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岛核事故后核电厂改进行动通用技术要求(试行).pdf
31页— 3 — 附件: 附件: 福岛核事故后核电厂改进行动通用技术要求 ( 试 行 ) 国家核安全局 — 4 — 前 言 福岛核事故后,国家核安全局会同有关部委对运行和在建核电 厂开展了核安全检查,检查结果表明:我国核电厂具备一定的严重 事故预防和缓解能力,安全风险处于受控状态,安全是有保障的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核电厂的核安全水平,国家核安全局依据检查 结果对各核电厂提出了改进要求为了规范各核电厂共性的改进行 动,国家核安全局组织编制了《福岛核事故后核电厂改进行动通用 技术要求》(以下简称《通用技术要求》),作为核电厂后续改进 行动的指导性文件 为推进《通用技术要求》制定工作,由国家核安全局牵头组织, 技术支持单位配合,共同成立《通用技术要求》制定工作组,编制 了工作大纲,并于 2012 年 2 月上旬启动《通用技术要求》的编制工 作,编制过程中,工作组采取了内部研讨、现场调研、分头起草, 统一汇总的形式开展编制工作整个编制过程历时 2 个月,于 3 月 底形成征求意见稿,向各核电集团公司、各营运单位、各相关设计 院以及各地方监督站征求意见意见反馈后,工作组进行了认真研 究,组织召开沟通交流会,形成了《通用技术要求》。
5 月 8 日,召 开了《通用技术要求》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向委员会专家咨 询意见,经再次修改完善后,形成《通用技术要求》 — 5 — 《通用技术要求》编制目的是规范各核电厂共性的改进行动, 解决目前我国核电厂在实施福岛后改进措施过程中所采用技术的统 一性问题,尽可能统一和协调各核电厂所采取的安全改进策略深度 和广度,解决监管当局和营运单位在安全改进策略上可能的不同认 识,在实质上为我国核电厂在福岛核事故后开展改进行动工作提供 指导由于我国核电厂堆型、技术等存在差异,各核电厂是否需要 采取相关的改进行动由国家核安全局相关改进管理要求确定 《通用技术要求》的编制结合了我国核电厂的实际情况,综合 考虑福岛核事故后的初步经验反馈,集合了行业内各方的意见,反 映了目前国内核能界对于福岛核事故后安全改进的认识水平,是用 于指导我国核电厂开展改进工作的综合性文件但是,福岛核事故 经验和教训的总结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随着国际国内对福岛核事 故研究的不断进展,认识的不断深入,国家核安全局将会对《通用 技术要求》进行修正和完善,以进一步提高核电厂安全水平 — 6 — 目 录 1.核电厂防洪能力改进技术要求 2.应急补水及相关设备技术要求 3.移动电源及设置的技术要求 4.乏燃料池监测的技术要求 5.氢气监测与控制系统改进的技术要求 6.应急控制中心可居留性及其功能的技术要求 7.辐射环境监测及应急改进的技术要求 8.外部灾害应对的技术要求 — 7 — 核电厂防洪能力改进技术要求 一、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文件对福岛后改进行动中核岛设施及厂房防洪能力改进提出 技术要求,主要内容包括对核电厂防洪、排洪设施的功能进行排查 和评估,并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使核电厂安全重要系统和部件在 超设计基准洪水事件条件下最大限度地保持安全功能。
适用范围: 运行和在建核电厂 二、定义及释义 1.水淹影响因素 1.水淹影响因素 对于核安全重要物项进行防洪能力评估的水淹要素包括:天文 高潮位、可能最大风暴潮增水、可能最大风暴潮相应的波浪影响、 可能最大海啸洪水、海平面升高、江河洪水、溃坝洪水和厂址可能 最大降雨等因素 2.地下防水淹措施 2.地下防水淹措施 是指对地下管廊与安全重要厂房贯穿处接口的防水封堵等措施 3.地上防水淹措施 3.地上防水淹措施 是指对与重要厂房相连地下廊道的室外检修口和安装孔、以及 可能导致安全重要设备水淹的厂房外地面以上门窗洞、通风口等的 防水封堵等措施 — 8 — 4.永久性防水封堵 4.永久性防水封堵 根据开孔的类型和性质,采用水密门、挡水槛、整体浇注加模 块封堵或其他防水密封措施对开孔或贯穿件进行的永久性封堵 5.临时性防水淹措施 5.临时性防水淹措施 当发生紧急情况时启用的措施(如:沙袋、防水挡板、可移动 护墙板等) 三、功能要求 (一)根据厂址条件对可能引起水淹事件的各项因素进行梳理 和排查,复核确认原设计所采用的设计基准洪水位的有效性运行 核电厂在复核中应考虑最新的观测分析数据,考虑建厂以来厂址周 边环境变化等因素。
(二)根据厂址条件确定适当的超设计基准水淹场景(如设计 基准洪水位情况下,叠加千年一遇降雨),复核厂区排洪能力、评 估厂区积水深度根据评估结果,采取地上防水淹措施,防止厂区 积水不受控制地进入安全重要厂房(如:核岛厂房、重要厂用水泵 房、应急柴油发电机厂房、厂址附加柴油发电机厂房等) (三)对与安全重要厂房相连接的地下管廊等通道进行全面排 查重点考虑水淹可能导致电厂三大安全功能失效的地下管廊和房 间,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地下防水淹措施要求通过地下管廊等通 道的地下防水淹措施,保证在上述水淹场景下和应急补水能力接入 之前,至少有一个余热排出的安全序列可用 — 9 — (四)必要时,应开展地下防水淹措施的专项技术研究,待技 术成熟后对于贯穿部位实施有效的地下防水淹措施 (五)地上防水淹措施和地下防水淹措施一般均应采用永久性 防水封堵,对于无法采用永久性防水封堵的情况,经过评估,可以 采用临时性防水淹措施,并制订合适的程序,指导临时措施的使用 四、设备 无 五、存储和布置 (一)防水淹措施应能承受适当的水头高度,地下廊道的封堵 建议按照不小于管廊埋置深度加评估所得的厂区积水深度来确定水 头高度,应根据水头高度采用适当的封堵材料和封堵技术,保证合 适的密封能力,并考虑今后运行中必要的检查措施。
(二)应对防水淹措施实施后带来的其他可能风险进行评估, 重点评估地下防水淹措施对电厂运行和安全的影响,并采取相应预 防措施 六、其他 无 七、参考文献 1.HAF101 核电厂选址安全规定 2.HAF102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 3.HAF103 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 4.HAD101/08 滨河核电厂厂址设计基准洪水的确定 — 10 — 5.HAD101/09 滨海核电厂厂址设计基准洪水的确定 6.GB/T 50294-1999 核电厂总平面及运输设计规范 7.JTJ213-98 海港水文规范 8.GB 50108-2001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9.GB 50208-2001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10.GB 50013-2006 室外给水工程规范 11.GB 50014-2006 室外排水工程规范 12.GB 50015-2003(2009 年版)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13.GB 50300-20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 11 — 应急补水及相关设备技术要求 一、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文件对福岛后改进行动中应急补水及相关设备设置提出技术 要求,主要内容包括采用二回路或一回路应急补水、乏燃料水池应 急补水等措施带出余热的技术要求,并提出了移动泵、补水管线和 水源的技术要求。
适用范围: 运行和在建核电厂 二、定义及释义 1.应急补水 1.应急补水 指在核电厂部分或全部安全系统功能丧失的场景下,通过移动 泵和外界动力向二回路和/或一回路补水,及向乏燃料水池补水以带 出余热的人工干预措施 2.多堆厂址 2.多堆厂址 指一个厂址有两个及以上反应堆且各反应堆之间的距离小于 5km 的核电厂厂址 三、功能要求 (一)二回路应急补水的功能要求 (一)二回路应急补水的功能要求 1.能够长时间的通过二回路“充-排”方式排出堆芯热量,其 应急补水流量应能满足停堆 6 小时后堆芯余热排出的需要 — 12 — 2.所设置的设备应保证事故后至少 72 小时的运行需求 3.需在停堆后 6 小时内完成应急补水措施的所有准备工作,使 其处于可用状态 4.为了使应急补水措施有效,可考虑二回路可用的卸压手段, 保证适当的应急补水流量 5.应将二回路应急补水操作纳入严重事故管理导则或相关规程 (二)一回路应急补水的功能要求(二)一回路应急补水的功能要求 1.通过移动泵和管线向一回路进行应急补水,其流量应能满足 停堆 6 小时后堆芯余热排出的需要 2. 应考虑一回路机械密封泵轴封水泄漏的补水措施。
3.所设置的设备应保证事故后至少 72 小时的运行需求 4.为了使应急补水措施有效,可考虑一回路可用的卸压手段, 保证适当的应急补水流量 5.需在停堆后 6 小时内完成应急补水措施的所有准备工作,使 其处于可用状态 6.应将一回路应急补水操作纳入严重事故管理导则或相关规程 (三)乏燃料水池应急补水的功能要求 (三)乏燃料水池应急补水的功能要求 1.应急补水流量应考虑乏燃料水池最大设计基准热负荷对应的 沸腾蒸发损失 2.可根据乏燃料水池的液位变化,调节应急补水流量的大小, 或者启动和停运应急补水措施;乏燃料水池应急补水应考虑对虹吸 的防护 — 13 — 3.应能够满足事故后至少 72 小时燃料不裸露 4.在乏燃料水池的水位降到乏池燃料组件裸露水位前,需完成 应急补水措施的所有准备工作,使乏燃料水池的应急补水可用 5.应将乏燃料水池应急补水操作纳入严重事故管理导则或相关 规程 (四)移动泵的设置应考虑同时满足堆芯冷却和乏燃料水池冷却 的要求,多堆厂址需考虑配备至少两套设备与移动泵快速、可靠联 接的补水管线设置应满足需要,不对原系统产生不可接受的影响 (五)应综合评价可用水源,并在相关规程中对水源的利用方 式予以指导。
四、设备要求 (一)移动泵制造和功能应满足相应国家标准的要求 (二)根据应急补水方案分析结果确定移动泵的流量和扬程, 配备与其匹配的动力源(自带驱动设备或移动电源等) (三)设置的应急补水接口、隔离装置应与接入系统具有相同 的安全级别,隔离装置后抗震要求应与接入系统相同接口的设置 应考虑方便人员操作和连接 (四)应根据应急补水措施的流量和压力要求,选择相应的管 道尺寸和承压能力 (五)应针对各种应急补水设备,包括移动泵、管线,以及对 原有管线的修改部分,制订相应的检查、维修和试验规程 — 14 — 五、存储和布置 (一)存储移动泵等相关设备的构筑物按厂址所在地区地震基 本烈度提高一度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设计基准地震动 SL2(相当的 地面加速度)进行校核 (二)移动泵等相关设备储存应满足在水淹高度高于设计基准 洪水位 5 米时,已采取的防水淹措施不会导致移动泵及相关设备不 可用 (三) 建议储存移动泵等相关设备的构筑物设置在安全厂房 100 米以外,同时考虑交通的可达性 (四)应急补水管线的布置需考虑管线与安全系统管线接口位 置的恰当性,确保不影响原系统的安全功能,又便于工程实施 六、其他 需考虑下述方面: (一)为一回路进行应急补水,将稀释一回路或堆芯的硼浓度, 可能引起堆芯重返临界的风险。
(二)为乏燃料池进行应急补水,应考虑乏燃料池硼浓度稀释 的风险 (三)需考虑新增应急补水管线开口对构筑物结构性能的影响 (四)需研究因应急补水可能产生的放射性废水的影响及应对 措施 七、参考文献 1.HAF102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 — 15 — 2.U.S. EPRI 先进轻水堆用户要求(Utility Requirements Document,Rev.10) 3.NEI 06-12, B.5.b Phase 2&3 Submittal Guideline. Rev. 2 4. GB50011-2010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5.GB50223-2008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 16 — 移动电源及设置的技术要求 一、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文件对福岛后改进行动中增加的移动式应急电源提出要求, 主要内容包括移动式应急电源的功能、设备技术要求及相关运行规 程要求 适用范围: 运行和在建核电厂 二、定义及释义 1.接口 1.接口 设备边界与设备实体相接的安装、紧固和连接(机械连接和电气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