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经济师考试《中级房地产》精讲第三讲(11).docx
3页2022年经济师考试《中级房地产》精讲:第三讲(11)一、闲置土地的认定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开工开发建立的建立用地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①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立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开工开发建立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开工开发建立的;②已开工开发建立但开发建立的面积占应开工开发建立总面积缺乏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缺乏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立连续满1年的;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 ①延长开发建立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②转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连续开发建立;③安排临时使用,待原工程开发建立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④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立用地进展开发建立;⑤政府实行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立工程连续开发建立,并对原土地使用者赐予补偿;⑥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
三、征收土地闲置费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立占用耕地,1年以上未开工建立的,应当根据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展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商定的开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开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 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四、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立占用耕地,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展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满2年未开工开发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行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开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开工开发拖延的除外 考试论坛 依照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打算书》,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撤销建立用地批准书,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例题1: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 )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开工开发建立的建立用地。
A.人民政府 B.规划部门 C.土地治理部门 D.房产治理部门 答案:A 解析: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开工开发建立的建立用地 例题2: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立占用耕地,连续( )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 A .1年 B.2年 C.3年 D.4年 答案:B 解析: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立占用耕地,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