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开电大作业范文-小议“强化企业组织”原则.doc
7页企业是现代商事关系中最重要、最活跃的主体,是社会经济的基本单位,它的设立、存续与健康发展,是整个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基础本文即浅要叙述了强化企业组织原则的概念,内容,分析了其之所以成为商法基本原则的理由,以及其意义与消极的一面 企业 市场 资本 有限责任 风险 破产整顿 企业是现代商事关系中最重要、最活跃的主体,是社会经济的基本单位,为社会经济的细胞和动力之所在在现代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绝大多数商事活动都有赖于商事企业的积极行为它的设立、存续与健康发展,是整个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基础企业的设立、破产、变更、解散,不仅关系企业本身,而且对于其相连的社会经济关系都会产生直接而深刻的影响所以,商事企业很自然的成为现代商法的重要调整对象和调整内容各国商法都以大量的强行法规则对商事企业加以调整和控制,致力于保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市场交易的安全,即贯彻“强化企业组织”的立法原则 一、 强化企业组织原则的概念和内容 强化企业组织原则指以法律的规定强化商事企业作为健全的组织体的设立、存续和发展,维持企业组织的稳定该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设立规制制度 对于商事企业的设立,各国在立法上采取不同的原则,但主要有许可主义、准则主义和特许主义三种。
许可主义,又称核准主义、审批主义,指“设立企业,除了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需个别报请主管行政机关审批核准”法国、德国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从17世纪后期开始采用这一原则,但鉴于其弊端,及至现代,这一原则已经不再被广泛采用我国原先对企业设立曾经普遍采用许可主义,但是随着市场经济及其“自由企业”精神渐为社会所接受,这种设立原则不断受到质疑其不仅造成政企不分,形成地区或部门的行政垄断而且设立手续繁琐复杂,极易助长官僚作风和腐败现象《公司法》颁布之后,我国在这一问题上的立场逐渐发生重大变化,正在由许可主义向准则主义发展 准则主义,又称登记主义,是指“设立企业不需要向有关主管机关申请批准,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成立条件即可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经登记机关审查合格后授予合格主体的资格”从19世纪起,美、英、法、德等世界主要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已普遍采用后来,为克服滥设公司和利用公司欺诈的弊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遂严格公司设立条件,并在公司法中引入大量的组织和会计方面的强制性规定,学理上称其为“严格准则主义” 特许主义,这是指“根据特别法,专门法规或行政命令设立企业,或由国家领导人特许设立企业”一般的,特许主义设立的企业是承担特殊公共职能的公用企业或者某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的企业,如政策性银行、军工、航天、能源、交通等行业的企业。
法律对设立商事企业做出一定条件上的规制,其目的一方面有利于国家对商事企业的宏观调控和管理,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保证商事企业自身的健康发展 (二) 企业财产维持规则 具有一定的财产,是企业存在的基础和参与商事活动的前提条件因此,各国都对商事企业在财产和资本方面采取了相应的法律保护措施,已达到强化企业物质基础的目的确保企业资本安全,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和制度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其具体的体现有: 1.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要求,即强制规定公司申请注册时必须拥有一定的初始金额,否则不予注册其金额大小随国家的不同和公司类别的不同而相差很大,如表所示:- 国别 股份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澳大利亚 100万美元 10美元 意大利 100万里拉 5万里拉 法国 50万法郎 2万法郎 丹麦 10万克郎 3万克郎 德国 10万马克 2万马克 瑞士 5万瑞士法郎 2万瑞士法郎 中国 1000万人民币 50万人民币(生产) 5000万人民币 50万人民币(批发) 30万人民币(商业零售) 10万人民币(咨询服务) 2.确定公司资本应遵循的三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资本充实原则,资本不变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这一原则又称为法定资本制,为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 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指“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ˉ其意图在于防止公司财产的减少,维持公司的资信,保护公司债权人的权益 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即不得随意改变,如需要增减,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意图在于防止公司资本在形式上的减少 3.公司对自己的自有资本不得贷款给股东或者其他企业组织 (三)避免企业解体规则 避免企业解体,是维持和加强商企业组织的重要措施,也是维持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的基本要求因为如果市场主体经常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那末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因此,为了保障市场主体的稳定存在,世界各国的商事立法采取了多项措施 1.明确规定了企业的设立条件如公司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应具备的条件,可以减少公司设立的无效的情形,增加公司存续的可能性 2.规定了企业合并和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效果,从而避免企业必须经过清算才能解散,甚至可以确保公司的统一性。
3.限定企业解散的原因,避免企业任意解散,为企业保留了存续和发展的余地 4.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规定了“整顿”(或整理)的制度,为企业免受破产之苦而重新进入市场提供了机会 (四)有限责任原则 有限责任是指投资人仅以其出资份额为限对外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在我国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实行有限责任制有限责任的规定主要是因为公司作为组织体,其人格和财产在不同程度上同其成员的人格与财产相分离股东一旦将其财产投资于公司,该财产就转化为了公司的财产,而投资人因此获得了股东权同时,法律赋予公司组织以法律上的拟制人格这种公司人格和财产同其成员的人格和财产相分离的效果使得公司与股东互不承担对方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当公司发生债务危机,甚至资不抵债而被迫破产时,股东仅以其出资份额为限对外承担债务清偿责任除了公司法中有关于有限责任的规定外,海商法中也规定船舶所有人因船舶所生之债,以本次航行之船舶价值,运费及其他附属费为限有限责任制度的出现不但能够促进和鼓励股东积极的将自己的财产投资于公司的经营活动,而且减少了投资者在投资时的顾虑,从而有利于企业的设立和快速成长 (五)风险分散规则 市场如战场,市场经济下激烈的竞争和优胜劣汰的法则使得企业经营充满了高风险。
为了鼓励投资者的创业热情,商事法律往往对于商事主体可能面临的一些危险设有风险的分散负担制度如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本身的创立就体现了风险分散效用股份有限公司庞大的资本被有效分解为数量众多的股份,并被规定为必须拥有一定数量以上的股东共同持有,从而将公司风险首先分散于众多的股东身上,而有限责任制度的引入,又将一部分风险转嫁给了公司债权人,从而使公司风险尽可能的分散于众多的股东和债权人身上又如保险法中各种财产保险(火灾、海、陆、空)责任以及其他风险责任的规避制度,海商法中规定的共同海损制度等等通过这些风险分散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商事主体不致因其风险而大量倒闭,以维持其主体人格的稳定存在 刑法学近3年论文 二、强化企业组织原则成为商法基本原则的理由 商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集中体现商法的性质和宗旨,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强化企业组织原则之所以能够成为商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理由: (一)具有高度的概括性法律原则与具体法律规则的最大区别就在于法律原则具有高度的概括性,而不直接给相对人规定权利和义务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加强企业组织原则是从广泛的社会现实和社会关系中抽象出来的。
它以商法中大量的具体条文为基本构架,而又凌驾于具体条文之上,成为制定和实施涉及企业的各种商事法律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 (二)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企业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和灵魂,也是商法最主要和最重要的调整对象这就为强化企业组织原则发挥其指导效用提供了一个广阔的空间现行商事法律中,绝大多数都涉及企业的行为活动,都直接或者是间接牵连于企业组织或最终以企业组织的构建为基础比如保险法,从表面上看,并不以企业组织为主要调整对象,但是追根究底,开展保险业务必须以保险公司和各类中间商公司为实际操作者这些企业的存续与否,决定了整个保险行业的存续与否所以说,加强企业组织原则并不只存在于公司法中,而是内涵于各类商事法中 还有人认为,法律原则应该是从头至尾贯穿整个法律部门的,而商法的调整对象不仅有商事组织——企业,还有商个人,这部分法律规范超出了强化企业组织原则的作用范围因此,强化企业组织原则只能是某一些商事法律的重要原则而非商法的基本原则本文认为,对法律原则的“普遍适用性”应该做广义的理解事实上,任何法律原则都不可能真正毫无遗漏的贯穿整个法律部门的每一个具体规范这里有一个量的问题,只要某一法律原则能够适用于该法律部门的绝大多数的法律规范,我们就可以认为其具有了普遍适用性,可以成为该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
显而易见,商法主要是以商事组织的行为活动为调整对象,而已商个人的活动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只占了整个法律部门的极小的一部分所以,我们可以承认加强企业组织原则的普遍适用性 (三)具有稳定性到目前为止,现代市场经济的主体和动力主要是企业组织我们还看不到更为先进的可以取代企业组织的社会经济基本单位的出现因此,在未来的可预见范围内,加强企业组织原则将会是商事法律一个稳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理论 (四)集中体现了商法的性质和宗旨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根本目的是为了规范各种商事活动,保证社会经济安全、高效、健康的发展强化企业组织原则以稳定市场主体——企业为基本目的,最终目标也是稳定社会经济的稳定和高效因此, 两者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强化企业组织原则集中体现了商法的性质和宗旨 刑法学近3年论文 综上所述,强化企业组织原则具有概括性、普遍适用性、稳定性,又集中体现了商法的性质和宗旨,因此可以成为商法的基本原则 三、强化企业组织原则的合理性与意义 (一)稳定市场和社会经济企业组织的正常运转和存续,与一国经济的稳定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如果在一个市场中,其主体经常处于变动之中,则必然损害于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
因此,保证企业组织在一定程度上的稳定性,不仅是对企业本身有意义,也对市场相对人甚至整个市场经济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二)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任何一家企业一旦真正破产,对于投资者而言,意味着所创办事业的全部毁于一旦和全部投资的血本无归;对于其债权人而言,意味着债权不可能得到全部清偿;对社会而言,意味着对已经形成的生产力的再破坏而在旧企业破产以后再重新设立同种的新企业,也是对有限的社会资源的浪费在合理限度内维持企业组织体的存在比迫使其解散或者破产更能合理的利用有限的社会资源 (三)防止社会连带问题的凸现企业解散或者破产对国家而言,意味着职工的下岗、失业和社会救济等一系列的棘手的问题搞不好甚至会影响到社会的团结和安定尤其是对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改革而言,更应该注意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因此,我们应该合理利用强化企业组织原则中的破产重整等制度,正确解决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 四、防止强化企业组织原则的负面效用 强化企业组织原则的宗旨和目的在于稳定市场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