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焊考委相关资料.doc
32页焊焊工培工培训训和考和考试试管理制度管理制度一、一、报报名、名、审查审查与培与培训训1 申申报报 CCS 焊焊工工资资格格证书证书的一般要求的一般要求1.1 凡符合CCS《材料与焊接规范》2009规定报考条件的焊工由本人或所在单位推荐,即可向本考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CCS《材料与焊接规范》规定的《焊工考试申请表》(见附表)1.2 焊考委会负责对申报人员申请报考的焊工级别或类别,进行资格审查,并核实焊工的资格分类,按CCS《材料与焊接规范》2009规定确定其应培训和考试的科目1.3 焊考委会负责对完成资格审查的申报人员汇总,形成《焊工资格考试申请表》 (见附表) ,并与焊工考试计划(焊考委根据焊工考试情况编制)和《焊工资格证书申请书》 (见附表)一同向CCS提出焊工考试申请1.4 焊考委会负责对申请报考人员进行考试前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培训内容应覆盖《大纲》与应考科目的要求1.5焊工培训考试工作按下流程操作:2 报报考条件考条件2.1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向考委会提出申请报考人经审查批准,可参加考试:(1) 持有技校焊接专业毕业证书,现从事焊接工作者2) 能独立承担焊接工作,具有熟练操作技能,现从事焊接工作者。
3) 经过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者4) 参加水下焊工考试者,还应持有有效的潜水员证书或潜水学校颁发的潜水员毕业证书并具有一定的水下焊接技能,或经过水下焊接培训的潜水员,经考试委员会审查批准2.2 对申请升级的焊工规定如下:对申请升级的焊工规定如下:(1)报考者一般应逐级考试对于特殊情况,经焊考委审查同意和担当验船师批准,可根据自己从事实际工作范围及操作熟练程度,申请相应等级的焊工考试2)一般实际从事本等级工作六个月以上,方可申请高一等级的升级考试对于申请III级的人员,必须持II级证书且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2.3 从事焊接作业的焊工应按本章要求参加相应类别的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CCS将颁发相应的资格证书3 焊工等级和考试科目分类焊工等级和考试科目分类3.1 根据产品类型,焊工资格分为船舶与海上设施焊工、船用锅炉压力容器焊工两大类,其焊工等级根据焊接位置的不同来划分,对于板材分为Ⅰ、Ⅱ和Ⅲ级,对于管材分为ⅠP、ⅡP、ⅢP 和ⅢPR 级水下湿法定位焊为T 级3.2 不同试件形式的考试科目代号表示的焊接位置见表3.2 和图3.23.3 不同焊工等级对应的考试科目见表4.1.4.3。
3.4 特殊需要时,可根据产品实际焊接位置进行填角焊考试3.5 对船用锅炉压力容器焊工,需要时还应进行管板角接焊的专门考试图3.2 焊接位置示意图考试科目代号考试科目代号 表3.2试件形式考试科目(焊接位置)代号焊接位置F平焊V立向上焊H横焊板材对接焊O仰焊管子对接焊1G管子水平滚动焊2G管子垂直固定焊5G管子水平固定焊6G管子倾斜 45°固定焊6GR带有限制环的管子倾斜 45°固定 焊FF船形角焊FH平角焊FVu立向上角焊FVd立向下角焊板填角焊FO仰角焊2FG垂直固定平焊4FG垂直固定仰焊5FG水平固定焊管板角接韩6FG倾斜 45°固定焊不同焊工等级的考试科目不同焊工等级的考试科目 表3.3证件形式焊工等级常规焊工考试科目水下焊工考试项目ⅠFFⅡH、VH、V板材对接焊ⅢH、V、OOⅠp1G2GⅡp2G 或 5G5GⅢp2G+5G 或 6G6G管子对接焊Ⅲp6GR-水下湿法定位焊T-F、H、V注:不同产品类型焊工等级加字母以区分:船舶与上海设施焊工加“S” ;船用锅炉压力容○1器焊工加“B” 4 复试与重新考试复试与重新考试4.1 每一考试科目中,如有1个试样不合格,可在原试件上取2倍试样按原试验要求进行复试,复试全部合格者,该科目为合格。
4.2 每一考试科目中,如射线检验不合格,或有2个弯曲试样不合格,则该科目为不合格,不进行复试4.3 不合格的考试科目允许在1个月内进行1次该科目的补考补考的全部试验项目合格则该科目合格4.4 焊工考试全部科目不合格者,1个月后方可重新参加考试全部考试科目合格后方能发给证书重新考试仍不合格者,应经过培训后方可重新申请考试4.5 凡由于试件加工不当,或因非焊接因素造成缺陷而导致试验不合格者,试件作废并重新焊接后进行试验 考考试试与与评评定定1 一般一般规规定定1.1试板制作的坡口型式及试板尺寸都必须参照相关船级社要求进行加工,且坡口加工需进行冷加工1.2考试期间,基础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技能考试,否则视为无效,若考试过程中发现抄袭、代考等作弊现象,取消其考试资格1.3现场考试要求1.3.1现场考试由焊考委人员陪同相关验船师共同监督现场考试纪律1.3.2参加考试的焊工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指挥,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到场考试得人员,按弃权处理,不再另安排考试时间1.3.3技能操作考试时,除监考人员外,非应考焊工不得进入考场内,不得相互帮助打磨试件1.3.4参加考试的焊工在监考人员监督下在试件上打好标记(焊工钢印号) ,在指定的焊接工位上按照预定时间独立操作完成试件。
1.3.5不得替考、改变焊接位置发现作弊者取消考试资格1.3.6考试结束后清理干净工位上的焊条头杂物打扫卫生保持清洁1.3.7考试结束后的试件经监考人员外观检查合格后,焊工送到指定位置存放1.4外观评定:技能考试结束后由验船师依照船级社标准现场对焊接试板进行外观评定,如出现气孔、未焊透、咬边、余高过高、卷边等不符合要求的试板,作不合格处理1.5弯曲试验及X-射线检测:表面成形经验船师评定合格者可进行射线检测,或经机加工后进行弯曲试验,试验合格者视为考试通过2、、 考试要求考试要求2.1 焊工考试内容分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两种焊工应先进行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后才能参加操作技能考试2.2 基本知识考试内容应与技能考试的焊接方法相适应,可包括常用母材、焊接材料、焊接设备、焊接工艺、常见焊接缺陷种类、缺陷的防止与修补及焊接安全等基础知识考试范围应报CCS 认可2.3 操作技能考试前,考试委员会应将拟考的焊工等级、材料组别、试件厚度(管径) 、接头形式和坡口尺寸报CCS 确认2.4 焊工应按本章规定参加操作技能考试,考试应在验船师监督下完成主考人员应填写焊工考试现场记录并由验船师确认考试委员会应填写考试评定汇总表上报CCS。
2.5 考试所用的板材、管材和焊接材料应符合本规范第1 篇和本篇第2 章的有关规定考试材料应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材料2.6 定位焊焊工应以施焊的每一种位置焊一副试板2.7 试件形式与尺寸2.7.1 板对接、角接、管对接、管板角接头试件尺寸分别见图2.7.1(a)、(b)、(c)、(d)a)板对接 (b)板角接(c)管对接 (d)管板角接(插入式)单位:mm图 2.7.1 试件尺寸2.7.2 管对接的焊缝长度应不小于150 mm,若管子周长未达到该长度时应增加试件数量2.7.3 对接的具体接头型式(双面焊、单面焊、有无衬垫)和坡口尺寸(坡口角度、钝边、间隙)可由制造厂根据生产实际确定2.7.4 6GR 管对接试件尺寸的特殊要求见图4.2.2.42.7.5 管板角接头应采用插入式,接头形式见图2.9.52.7.6 板角接焊采用填角焊,焊喉厚度见图2.9.1(b)2.7.7 定位焊试件尺寸及装配要求见图2.9.7图 2.9.5 管板角接头试件接头形式图 2.9.7 定位焊试件尺寸及装配要求2.8 试件制作2.8.1 按产品上使用的焊接工艺进行试件的焊接。
焊接参数应符合WPS 要求2.8.2 按规定进行坡口制备、试件装配和焊前清理2.10.3 每付试件上应有焊工代号和焊接位置记号钢印,并保持至试验的所有阶段水平固定和45°固定的管子应有焊接位置的钟点记号2.8.4 试件坡口两端不应使用引弧板和熄弧板2.8.5 试件一经施焊,不得改换焊接位置施焊过程中,应始终保持焊接方向一致,不应变更2.8.6 试件应至少在盖面层有一个接头,当进行无衬垫单面焊双面成形考试时,还需在打底层也设置一个接头2.8.7 对有预热、后热或热输入控制要求的材料或工艺,考试条件应与产品要求相同(若试件不进行弯曲试验,焊后热处理或时效可以省略) 2.8.8 焊完后焊缝表面不得打磨或修补2.92.9 试验或检验试验或检验2.9.1 不同形式试件应进行的试验、检验项目和试样数量见表 2.9.1.试验、检验项目和试样数量 表 2.9.1试件形式试件形式试验或检验项目试验或检验项目试样数量试样数量 板对接焊1. 目视检验 2. 弯曲试验和/或射线检测①②目检:焊缝全长 射线检测:被检焊缝全长③ 弯曲:正、反弯各 1④ 管对接焊1. 目视检验 2. 弯曲试验和/或射线检测①②目检和射线检测:焊缝全长 弯曲:1G、2G 时正、反弯各1④ 5G、6G、6GR 时正、反弯各 2④ 板填角焊1. 目视检验 2. 破断试验或宏观检验目检:焊缝全长 破断:被检焊缝全长③ 宏观:2 个 管板角接 头1. 目视检验 2. 宏观检验目检:焊缝全长 宏观:2 个 定位焊1. 目视检验 2. 弯曲试验目检:所有焊点 弯曲:试板与垫板成整体弯曲, 焊缝表面为受拉面 注:①实芯焊丝气体保护焊(含铝合金)不能免除弯曲试验。
②对船用锅炉压力容器焊工为射线检测+弯曲试验 ③被检焊缝全长指试件两端各去除25mm 后的长度 ④当试件厚度大于或等于 12mm 时可用侧弯代替2.9.2 外观目检时,焊缝表面应为焊后原始状态,不应进行任何加工2.9.3 如用射线检测,焊缝余高和垫板可不去除2.9.4 试样的截取方法应不影响材料的性能,一般可采用机械加工方法如采用气割方法,则每侧应留有不少于 5mm 的机加工余量2.9.5 如用弯曲试验,焊缝余高和垫板(如有时)应采用机械加工方法加工至于母材轧制面齐平,焊缝边缘的咬边不应去除弯曲试样具体取样位置见图 2.9.5(a)和(b)a)板材试件1G、2G(T<12) 5 G、6G、6GR(T<12) 1G、2G(T≥12) 5G、6G、6GR(T≥12)(b)管子试件 图 2.11.5 弯曲试样取样位置2.9.6 对管板角接头,如图 4.2.4.6 所示用机械方法将试件四等分,取其中 2 块,对 A、B 面进行宏观断面检查(其中 B 为接头处) 2.9.7 板角接焊采用折断试验时,试验方法见 CCS2009《材料与焊接规范》第 3 篇第 1 章 1.2.4.4。
2.9.8 板角接焊采用宏观检验时,其中 1 个宏观断面应取自接头处2.10 试试件的件的评评定定2.10.1 外观目检应满足下列条件:(1) 焊缝表面成形良好,焊缝边缘应平顺过渡到母材,焊缝宽度均匀;(2) 焊缝表面应无裂纹、未熔合、夹渣、气孔和焊瘤等缺陷;(3) 焊缝咬边深度应不大于 0.5mm焊缝两侧咬边累计总长度对于板试件应不超过焊缝全长的 10%;对于管试件应不超过焊缝全长的20%;(4) 无衬垫的试件焊接后,不应有未焊透,但允许有深度不超过0.1t(t 为试件厚度)且不大于 1.5 mm、累计长度不超过焊缝全长的10%的局部内凹;(5) 平焊位置的焊缝余高应不大于 3 mm,其他位置应不大于 4 mm;每侧焊缝宽度应不大于坡口宽度 2.5 mm;(6) 无衬垫的试件,焊后其根部焊瘤应不大于 3 mm2.10.2 对接焊弯曲试验应满足下列条件:(1) 压头直径和弯曲角度按本篇第 1 章表 1.2.4.2 对焊接工艺认可试验的规定;(2) 试样经过弯曲试验,在其受拉面的任何方向上均不应有超过 3 mm 的裂纹和其他开口缺陷2.10.3 对接焊射线探伤,钢材和铝合金应分别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