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相关法律辅导: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立法完善.docx
3页2022年相关法律: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立法完善1.物权立法中土地全部权制度的完善 ① 废除土地全部权推定制度该制度的不公正性使其不适合作为一项民事法律制度而予以确立在土地权属不明或存在争议时,根据民诉法的规定由争议各方分别举证国家对其土地全部权的主见亦应负相应的举证义务,在证据缺乏时,应本着敬重历史和土地利用的现实,来确定土地全部权的享有者 ② 改革土地单向移转制度土地全部权移转的单向性将不但扩大国有土地的规模,从而侵害集体土地全部者的利益在土地资源稀缺的今日,谁都知道土地意味着巨大的利益,土地的日益国有化必导致国与民争利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夫占人口的绝大局部,假如国家不爱护他们的利益,则很难谈维护人民的利益 另外,随着市场经济建立的深入,土地经济效益的提高要求土地的规模和集约化经营在当前土地全部权单向移转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受限制的条件下,土地的生产效率难以提高因此,应允许符合土地总体规划的土地在集体与集体之间、集体与国家之间相互转让全部权 ③ 确定集体土地全部权的人格化主体,细化其行使方式。
凡称权利者,必有权利的特定享有人,且权利人能实际行使并从中获得利益,方能称为权利集体土地全部权主体的缺失,使得真正的主体——农夫无法享受集体全部权带来的收益当其利益受到侵害时,也无法以权利主体的身份寻求法律的爱护,排解对权利享有和行使的阻碍因此,物权立法时宜直接明确农夫为集体土地全部权的主体然而,集体土地全部权的行使必需以集体的名义进展,这就需要细化其行使方式否则,只有权利而无详细的取得方式,该项权利将无法行使或得不到合法行使,从而使立法的本意难以在实践中表达 2.行政立法中土地全部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① 改革土地使用限制制度集体全部的土地除用于农业用途外,用于建立目的必需经过国家征用程序由于《宪法》和《土地治理法》均未将征用目的“公共利益”细化为可执行的详细范围,且征地补偿费用在较大程度上低于实际价值, 导致征用本钱和出让收益之间存在巨额差价,无法杜绝土地以征用的形式落入从事私人营利的人手中改革土地使用限制制度,让符合土地总体规划的集体全部土地直接出让,一是可以爱护农夫利益,二是可以削减土地的低效率使用和大量的寻租活动 ② 土地审批制度的完善对运用集体土地进展非农业建立的,如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建立用地等,强化集体全部人的同意程序。
明确规定用地申请必需经过农夫集体大会争论通过,由法定人数通过方视为同意对批准的用地规模和用途,农夫有权监视,在用地人不遵守申请时,可由农夫集体的代表提出异议,必要时可行使司法恳求权,要求停顿侵害、排解妨害或予以赔偿 ③ 国有土地民事主体与行政主体的分别转变目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既是经营者又是治理者的状况,将其经营职能和治理职能分别,由另外的部门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国有土地的民事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