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关对公司企业分类.doc
5页B类企业是正常普通的企业海关对适用B类管理企业实行常规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规定,海关根据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报关情况、遵守海关法律法规情况等,设置A、B、C、D四个管理类别,对企业实施动态的分类管理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经向主管海关申请并经海关审核确定的,海关实施A类管理,其中年进出口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或出口总额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公司和自营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机电产品自营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可予以优先考虑一)注册登记二年以上,并且 (1)连续6个月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注) (2)连续二年无拖欠海关税款情事; (3)连续二年加工贸易合同按期核销; (4)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签定免验协议后二年内无申报不实记录; (二)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三)有正常的进出口业务; (四)会计制度完善:财务帐册健全,科目设置合理,业务记录真实可信; (五)指定专人负责海关事务; (六)连续二年报关单差错率在5%以下; (七)凡设有存放海关监管货物仓库的企业,其仓库管理制度健全,仓库明细帐目清楚,入库单、出库单(包括领料单)等实行专门管理,做到帐货相符。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关实施C类管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违规行为,或偷逃应缴税款5万元人民币以上、不满50万元人民币的; (二)拖欠海关税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三)帐册管理混乱,帐簿、资料不能真实、有效地反映进出口业务情况的; (四)遗失重要业务单证或拒绝提供有关帐簿、资料,致使海关无法监管的; (五)不按规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手续的; (六)一年内报关单差错率在10%以上的; (七)出借企业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的; (八)在进出口经营活动中被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等行政处罚的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关实施D类管理: (一)二年内走私偷逃应缴税款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多次走私应累计); (二)伪造、涂改进出口许可证或批件的; (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 (四)拖欠海关税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利用假手册、假报关单、假批件骗取加工贸易税收优惠的; (六)在承运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上私设夹层、暗格的; (七)被外经贸主管部门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 (八)已构成走私罪并经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凡经审核不符合A类管理条件且未发生符合C、D类企业所列情形者,海关实施B类管理。
适用A类管理的企业名单由海关总署下发各海关执行,在实行常规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提供以下便利: (一)在海关业务现场设专门窗口,优先办理货物申报、查验和放行手续;并应企业要求,优先实行“门对门”验货二)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经海关总署批准,可实行海关派员驻厂监管或计算机联网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三)对按规定允许担保的货物,海关凭企业提交的保函验放,免收保证金; (四)对企业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可免予取样化验 (五)为企业优先提供EDI联网报关的便利 (六)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可向外经贸部申报成立进出口公司,海关优先为其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 海关对适用B类管理企业实行常规管理制度 海关对适用C类管理的企业实行包括以下措施在内的重点监管: (一)对按规定允许担保的货物必须提交保证金; (二)办理加工贸易合同登记备案必须按规定的比例交纳保证金; (三)对其经营活动列入稽查重点; (四)对其进出口货物实行重点查验; (五)不予办理异地报关备案; (六)将有关情况通报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 海关对适用D类管理的企业采取以下措施:(一)不予办理新的加工贸易合同备案; (二)进出口货物逐票开箱查验; (三)按有关规定暂停企业报关资格,或暂停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业务资格,暂停企业保税存储业务资格; (四)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取消企业报关资格,或取消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业务资格,取消企业保税存储的业务资格。
(五)将有关情况通报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由外经贸部或其授权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对违规、走私企业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海关对企业实施动态的分类管理 一经发现企业发生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所列情事的,海关立即对其管理类别进行相应调整,实施C类或D类管理其中对调整前适用A类管理的企业,主管海关应通知企业不再对其实施A类管理,并将调整结果7日内报海关总署由海关总署通报全国海关,同时抄送外经贸部 适用D类管理的企业在二年内没有再发生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事的,海关对其实施C类管理;适用C类管理的企业在一年内没有发生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所列情事的,海关对其实施B类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