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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行政许可实施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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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飞***
  • 文档编号:5052901
  • 上传时间:201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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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附件:1附件 1: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处置处理服务行政许可实施暂行办法(征求意见修改第八稿报法制办送审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环境卫生行业管理为了加强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管理,建立公正、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运作规则,维护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服务市场秩序,保障环卫企业依法进行环卫行业项目承包与经营活动,提高行业服务质量水平,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服务及相关管理活动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2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服务是指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处置理的市场化运作行为第三条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作为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 ),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企业的服务许可证” 的申请受理、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的 审核、 发放和 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级市)县级市城市管理(市政)局作为区、(县级市)县级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级市)县级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 ),负责本辖域内“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经营服务企业的服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资料和初预审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服务许可第四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服务的企业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必须取得“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 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3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处置理服务的企业必须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处置理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处置理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由采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样式,、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市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 100 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 300 万元;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二)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 100 万元,从事城市生活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 300 万元;(三)从事陆域范围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应当配备机械清扫车、高压冲洗车、洒水车等机械化作业车辆及相应的作业设备和工具,其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 20%以4上(即: );从事水10%业业业业 域范围清捞扫、收集的企业应当配备水域清捞扫所必须的作业设备、装载工具和收集容器及其防漏设备,根据经营项目配备相对应的保洁工具和运输工具;从事城市生活垃圾运输的企业应当配备垃圾压缩车等密闭运输车辆及相应的作业设备和工具;(三四)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 GPS 监控系统和车辆 行驶及作业记录仪;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城市生活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防渗滤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作业记录仪,所有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四五)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六)企业法人代表应熟悉与市容环境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具有从事环卫行业 2 年以上工作经历;企业管理人员具有从事环卫行业 1 年以上工作经历;财务人员具备初级以上会计职称、持专业上岗证;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的作业人员具有人事、相应劳动保障等部门评定的职业技能资格;。

      5(五七)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六八)从事陆域范围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应当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从事水域范围清捞扫、收集的企业应当具有合法的水域清捞扫船只的有关证件;(七九)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或船只停放场所第六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处置理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拥有(自有或承包)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垃圾处理设施;(二)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标准,处理设施通过环保竣工验收;(三二)(二) 规模小于 100 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 500 万元,规模大于 100 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 5000 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 1 亿元;(二)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四三)有至少 5 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6职称;企业经理应熟悉与市容环境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具有从事环卫行业 5 年以上工作经历,。

      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初级技术职称 3 年以上,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3 年以上;有至少 5 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四)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六五)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联网;(七六)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八七)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第三章 许可证的申领和核发7第七条 需 从 事 生 活 垃 圾 经 营 性 清 扫 、收 集 、运 输 服 务 的 企业 ,应 当 在 从 事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经 营 性 经 营 性 清 扫 、收 集 、运 输 经 营性 服 务 前 ,向 企 业 注 册 服 务 项 目 所 在 地 的 区 、县 级 市 市 容 环 卫 主管 部 门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

      需 从 事 生 活 垃 圾 经 营 性 处 置 处 置 理 服 务 的 企 业 ,应 当 在 从 事城 市 生 活 垃 圾 经 营 性 经 营 性 处 置 处 置 理 经 营 性 服 务 前 ,向 市 市 容环 卫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第八条 按 政 务 信 息 公 开 规 定 ,及 时 主 动 向 社 会 公 布 审 批 条件 、程 序 、办 理 时 限 、责 任 等 区 、(县 级 市 )县 级 市 市 容 环 卫 主 管部 门 ,对 辖 域 内 从 事 生 活 垃 圾 经 营 性 清 扫 、收 集 、运 输 、处 置 处 理服 务 企 业 的 申 请 实 行 资 料 一 站 式 受 理 服 务 预 审 对 申 请 材 料 不 齐全 或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要 一 次 性 告 知 ,并 向 申 请 人 提 供 行 政 许可 申 请 书 格 式 文 本 ,申 请 人 要 求 对 公 示 内 容 予 以 解 释 的 ,应 当 给予 解 释 说 明 并 提 供 准 确 、可 靠 的 信 息 第九条 申请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三)企业注册资金验资证明;8(四)企业及项目环卫行业工会的章程、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相关环卫机械、设备、车辆清单、照片及其所有权的证明;作业车辆安装行驶和作业记录仪相关证明;(六)企业法定代表人资历和资格证明材料;(七)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情况及相关资格证明材料;(八)固 定 的 办 公 场 所 及 机 械 、设 备 、车 辆 或 船 只 停 放 场 所 的证 明 材 料 ;(九)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或合法的水域清扫船只的有关证件;(十)提供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按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的规定,为员工购买保险的证明材料。

      企业按规定为员工购买保险的证明材料第十条 申请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处置理服务的企业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处置理服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9(三)企业注册资金的验资证明;(四)垃圾处置处理理场(厂)选址规划许可证、与处置服务内容相应的环境治理设施营运证书、垃圾处置场环评批复报告;(五)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技术负责人和企业技术、财务、关键岗位从业人员资历和资格证明材料及任职文件;(六)企业及项目环卫行业工会的章程、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工艺运行、设备、财务、安全、检测、计量等)作业质量规范以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材料;(七)相关环卫机械、设备、检测仪器、环境监测设施、车辆清单及其所有权的证明;(八)固定的办公场所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证明材料;(九)垃圾利用与处置处理的技术方案及检测、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十)监测系统与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联网证明;(十一)提供按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的规定,为员工购买保险的证明材料企业按规定为员工购买保险的证明材料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第十一条 区、(县级市)市县级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受理收到申请后,组织技术考评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查,从收到资料之日起 7 个工作日10内完成初步审查意见,并将材料报送市主管部门。

      汇总后提出审查意见,并将材料报送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工作总时限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受理对送审材料进行审核,发现重大问题需要复审,或对材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复审后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核,由受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给《许可证》,并定期予以公布市容环卫主管市主管部门部门在正式受理接到申请后,应在 20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程序,对不予发证的应给予答复说明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许可证》载明的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地址、法人、注册资金数额、许可内容、项目名称、证书有效期限、发证部门;证书分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内容一致正本应悬挂在经营者主要办事场所或经营场所的醒目处,向公众表明经营者取得的许可项目,便于社会公众的监督;副本为折叠式,便于携带,主要用于业务活动中对外出示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的许可证有效期为 1 年,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处理服务的企业的许可证有效期为5 年11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的《许可证》有效期为 1 年,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的《许可证》有效期为 3 年。

      《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每年年审一次持证企业必须在《许可证》年审有效期期满前 30 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区(县级市)的市容环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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