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实务之融资借款合同纠纷答辩状.doc
4页重庆商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答辩状答辩人:重庆商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一支路6号42—1被答辩人:杨志立,1965年12月29日出生住址: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二段585号附4号7—2原告杨志立诉重庆商佳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被告进行答辩如下:一、原告所述并非全部事实,本案基本事实如下:2013年6月19日,原告因收购陕西省安康市镇平县陈家湾煤矿资金紧张,遂与被告签订《委托代理融资协议》,约定由原告提供镇平县陈家湾煤矿作为融资质押物,由被告为甲方寻求项目投资合作,被告收取定金30000元,并约定“如因甲方原因造成项目投资未能成功,甲方所交定金不予退还”2013年7月,被告依约为原告找到出借方即本案第三人吴英,三方于2013年7月3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由第三人吴英借款2000万元给原告,由被告对原告借款的本金及利息承担担保责任,原告以镇平县陈家湾煤矿的动产及不动产向第三人吴英提供抵押《借款协议》同时约定,“在协议签订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原告应当完成抵押登记,若未按约定办理抵押的视为违约,被告有权不予退还原告缴纳的履约保证金2013年7月3日,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在《借款协议》签订后,共同出具一份《补充协议》,该协议要求原告如实履行《借款协议》规定的义务,并表明若原告不能按照《借款协议》办理完善相关手续,则被告不退换履约保证金。
2013年7月12日,原告、被告及第三人签订了一份《终结协议》,该协议明确指出三方于2013年7月3日签订的《借款协议》由于乙方即原告的原因终止,并约定《终止协议》签订后,三方之前签订的所有协议、合同和相互出具的票据、文件全部作废,并且三方互不追究任何违约责任和其他责任,三方之间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已全部了结因此,在《终结协议》签订后,所有合同、协议文本原件均已销毁之后,原被告再没有签订任何协议,被告也没有对退还履约保证金作出任何承诺二、如上所述,本案中涉及的所有合同、协议文本均已作废并销毁,所有票据、文件均已作废没有法律效力,复印件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三、原告称,原告和被告共同到安康市国土局办理抵押登记,但该局告知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只需办理备案即可首先,根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矿业权抵押确实只需办理抵押备案即可,但本案中,原告混淆了矿业权与煤矿动产及不动产的关系,根据,镇坪县陈家湾煤矿的动产及不动产并不等于镇坪县陈家湾煤矿的矿业权根据《物权法》及《担保法》的规定,不动产抵押需办理抵押登记,未经登记抵押权不能设立因此,原告未按约定办理不动产抵押,是因为其对抵押物的错误认识,并不能证明其没有违约。
其次,及时双方约定的抵押物为矿业权,但矿业权属于不动产,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抵押需办理抵押登记,否则抵押权不设立《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是2000年颁布并生效实施,《物权法》是2007年颁布并实施,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以《物权法》的规定来办理且,1999年《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探矿权、采矿权抵押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抵押合同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无效因此,安康市国土局告知原告不能办理登记不能成为原告违约的理由四、即使根据合同复印件,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履约保证金并支付利息也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委托代理融资协议》及《借款协议》、《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都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义务享受权利,并承担因违约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结合前述本案基本事实,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三个协议均明确约定,若原告违约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导致合同终止的,被告有权不退还履约保证金本案中,协议终止的原因完全在于原告,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履约保证金并承担利息是毫无依据的。
五、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为融资而支付的差旅费、好处费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本案中,首先,原告所称造成的损失并没有直接证据予以证明,其所提供的车票、发票等不能说明这些支出就是为了融资而支付的费用;其次,就算其为融资支付了差旅费及好处费,但本案中合同终止的全部原因在于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违约方即原告自行承担综上,被告认为,在2013年7月12日签订《终结协议》之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所有债权债务关系均已了结,双方应当按照该协议的宗旨,互不追究相互之间的任何违约责任和其他责任更何况,本案中,导致协议终止的责任完全在于原告,其更加没有任何权利向被告主张退还履约保证金并赔偿损失被告请求合议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