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经法规2010年下半年第二章核心内容.doc
13页2010 年财经法规之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 概述一、 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一) 支付结算的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目的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二)支付清算的特征1、 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2、 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规定的格式要求及填写规范3、 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4、 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5、 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银行、诚实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二、 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1.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三、 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单位日常活动中的结算可分为 A 现金结算 B 非现金结算两大类非现金结算也叫支付结算①以汇票、本票、支票三种票据为支付工具的叫票据结算②以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信用卡等票据以外的结算凭证进行的结算叫非票据结算。
一) 汇票 (单位和个人均可使用)1、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当事人只有两个,即出票银行和收款人,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就是银行汇票的付款人2、 银行汇票的使用范围单位和个人在同城、异地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3、 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1) 绝对记载事项 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①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承诺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收款人名称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签章2) 银行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2 个) ①付款地②出票地(3) 银行汇票的非法定记载事项 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4、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为自出票日起一个月,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5、 银行汇票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P57(1) 申请 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2) 受理 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3) 持票办理结算 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装让给被背书人,但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二) 本票1、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是由出票人约定自己付款的一种自付证券,其基本当事人有两个:①出票人②收款人 不需要进行承兑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签发银行本票2、 本票的种类根据签发主体的不同,本票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等根据面额的不同,银行本票分为定额银行本票和不定额银行本票3、 银行本票的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各种款项结算异地结算不能使用银行本票4、 银行本票的记载事项(1) 绝对应记载事项 六个方面: ①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承诺③确定的金额④收款人名称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2) 银行本票的相对记载事项(2 个) ①付款地②出票地5、 银行本票的出票用于转账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现金”字样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本票6、 银行本票的付款(1) 银行本票见票付款(2)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自出票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2 个月六)托收承付 (新增)1、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一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一千元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签有符合《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2、托收承付的流程 P61购货单位承付货款有验单承付和验货承付两种方式承付期,验单承付期为3 天;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 10 天3、拒绝付款 购货单位在承付期内有权全部或部分拒付货款P62(七)委托收款 (新增)1、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委托收款的结算方式2、委托收款流程 p623、拒绝付款 p63四、 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支付结算方面的法律 1995 年 5 月 10 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199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行政法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支付结算《支付结算办法》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新增《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 》五、 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一) 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二)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三) 填写基本要求 p64-651、 中文大写金额的书写要求(3 点)2、 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的书写要求(4 点)3、 票据出票日期的书写要求(2 点) 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在填写月:1,2,10 前+0 日:1,2,3,4,5,6,7,8,9,前+010,20,30 前+011,12,13,14,15,16,17,18,19 前+0(四) 填写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五) 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属于欺诈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新增 第二节 现金管理一、 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 (8 点)p67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是金融主管机关,负责对开户银行执行现金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和稽核各级开户银行是现金管理的具体执行机关,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二、 现金使用的限额 开户单位 3—5 天所需的日常零星开支库存现金限额。
三、 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p68四、 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p69-70(一)建立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二)加强货币资金业务岗位管理(三)严格货币资金的授权管理(四)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1、支付申请 2、支付审批 3、支付复核 4、办理支付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一、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特征:1 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与银行之间产生的一种法律关系银行结算账户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存款人与银行,存款人与银行之间既有平等的经济协调法律关系,也有不平等的经济管理法律关系2.性质是活期存款账户3.目的是办理资金收付结算4.银行结算账户是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二、 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1.存款人: 银行结算账户分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2.用途:单位,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实行核算制(2 个工作日内审核)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不含注册验资) 、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3.开户地: 分为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三、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1.一个基本账户 2.自主选择 3.守法合规 4.存款信息保密四、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一)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1、 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遵循存款人自主原则。
2、 一般程序 p73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存款人银行结算账户有法定变更事项的,应于5 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并于 2 日内向人民银行报告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 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事由(4 点)p722、 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程序(1) 存款人主体资格终止 应于 5 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申请存款人主体资格终止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2) 因地址变更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开户银行,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程序银行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办理撤销手续3、 办理银行结算账户撤销手续的注意事项(5 点)P77五、 基本存款账户(核准类)(一)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工资奖金)需要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的主要存款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二)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要求 P78六、 一般存款账户(备案类)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一) 一般存款账户 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二) 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1、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都可以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且没有数量限制2、 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 p80(三)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程序 (新增补充)p80七、专用存款账户(核准类)(一) 专用存款账户 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二) 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特定事项开立的条件: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劵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三) 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程序 (新增)p82八 临时存款账户(核准类) 验资和增资的除外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 使用范围 临时机构及临时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二) 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要求(1) 设立临时机构(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3)注册验资(4)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等三) 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程序 (新增)p84(四) 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 2 年。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九、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备案类)(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可以在储蓄账户中选择,申请确认个人结算账户(二)开户要求 1.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 2.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如代付水、电、话费) 、定期贷记(代发工资) 、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三)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程序 (新增)p85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 5 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十、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符合法定条件,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单位和个人均可办理条件范围 P86十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一) 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进行检查监督二)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 10 年开户银行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三) 存款人的管理 1.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 2.对开户许可证的管理3.妥善保管其密码十二、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罚则(一) 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开立、撤销、使用)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