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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商法的概念特征以及基本原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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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节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特征以及基本原则商法的概念、特征以及基本原则一、一、“商商”((commerce)的意义:)的意义:1、语言学的角度:、语言学的角度: 最开始,商在我国古代汉语中,是一种计时单位最开始,商在我国古代汉语中,是一种计时单位所谓所谓“商,刻也商,刻也”——《《集韵集韵》》 后来,商演变成了推测,估计的意思如现代汉语中的后来,商演变成了推测,估计的意思如现代汉语中的“商量商量”最后,最后,“商商”被引用到经济生活领域中被引用到经济生活领域中最初:古老的商事活动主要是物与物之间的交换互通有无,维持生存为前最初:古老的商事活动主要是物与物之间的交换互通有无,维持生存为前提由于没有货币的存在,也就不存在后来我们商法中的基本要素即营利性提由于没有货币的存在,也就不存在后来我们商法中的基本要素即营利性的存在后来:商被引用到了营利性活动中这是伴随着商品贸易的发展,交换规后来:商被引用到了营利性活动中这是伴随着商品贸易的发展,交换规模的扩大,尤其是在货币出现以后,一个以从事交易活动为职业,并从中模的扩大,尤其是在货币出现以后,一个以从事交易活动为职业,并从中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的阶层出现以后。

      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的阶层出现以后至此:至此:“商商”便丰富了原有的内涵,非营利性活动与营利性活动都可以用商便丰富了原有的内涵,非营利性活动与营利性活动都可以用商来表述值得一提的是,值得一提的是,“商商”不仅仅指代一种交易行为,还指称从事这不仅仅指代一种交易行为,还指称从事这一行业的人如一行业的人如“客商客商”、、“布商布商” 2、在现代社会对于、在现代社会对于“商商”一词的使用:一词的使用:在现代社会,商的使用范围很广阔,不仅仅涉及到法学,诸多学科如经济学,在现代社会,商的使用范围很广阔,不仅仅涉及到法学,诸多学科如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都涉及到,而且,在不同学科,对于社会学,管理学,都涉及到,而且,在不同学科,对于“商商”研究的侧重点研究的侧重点不同如在管理学中,商的侧重点在于研究运营成本,产出效益;在法学中,不同如在管理学中,商的侧重点在于研究运营成本,产出效益;在法学中,对于商行为的研究侧重公平,规范化对于商行为的研究侧重公平,规范化1)法律用语中,商包括在流通领域的商行为,也包括在生产领域的商行)法律用语中,商包括在流通领域的商行为,也包括在生产领域的商行为但是要注意,只有当生产和流通与经营联系在一起的时候,即营利为。

      但是要注意,只有当生产和流通与经营联系在一起的时候,即营利为目的,才能被视为法律上的商行为至此我们可以知道,在商法中,为目的,才能被视为法律上的商行为至此我们可以知道,在商法中,一个灵魂概念一个灵魂概念——营利性!营利性!2)经济学中,对于)经济学中,对于“商商”的理解,多倾向于关注流通领域的理解,多倾向于关注流通领域3、商行为的标的(商的标的):、商行为的标的(商的标的):最初,商行为的标的仅仅包括动产,有形资产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尤其是最初,商行为的标的仅仅包括动产,有形资产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尤其是金融领域的扩大,商的标的扩大到了无形财产,如不动产、票据,有价证券、知识金融领域的扩大,商的标的扩大到了无形财产,如不动产、票据,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等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商行为不仅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商行为,还包括了产权等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商行为不仅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商行为,还包括了证券交易、信托、融资租赁,国际法上的保理、知识产权贸易等商人的主题也随证券交易、信托、融资租赁,国际法上的保理、知识产权贸易等商人的主题也随着扩大,不仅仅传统的自然人,而且法人、非法人组织、尤其是各类企业也已经成着扩大,不仅仅传统的自然人,而且法人、非法人组织、尤其是各类企业也已经成为商事交易的主要主体。

      为商事交易的主要主体 二、商法的概念:二、商法的概念:商法,一般认为,是调整商法,一般认为,是调整商事商事交易主体在交易主体在商事商事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里,我们有两个方式去理解一是从广义上理解,另一个是从狭义上去这里,我们有两个方式去理解一是从广义上理解,另一个是从狭义上去理解广义上讲,商法包括全部的商事部门法,即商人身份法和商行为法,广义上讲,商法包括全部的商事部门法,即商人身份法和商行为法,而且包括了与商行为密切相关的法律,如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而且包括了与商行为密切相关的法律,如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运输法律等甚至有的学者认为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本属于经济运输法律等甚至有的学者认为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本属于经济法的领域的法律法的领域的法律狭义上讲,仅仅包括商法中的商事私法规范,即公司法票据法等不涉狭义上讲,仅仅包括商法中的商事私法规范,即公司法票据法等不涉及公法规范的本课程中的商法是狭义上的商法及公法规范的本课程中的商法是狭义上的商法 与以上分类相对应,世界各国的商法均分为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和形式意义上的与以上分类相对应,世界各国的商法均分为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和形式意义上的商法。

      商法1、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形式意义上的商法:这种商法是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在民法典以外制定一套商法典,以商法典这种商法是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在民法典以外制定一套商法典,以商法典命名的法典,几位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但是这种法典在形式上由于各国的命名的法典,几位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但是这种法典在形式上由于各国的编纂方式和立法理念的不同,又分为以下三种形式:编纂方式和立法理念的不同,又分为以下三种形式:A、主观主义原则、主观主义原则——以商人为中心:德国以商人为中心:德国B、客观主义原则、客观主义原则——以商行为为中心:法国以商行为为中心:法国C、折中主义原则、折中主义原则——融合商行为和商人:日本融合商行为和商人:日本在英美法系国家,原来并没有统一的,在英美法系国家,原来并没有统一的,20世纪后期,为了便于交易,以美世纪后期,为了便于交易,以美国为首制订了统一的法律,美国的国为首制订了统一的法律,美国的《《统一商法典统一商法典》》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但是,他不同于其他上面的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例,而是以货物的买卖为但是,他不同于其他上面的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例,而是以货物的买卖为中心,构建了商法典。

      中心,构建了商法典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典,是指调整商事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成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典,是指调整商事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成在我国,目前不存在一个统一的商法典,所以,不存在形式意义上的商在我国,目前不存在一个统一的商法典,所以,不存在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但是我国的商法在实质意义上,已经大量存在从这一点上来讲,法但是我国的商法在实质意义上,已经大量存在从这一点上来讲,我国已经有了商法我国已经有了商法 三、商法的特征:三、商法的特征:关于商法的特征,并没有统一的认识,但是,大多数学者认为,以下的关于商法的特征,并没有统一的认识,但是,大多数学者认为,以下的几种特征是商法典型具备的几种特征是商法典型具备的一一)、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营利性是指商事主体通过商行营利性是指商事主体通过商行为获得经济利益的特征商法为获得经济利益的特征商法的各项制度,如商事主体的确的各项制度,如商事主体的确定,商行为的确定,商事活动定,商行为的确定,商事活动的目的,甚至包括上行为的具的目的,甚至包括上行为的具体制度,如合同形式,效率便体制度,如合同形式,效率便捷性等,都是商法营利性的具捷性等,都是商法营利性的具体表现。

      体表现商法起源于商事习惯,商事交易行为,商法起源于商事习惯,商事交易行为,而商事加以本来就是一项跨国界的活动而商事加以本来就是一项跨国界的活动随着全球化的进一步加强,商法的国际随着全球化的进一步加强,商法的国际性特征更为明显性特征更为明显二二)、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表现在,商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表现在,商法调整的不是所有的法律关系中的法调整的不是所有的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或者行为,而是特定的主体主体或者行为,而是特定的主体即,商行为或者商事主体即,商行为或者商事主体三三)、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由于商法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法律,他由于商法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法律,他对于商行为中各项环节都做了详细的规对于商行为中各项环节都做了详细的规定此外,商法还必须及时反映社会实定此外,商法还必须及时反映社会实践中的需要,而商事活动变化非常快,践中的需要,而商事活动变化非常快,所以商法的修订也更加频繁所以商法的修订也更加频繁四四)、商法的公法性:、商法的公法性:商法是一个特别的私法,因为在该私商法是一个特别的私法,因为在该私法中,存在了大量的公法性规范。

      如法中,存在了大量的公法性规范如商事登记,商号规范等商事登记,商号规范等五五)、商法的国际性:、商法的国际性: 四、商法的原则:四、商法的原则:商法的原则贯穿商法始终,不仅是商法立法的指导理念,也是商法在使用过商法的原则贯穿商法始终,不仅是商法立法的指导理念,也是商法在使用过车中的一根红线车中的一根红线各国对商法的理念不同,对商法的基本原则理解也不同,但是大多数国家的各国对商法的理念不同,对商法的基本原则理解也不同,但是大多数国家的商法仍然共同遵循着如下原则:商法仍然共同遵循着如下原则:(一)、商主体法定原则:(一)、商主体法定原则:(二)、公平交易原则:(二)、公平交易原则:在该原则下,进一步认为可以有如下几个方面:在该原则下,进一步认为可以有如下几个方面:1、商事主体类型法定、商事主体类型法定——组织形式组织形式2、商事主体内容法定、商事主体内容法定——财产关系、组织关系财产关系、组织关系3、商事主体公示法定、商事主体公示法定——登记制度登记制度此概念的基础是民商合一的理念把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对待所此概念的基础是民商合一的理念把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对待所以衍生出了这个原则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以衍生出了这个原则。

      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法律地位平等法律地位平等2、诚实守信履行义务诚实守信履行义务 (三)、交易便捷、迅捷原则:(三)、交易便捷、迅捷原则:商事交易的目的,在于利用现有的资源,最大化追求经济利益而资金的商事交易的目的,在于利用现有的资源,最大化追求经济利益而资金的流转速度与所获得的收益成正比所以,在制定商事规范时,要充分考虑流转速度与所获得的收益成正比所以,在制定商事规范时,要充分考虑的到商事交易的特点,尽量做到规范促进简便快捷的到商事交易的特点,尽量做到规范促进简便快捷1、交易便捷:、交易便捷:要式行为和文义行为的规范交易便捷的有力保障简化协商过程要式行为和文义行为的规范交易便捷的有力保障简化协商过程2、短期时效:、短期时效:在商法中,各类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都比较短与民法上的大部分诉讼时效不同在商法中,各类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都比较短与民法上的大部分诉讼时效不同3、定型化交易:、定型化交易:权利义务的格式化和权利义务的证券化是商法的重要特点权利义务的格式化和权利义务的证券化是商法的重要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通过公示主义、外观主义等原则,实现交易安全通过公示主义、外观主义等原则,实现交易安全。

      四)、鼓励交易原则:(四)、鼓励交易原则:商行为应当是自由的,但是为了最大化的利用和消化资源,商法在尊重交商行为应当是自由的,但是为了最大化的利用和消化资源,商法在尊重交易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了最大化的鼓励交易此原则最大限度的促进易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了最大化的鼓励交易此原则最大限度的促进经济的往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经济的往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其他原则来鼓励交易其他原则来鼓励交易2、最大限度的维护交易的有限性最大限度的维护交易的有限性3、对当事人有过错的行为,最大限度的给当事人不久的机会对当事人有过错的行为,最大限度的给当事人不久的机会五)、交易安全明确原则:(五)、交易安全明确原则:明确在于,交易双方对对方的充分提示义务,使得当事人能够全面知明确在于,交易双方对对方的充分提示义务,使得当事人能够全面知晓交易的内容,加强法律监督,维护交易安全主要表现在:晓交易的内容,加强法律监督,维护交易安全主要表现在:1、双方的充分提示义务、双方的充分提示义务2、禁止欺诈和不正当竞争、禁止欺诈和不正当竞争 第二节第二节 商法的渊源商法的渊源商法的渊源是指商法规范用以表现的和存在的形式。

      它是对商行为进行约束的商法的渊源是指商法规范用以表现的和存在的形式它是对商行为进行约束的法律规范的的重要来源,也是商事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在我国,商法的渊源法律规范的的重要来源,也是商事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在我国,商法的渊源主要表现为制定法、立法和司法解释、商事自制法等具体说来有如下几种:主要表现为制定法、立法和司法解释、商事自制法等具体说来有如下几种:(六)商事自制规则(六)商事自制规则(一)法律:(一)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的商法中,这类的法律渊源极为常见在我国的商法中,这类的法律渊源极为常见二)行政法规:(二)行政法规:国务院及其所属机构指定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及其所属机构指定的规范性文件(三)地方性法规:(三)地方性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四)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四)国际条约、国际惯例:这里的条约,限于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这里的条约,限于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五)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五)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第三节第三节 商法与其它部门法的关系商法与其它部门法的关系商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不仅关系到商法原则与具体条款应用问题更关系到商商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不仅关系到商法原则与具体条款应用问题更关系到商法典与民法典,经济法典等的关系。

      这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法典与民法典,经济法典等的关系这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实践问题实践问题一、商法与民法的关系:一、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在理论上是争议非常大的一个问题而且,商法与民法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在理论上是争议非常大的一个问题而且,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关系到如何应用商法,如何做到更好的适用法律,在立法层面上,的关系,关系到如何应用商法,如何做到更好的适用法律,在立法层面上,关系到如何如何起草商法典,民法典,制定统一的商事规则,统一的民法规关系到如何如何起草商法典,民法典,制定统一的商事规则,统一的民法规范所以,这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司法实践问题所以,这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司法实践问题要澄清这个问题,还要深入理解商法的概念!要澄清这个问题,还要深入理解商法的概念! (一)、再谈商法概念(一)、再谈商法概念:: 现代商法的起点是现代商法的起点是商人法商人法在《《不列颠不列颠百科全书百科全书》》(国际中文版国际中文版)中,中,law merchant商人法,拉丁文为商人法,拉丁文为lex mercatoria或或jus mercatorum被解释为被解释为“中世纪期间有关商人、中世纪期间有关商人、商业事务的习惯法规和原则的总称。

      是商人商业事务的习惯法规和原则的总称是商人们自己为了管理他们之间的交往而采用的们自己为了管理他们之间的交往而采用的 《《不列颠百科全书不列颠百科全书》》(国际中文版国际中文版)立足立足于英美社会,所以没有收入大陆法系民于英美社会,所以没有收入大陆法系民商法分立之商法分立之“商法商法”(Commercial law)词词条《《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法学卷)对此解对此解释道释道:商法是商法是“传统上指与民法并列,并传统上指与民法并列,并互为补充的部门法,即调整市场经济关互为补充的部门法,即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商业组织和商业活动的法律系中商人、商业组织和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规范的总称此外,在此书中,还出此外,在此书中,还出现了商业法的概念现了商业法的概念 在此可以而且需要澄清的是:在此可以而且需要澄清的是:1、历史上的商人法不是、历史上的商人法不是“法法”如果认为国家强制力保障是法的基本特征之一,如果认为国家强制力保障是法的基本特征之一,则作为现代商法起点的商人法并不是法则作为现代商法起点的商人法并不是法2、商法是私法商法的商人自治特性及遵从、商法是私法。

      商法的商人自治特性及遵从”商商”的便捷性要求,都根源于私的便捷性要求,都根源于私的交易和信用关系而当代国家不仅成了制定经济政策、实行宏观调控和微观经的交易和信用关系而当代国家不仅成了制定经济政策、实行宏观调控和微观经济管理的国家,而且从事投资经营形成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公司等,从事交易订济管理的国家,而且从事投资经营形成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公司等,从事交易订立商品和服务买卖、信贷及担保等合同,立商品和服务买卖、信贷及担保等合同,“变成商人国家变成商人国家”,与此相关的法超出,与此相关的法超出了了“商商”的范畴和原则的法若涉足经济国家和商人国家活动领域,则必然毁掉自的范畴和原则的法若涉足经济国家和商人国家活动领域,则必然毁掉自己乃至整个私法己乃至整个私法3、、Business law不是商法将不是商法将Business law和和Droit des affairs译为商法,是令人译为商法,是令人误解和不适宜的它是在商法误解和不适宜的它是在商法(Commercial law或或Droit commercial)面对社会化面对社会化和公私法高度交融的社会经济及法的现实,由于商人特权之不合时宜,无谓且和公私法高度交融的社会经济及法的现实,由于商人特权之不合时宜,无谓且繁琐的商人和商行为划分。

      繁琐的商人和商行为划分4、按今日之经济法观点,计划经济的、按今日之经济法观点,计划经济的“商业法商业法”应属经济法范畴应属经济法范畴5、、Business law或或Droit des affai和经挤法都是经济国家的产物,和经挤法都是经济国家的产物,二者在外延上颇多重合其区别二者在外延上颇多重合其区别“不在于法律性质,而在于政不在于法律性质,而在于政治实质治实质” (二)、再谈商法的历史(二)、再谈商法的历史——民商分立的历史形成:民商分立的历史形成:所谓民商分立所谓民商分立,其基本含义是指民法典与商法其基本含义是指民法典与商法典自成体系典自成体系,分别立法分别立法,各自调整社会经济关系各自调整社会经济关系中的民事关系与商事关系中的民事关系与商事关系1、定义、定义 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封建社会内部日益壮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封建社会内部日益壮大和中央集权的加强大和中央集权的加强,诸国将在各国商人之间适诸国将在各国商人之间适用的用的,具有国际性的各种商事习惯具有国际性的各种商事习惯,商事规范纳入商事规范纳入本国的国内法本国的国内法,从而开始了近代商事立法从而开始了近代商事立法2、起源、起源 究其根源民商分立的形成在于商法有其产生、存在究其根源民商分立的形成在于商法有其产生、存在的理由的理由——即商法调整的特殊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存在。

      即商法调整的特殊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存在实际上早在各国民法典颁布之前实际上早在各国民法典颁布之前,民商分立就已存在民商分立就已存在 民法规范基本上来源于罗马私法民法规范基本上来源于罗马私法,近代资本主义商品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经济条件下,凡是平等主体之间所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凡是平等主体之间所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均由民法规范调整因此民法规范是平等地保身关系均由民法规范调整因此民法规范是平等地保护一切民事主体护一切民事主体,而不是保护某一特殊阶层的利益的法而不是保护某一特殊阶层的利益的法律近代民法与商法的重要区别也正在于此近代民法与商法的重要区别也正在于此3、根源、根源 商法所调整的商事法律关系与民法所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有密切联系,商事法律关商法所调整的商事法律关系与民法所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有密切联系,商事法律关系不能完全脱离民事法律关系而存在但是,两者在性质上存在着重要的区别概括系不能完全脱离民事法律关系而存在但是,两者在性质上存在着重要的区别概括而言,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而言,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包括公法人和私法人之间)其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包括公法人和私法人之间)、非法人的组织之间以及公民、法人、非法人的组织相互之间基于民事行为而形成的、非法人的组织之间以及公民、法人、非法人的组织相互之间基于民事行为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这种民事行为既包括非经营活动,也包括经营活动商事关系仅仅是商主社会关系这种民事行为既包括非经营活动,也包括经营活动商事关系仅仅是商主体实现商行为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主体是不含有自然人特征的抽象的经营单位,商行体实现商行为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主体是不含有自然人特征的抽象的经营单位,商行为仅仅是经营活动,不包括非经营活动为仅仅是经营活动,不包括非经营活动 其二,民事关系不仅包括财产关系,而且包括人身关系,如婚姻关系、家庭关系其二,民事关系不仅包括财产关系,而且包括人身关系,如婚姻关系、家庭关系而商事关系主要涉及财产关系,不涉及与自然人相关的人身关系而商事关系主要涉及财产关系,不涉及与自然人相关的人身关系 其三,民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主要反映的是商品交换关系,重点是财产的支配权其三,民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主要反映的是商品交换关系,重点是财产的支配权而商事交易中的财产关系不仅仅包含商品交换,而且包含商品的生产和经营关系;不而商事交易中的财产关系不仅仅包含商品交换,而且包含商品的生产和经营关系;不仅包括财产的支配权,更多的是财产的管理权、经营权仅包括财产的支配权,更多的是财产的管理权、经营权。

      其四,民事法律关系重点强调的是主体的平等权利,即私法上的权利商事法律关其四,民事法律关系重点强调的是主体的平等权利,即私法上的权利商事法律关系不仅仅强调这种私法上的平等权,同时强调公法上的国家主体对商主体的管理权,系不仅仅强调这种私法上的平等权,同时强调公法上的国家主体对商主体的管理权,强调因国家管理所形成的各种关系,如商事登记管理、特种标的物经营许可的管理等强调因国家管理所形成的各种关系,如商事登记管理、特种标的物经营许可的管理等等 二、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二、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商法与经济发的关系,是二十世纪以来,商法发展的商法与经济发的关系,是二十世纪以来,商法发展的有一个重要理论问题,也是一个理论难题不仅在传有一个重要理论问题,也是一个理论难题不仅在传统的社会主义国家,商法被经济法所兼容并包,即使统的社会主义国家,商法被经济法所兼容并包,即使在西方国家,经济法已经成为商法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在西方国家,经济法已经成为商法发展的一个重要的障碍由于经济法本身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障碍由于经济法本身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更没制定出经济法典因此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理更没制定出经济法典。

      因此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理论上更是莫衷一是这种差异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经济论上更是莫衷一是这种差异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所导致的法的调整对象所导致的 按照这种观点,商法与经济法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按照这种观点,商法与经济法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在调整对象上,商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对行政机其一,在调整对象上,商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对行政机关的调整也主要局限于商事管理机关的商事管理行为经济法则不仅调整经济关的调整也主要局限于商事管理机关的商事管理行为经济法则不仅调整经济活动的主体,即经营主体的行为,而且调整国家及其代表机构,如权力机关和活动的主体,即经营主体的行为,而且调整国家及其代表机构,如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参与经济活动或运用国家权力干预经济活动的行为行政机关参与经济活动或运用国家权力干预经济活动的行为 其二,在调整方法上,商法注重维持私法中传统的其二,在调整方法上,商法注重维持私法中传统的“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经,经济法则信守济法则信守“国家统治原则国家统治原则” 其三,在法律属性上,商法是以平等主体为本位的私法,以任意性规范为其三,在法律属性上,商法是以平等主体为本位的私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经济法则是以国家为本位的公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

      主;经济法则是以国家为本位的公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 其四,在体系构成上,商法以商主体、商行为、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其四,在体系构成上,商法以商主体、商行为、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等为内容;经济法则以价格、金融、税收、投资、公平交易、保险法、海商法等为内容;经济法则以价格、金融、税收、投资、公平交易、反垄断、贸易管制等为内容反垄断、贸易管制等为内容 按照狭义的经济法理论,经济法是伴随着现代经济的发达,需要借助于国按照狭义的经济法理论,经济法是伴随着现代经济的发达,需要借助于国家手段对经济活动予以干预,为弥补传统商法的不足而产生的一个新的法律部家手段对经济活动予以干预,为弥补传统商法的不足而产生的一个新的法律部门,它是现代市场经济中对传统商法的补充门,它是现代市场经济中对传统商法的补充 三、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三、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的概念一直存在着广义和狭义的解释经济法的概念一直存在着广义和狭义的解释 在广义上,经济法是调整社会全部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在广义上,经济法是调整社会全部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既调整经济组织关系,又调整经济交易范的总称,经济法既调整经济组织关系,又调整经济交易关系;既调整国内经济关系,也调整涉外和国际经济关系;关系;既调整国内经济关系,也调整涉外和国际经济关系;既调整宏观经济关系,也调整微观经济关系。

      按照这一理既调整宏观经济关系,也调整微观经济关系按照这一理论观点,商法是经济法的一个部分,被经济法所兼容近论观点,商法是经济法的一个部分,被经济法所兼容近年来,随着广义经济法理论的日益贫弱和商法独立地位的年来,随着广义经济法理论的日益贫弱和商法独立地位的不断提高,这一观点越来越多地遭到否定不断提高,这一观点越来越多地遭到否定 在狭义上,经济法是以在狭义上,经济法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反垄断法断法”、、“国家宏观调控法国家宏观调控法”、、“国家参与法国家参与法”为中心,为中心,体现国家权力对经济交易行为予以干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体现国家权力对经济交易行为予以干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四、商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四、商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商法作为私法规范与公法规范相兼容的法律规范体系,其公法性规定主要为行政法律商法作为私法规范与公法规范相兼容的法律规范体系,其公法性规定主要为行政法律规范因此,商法与行政法既存在性质上的区别,又存在规范体系上的联系因此,商法与行政法既存在性质上的区别,又存在规范体系上的联系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规定国家行政权力的组织、行政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主要规定国家行政权力的组织、行政权力的活动以及对行政活动后果的救济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与商法调整的商事权力的活动以及对行政活动后果的救济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与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具有不同的特性,主要表现在:关系具有不同的特性,主要表现在:其一,其一,行政关系是根据国家意志产生的,是国行政关系是根据国家意志产生的,是国家权力运用的结果;商事关系是基于商主体的自由意志产生的,是商主体自主自愿家权力运用的结果;商事关系是基于商主体的自由意志产生的,是商主体自主自愿行为的结果;商事关系是基于商主体的自由意志产生的,是商主体自主自愿行为的行为的结果;商事关系是基于商主体的自由意志产生的,是商主体自主自愿行为的结果其二,其二,行政关系中的法律主体,必然有一方为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有时双方行政关系中的法律主体,必然有一方为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有时双方皆为行政管理机关;商事关系中的双方一般皆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国家皆为行政管理机关;商事关系中的双方一般皆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国家只是在例外情况下才成为商主体,如政府采购、国家发行国库券等此外,当国家只是在例外情况下才成为商主体,如政府采购、国家发行国库券等。

      此外,当国家行政机关对商主体行使管理职权时,可以成为由此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主体,但这种行政机关对商主体行使管理职权时,可以成为由此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主体,但这种法律关系不等同于商事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不等同于商事法律关系其三,其三,行政关系具有隶属性,是一种不平权关系;行政关系具有隶属性,是一种不平权关系;商事关系具有平等性,是一种平权关系商事关系具有平等性,是一种平权关系其四,其四,行政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其调整行政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其调整方法具有强制性;商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其调整方法具有任意性方法具有强制性;商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其调整方法具有任意性其五,其五,行政关行政关系中主体所获得的权力是由国家授予的,它是职权与职责的结合,其权力与特定主系中主体所获得的权力是由国家授予的,它是职权与职责的结合,其权力与特定主体密切联系,不可任意放弃,也不可随意转让;商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与主体的个体密切联系,不可任意放弃,也不可随意转让;商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与主体的个人意志及利益相联系,并可由主体依照自己的意志合法处置人意志及利益相联系,并可由主体依照自己的意志合法处置 行政法与商法的关系又颇为密切。

      行政法与商法的关系又颇为密切商法中的公法性规范主要是行政法律规范,商法中的公法性规范主要是行政法律规范,如商事登记制度、商事账簿制度、股权转让如商事登记制度、商事账簿制度、股权转让登记制度、船舶登记制度等等这些制度的登记制度、船舶登记制度等等这些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商事秩序的建立和商事权利的目的在于保障商事秩序的建立和商事权利的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说,商事活动中的行政法调整,从这个意义上说,商事活动中的行政法调整,是行政法对商法的补充是行政法对商法的补充 第四节第四节 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的调整对象在明晰商法的地位以后,我们才能更好的理解商法调整对象的含义商法调整对在明晰商法的地位以后,我们才能更好的理解商法调整对象的含义商法调整对象,是指商法作为特殊的法律规范体系对现实生活发生作用的范围独立的商法象,是指商法作为特殊的法律规范体系对现实生活发生作用的范围独立的商法调整对象,反映了商法独立存在的必要性和价值性是商法独立划分为一个法律调整对象,反映了商法独立存在的必要性和价值性是商法独立划分为一个法律部门的基础,也是商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本质特征所在部门的基础,也是商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本质特征所在。

      1、商法调整对象观点各异,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有:、商法调整对象观点各异,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有:1)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人或者企业)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人或者企业——主观主义立法模式主观主义立法模式2)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行为)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行为——客观主义立法模式客观主义立法模式3)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法律关系)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法律关系——折中主义立法模式折中主义立法模式 2、分析:、分析:诚然,以上观点虽然在表述上有不同的观点,但是都殊诚然,以上观点虽然在表述上有不同的观点,但是都殊途同归1)第一种观点可以进一步分析,认为以商人或者企业为)第一种观点可以进一步分析,认为以商人或者企业为特殊身份,实行了商行为,从而形成了商人这一特殊主特殊身份,实行了商行为,从而形成了商人这一特殊主体之间的关系;体之间的关系;2)主张商行为的观点认为,基于商行为而形成的行为者之)主张商行为的观点认为,基于商行为而形成的行为者之间的关系间的关系所以,他们的观点着眼点不同,但是落脚点都相同殊途所以,他们的观点着眼点不同,但是落脚点都相同殊途同归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无论是强调商行为还是商人,同归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无论是强调商行为还是商人,最终都以商主体,实施了商行为而形成的商事法律关系为最终都以商主体,实施了商行为而形成的商事法律关系为商法的调整对象。

      商法的调整对象3、商事法律关系的独立性、商事法律关系的独立性——商法独立性的基础之一商法独立性的基础之一 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经营关系,以营利为目的,也就是由经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经营关系,以营利为目的,也就是由经营主体所从事的营利行为而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是实施了营主体所从事的营利行为而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是实施了经营行为的经营主体以及他们之间的对内对外法律关系经营行为的经营主体以及他们之间的对内对外法律关系总体而言,商事法律关系有如下的含义总体而言,商事法律关系有如下的含义第一,商法调整的是营利性的主体,而非非营利性主体第一,商法调整的是营利性的主体,而非非营利性主体第二,商法调整的是营利主体的营利行为,而非非营利行为第二,商法调整的是营利主体的营利行为,而非非营利行为第三,商法调整的是营利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各类关系,第三,商法调整的是营利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各类关系,基于公法关系也有私法关系基于公法关系也有私法关系第四,商法调整的是营利主体的活动时发生在持续的营第四,商法调整的是营利主体的活动时发生在持续的营业之中,而非偶发的业之中,而非偶发的 4、商法之所以可以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原因之一在于,起调整的对象具有、商法之所以可以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原因之一在于,起调整的对象具有独立性或相对独立性。

      商法调整对象即商事法律关系的独立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独立性或相对独立性商法调整对象即商事法律关系的独立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以商事法律关系作为商法调整的对象,其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商法调以商事法律关系作为商法调整的对象,其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商法调整营利主体,不调整非营利主体,如民事主体、行政主体等商法都不予以调整,整营利主体,不调整非营利主体,如民事主体、行政主体等商法都不予以调整,即使对非营利主体偶尔从事的营利行为,商法也不作调整其二,商法只调整营即使对非营利主体偶尔从事的营利行为,商法也不作调整其二,商法只调整营利主体的营利行为,不调整营利主体的非营利行为,即不调整营利主体所从事的利主体的营利行为,不调整营利主体的非营利行为,即不调整营利主体所从事的与商事活动无关的行为,如企业开展文体活动、企业对慈善事业的捐赠等其三,与商事活动无关的行为,如企业开展文体活动、企业对慈善事业的捐赠等其三,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是各种企业组织商法对其具有多层次、多规模的广泛适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是各种企业组织商法对其具有多层次、多规模的广泛适用性其四,商法所调整营利主体在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关系,既包括企业的对用性。

      其四,商法所调整营利主体在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关系,既包括企业的对外关系,也包括企业的对内关系;既包括国家对企业行为的监管所形成的关系,外关系,也包括企业的对内关系;既包括国家对企业行为的监管所形成的关系,如工商登记,也包括企业与企业之间在交易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还包括企如工商登记,也包括企业与企业之间在交易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还包括企业与权利人,如出资股东,以及企业与企业员工之间所形成的权利和财产关系业与权利人,如出资股东,以及企业与企业员工之间所形成的权利和财产关系其五,商法所调整的是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其六,商法所其五,商法所调整的是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其六,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的活动必须发生在持续的营业之中,偶尔发生的营利行为不是商调整的营利主体的活动必须发生在持续的营业之中,偶尔发生的营利行为不是商法调整的对象法调整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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