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乌鲁木齐市住房委员会文件.doc
6页乌鲁木齐市住房委员会文件乌鲁木齐市住房委员会文件市房委会[2005]3 号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乌鲁木齐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驻乌各单位:根据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实施以来反映的一些具体问题和自治区最 近批准调整的住房补贴相关标准,我市重新修订了《乌鲁木齐机关事业单位住 房补贴实施细则(试行) 》现予印发实施,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经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批准,我市住房货币补贴试行基准标准从每平 方米 310 元调整为 480 元自 2005 年开始,凡试行范围内的单位,均按新的住 房补贴试行基准标准计发住房补贴,已经按老标准核发补贴的离退休职工予以 补发二、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 2005 年 1 号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住房补贴面积 标准正高级技术职务按厅(局)级标准执行;副高级技术职务按县处级标准执行; 中级技术职务按科级标准执行自 2005 年 7 月 12 日新房改[2005]1 号文件发 布之日起,凡试行范围内的事业单位均按新的专业技术人员住房面积标准计发 住房补贴,此前已经计发的专业技术人员住房补贴不作调整三、根据乌政办〔2004〕55 号文件关于住房补贴发放实行轮候制的规定, 我市 2005 年住房贴发放范围为 2004 年 12 月 31 日前工龄满 10 年的在职无房职 工。
二 00 五年十一月一日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宅 补贴 细则 通知乌鲁木齐市住房委员会 2005 年 11 月 1 日印乌鲁木齐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实施细则(试行)乌鲁木齐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住房货币化分配是住房分配体制的根本性转变,是深化城镇住房制 度改革的核心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统一政策, 顺利实施;根据《乌鲁木齐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 《办法》 ) ,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住房货币化分配在国家和自治区统一政策目标下,坚持量力而行的 原则;坚持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 法” ,平稳过渡,综合配套的原则第二章 补贴对象与补贴面积标准第三条《办法》所称“无房职工”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一)未以政府规定的公有住房标准租金承租公有住房(包括单位自管公 房、政府直管公房及军队公有住房,下同)的;(二)未以房改价或其它政府优惠价格购买公有住房的;(三)未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四)未享受过单位资助购买商品房或经济运用房的;(五)未领取国家(单位)的住房补助或住房补贴(不包括住房公积金、 提租补贴)的;(六)已退出以规定标准租金承租公有住房的;(七)个人自建住房(不含划拨土地)及以市场租金租住住房的;(八)依法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私有住房的;(九)其它自行解决住房的。
第四条《办法》所称“未达标职工”是指:夫妻一方(含一方在异地)在单位已享受优惠购房、集资合作建房、购买 直管公房及资助购房或以标准租金承租公有住房,但现住房面积没有达到规定 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第五条《办法》所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是指职工本人职级对应的应享受 的补贴面积一)试行范围内事业单位中有技术职称且受聘的专业技术干部,正高级技 术职务按照厅(局)级住房面积标准;副高级技术职务按县处级住房面积标准; 中级技术职务按照科级干部住房面积标准二)夫妻双方职级不同的,分别按照其职级应享受的补贴面积标准计发住 房补贴三)行政机关中有技术职称的干部统一按公务员职务序列和相应标准计发 住房补贴第三章 职工现住房面积的核定第六条本《办法》所称 “现住房面积”是指职工已购(租)公房的建筑面积, 包括公摊面积、楼道和阳台面积(下同) 下列住房面积应核定为现住房面积: (一)按政府规定的公有住房标准租金承租公有住房的,以其建筑面积为准如建筑面积不明确的按使用面积乘 1. 333 的系数二)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并享受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 (包括高层住房、复式住房)的,现住房面积以新房产证标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第四章 优惠购房政策与住房补贴政策的衔接第七条试点单位在《办法》发布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对本单位职工家庭的现 住房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自查自纠,并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第八条对单位在自查中发现的违反房改政策夺占住房的行为,必须按照房改政 策认真负责地做好清退工作,及时办理退房手续的,逾期不退的,经查实后, 由市房委办会同纪检监察、产籍部门吊销违纪职工多占住房的产权证,由原产 权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收回第九条试点单位在自查自纠后,对本单位职工家庭的现住房座落、现住房面积 及补贴面积情况公示一周,接受群众的监督无误后,按照审批程序逐级上报 审批第五章 职工住房补贴专户设立与住房补贴额的计算第十条单位填写《乌鲁木齐市职工住房补贴开户审批表》到市住房委员会 资金科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补贴对象建立住房补贴专户(离退休职工除外) 第十一条职工一次性补贴额和按月补贴额的计算:(一)无房职工一次性补贴额=(实际工龄÷300 月× 480 元+5.94 元×建 立公积金前的工龄)×补贴面积标准(二)未达标职工一次性补贴额=(实际工龄÷300 月×480 元+5.94 元× 建立公积金前的工龄)×(补贴面积标准—现住房面积)(三)无房新职工按月补贴额=月工资基数×0.15(四)未达标老职工按月补贴额=工资基数×0.15×(1—现住房面积÷补贴 面积标准)(五)在职职工实际工龄(月)=2004 年 12 月—参加工作年月离退休职工实际工龄(月)=离退休年月—参加工作年月住房货币补贴中实际工龄最高按 30O 月计算,超过 300 月按 300 月计算;不足 300 月按实际工作月份计算。
六)在职职工及 1995 年(含 1995 年)后离退休职工建立公积金前的工龄 =1995—参加工作年份 职工月工资基数按《办法》第五条规定执行第六章 住房补贴的审批第十二条发放职工一次性补贴审批程序: (一)补贴申请住房补贴对象向所在单位提出住房率补贴发放的书面申请 (二)补贴对象的确认单位对补贴对象进行审核,计算职工住房补贴额并按 要求填写有关报表 (三)补贴审批单位需持职工住房补贴报告、职工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 印件、未达标职工房产证及复印件、职级证书、聘书复印件、职称证书、相关 补贴表格,经主管部门审查后,变动文件报市房委办审批 (四)补贴核拨单位持市房委办审批手续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补贴资 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入单位为职工个人开设的住房补贴专户,由单位住房基金 专户划转的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单位为职工个人开设的住房补贴专户 (五)补贴兑付符合支取住房补贴的职工,按本《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办 理住房补贴的兑付第十三条职工按月补贴审批程序: (一)补贴申请住房补贴对象向所在单位提出住房补贴发放的书面申请 (二)补贴对象的确认单位对补贴对象进行审核 (三)补贴审批与核拨单位根据当年新参加工作人员的情况和未达标老职工 发放一次性补贴的情况,填写相关补贴清册,报市房委办审批后到财政部门办 理补贴核拨手续。
(四)职工调整工资后,应于调整工资的次月凭人事部门审批后的《工资变动 审批表》填写《乌鲁木齐市职工按月住房职工按月补贴变更清册》 ,到财政部门 办理补贴核拨手续第七章 在职职工住房补贴的支取条件和程序第十四条在职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支取本人名下的住房补贴: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 (二)出国定居的; (三)调出本市的; (四)因故被辞退、除名、开除等原因与原单位脱离工作关系的; (五)在职期间死亡的第十五条支取住房补贴程序,凡符合上述条件的职工: (一)拟购房职工提供合法的购房合同,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申请支取个人 名下的住房补贴资金由资金管理部门直接将职工购房所需补贴资金一次性划 入售房(产权)单位 (二)出国定居、调出本市的职工凭出国定居有效证明文件、调动手续、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办理支取 (三)因故被辞退、除名、开除等原因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的,凭有关证明、 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办理支取或划拨 (四)职工在职期间死亡的,凭死亡证件或公安部门开具的销户证明,公证书、 继承人或受赠人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办理支取第十六条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采用轮候制,按照优先原则确定以下发放顺序:(一)离退休职工; (二)无房职工; (三)新职工; (四)工龄满 25 年以上的住房面积未达标在职者职工; (五)工龄满 25 年以下的住房面积未达标在职职工; (六)实行住房补贴制度后,职务级别、技术等级晋升的职工住房差额补贴; (七)按工龄长短依此类推。
第八章 住房制、贴的变更与调整第十七条职工在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职级发生变动的,从职级变动的次月起按新 任职务应享受的补贴面积标准计发住房补贴第十八条职工在发放住房补贴期间在本市内调动的,原单位应从办理调动手续 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已计发的住房补贴,全额转入调入单位为该职工 设立的补贴帐户;并将该职工已发的补贴状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中的住房档案 调入单位可根据该职工已计发的住房补贴状况,结合单位实际继续计发住房补 贴第十九条职工在发放住房补贴期间调离本市的,原单位应从办理调动手续的次 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该职工已计发住房补贴的状况经房委办审定后, 记入该职工人事档案中的住房档案已计发的住房制、贴由职工凭调动手续和 住房档案办理转移或提取第二十条职工在发放住房补贴期间因故被辞退、除名、开除与原单位脱离劳动 关系的,原单位应从上述行为发生之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其所发住房 补贴状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中的住房档案如该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应将其已 计发的住房补贴转补贴第九章 其它第二十一条职工家庭在整个房改过程中,只能选择一种住房分配政策,不得一 方领取住房补贴,另一方参加优惠购房、福利租房、集资合作建房。
第二十二条自建私有住房的职工,如土地使用权为出让方式取得的,计发全额补贴;土地使用权为划拨方式取得的,按补贴额的 8 0%计发第二十三条以标准租金租住公有住房且已领取差额住房补贴的职工,如其退出 所租公房的;可在下年度预算经费中补齐全额住房补贴第二十四条职工家庭购买房改房或用标准租金租住公房期间离婚的,仍按离异 前所住房改房或租住公房的实际建筑面积分别核定双方的住房补贴;离异后, 无房一方又分公房的,住房补贴面积和并计算,不足部分享受差额补贴第二十五条购买现住房取得全部产权且离婚前双方享受差额补贴的,离婚后各 自按原标准发放住房差额补贴第二十六条全额发放住房补贴的单身职工,结婚时如对方已以单身购买了房改 房的,应停止发放补贴,退回已发住房补贴如现住房面积未达标的,按各自 应享受的面积标准与现住房面积之差,重新计发差额补贴第二十七条参加社会统筹代发退休费的职工,原工资关系所在单位对其进行面 积核定后,凡符合发放住房补贴的,由原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根据其住房实际情 况按规定发放第二十八条离退休异地安置(含回原籍安置)的无房或住房未达标的老职工, 且当时未作其它安置(已发安置费的除外)的,由其原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按照 我市住房补贴标准发放。
第二十九条因伤、病、残等原因提前退休,工作不满 25 年的职工;发放住房补 贴按其实际工龄一次性计发第三十条按照国发[1998]23 号文件精神,在 1999 年 1 月 1 日前去世的无房或 住房未达标的老职工,不再发放住房补贴;1999 年 1 月 1 日(含)后去世的无 房或未达标的老职工,其去世前的住房补贴由原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根据其住房 实际情况按《办法人由其法定继承人或受赠人办理支取手续其法定继承人或 受赠人办理支取手续第十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乌鲁木齐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