业应于契约解除生效后三十日内,接受参加人退货之申请,取回商品或由参加人自行送回商品,并返还参加人于契约解除时所有商品之进货价金及其它加入时给付之费用多层次传销事业依前项规定返还参加人所为之给付时,得扣除商品返还时已因可归责于参加人之事由致商品毁损灭失之价值,及已因该进货而对参加人给付之奖金或报酬前项之退货如系该事业取回者,并得扣除取回该商品所需运费 第二十三条之二(多层次传销参加人终止契约之条件及因终止契约而生之权利义务)参加人于前条第一项解约权期间经过后,仍得随时以书面终止契约,退出多层次传销计划或组织参加人依前项规定终止契约后三十日内,多层次传销事业应以参加人原购价格百分之九十买回参加人所持有之商品。

      但得扣除已因该项交易而对参加人给付之奖金或报酬,及取回商品之价值有减损时,其减损之价额第二十三条之三(多层次传销事业不得请求因契约解除或终止所受损害赔偿或违约金之情形)参加人依前二条行使解除权或终止权时,多层次传销事业不得向参加人请求因该契约解除或终止所受之损害赔偿或违约金前二条关于商品之规定,于提供劳务者准用之第二十三条之四(多层次传销事业之报备等之管理)有关多层次传销事业之报备、业务检查、及对参加人之告知、参加契约内容及与参加人权益保障等相关事项,除本法规定外,由中央主管机关订定办法管理之 广告一则 另类思考 细心粗心爱心专心良心善心用心良心交朋友有情有义做生意童叟无欺善性经营多得利良心交易永生财良心交易法 = 公平交易法 谢谢大家敬请指教祝大家健康快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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