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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眼镜行业协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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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shaoy****1971
  • 文档编号:108108508
  • 上传时间:2019-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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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眼镜行业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市眼镜行业协会英文名称是Shanghai Optometric & Optical Association,缩写是SOOA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等规定,由本市眼镜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行业经济的发展围绕本行业业务,推动行业生产、科研技术、经营、管理、服务水平的提高,协助政府在行业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全面促进上海和周边地区眼镜业的发展和繁荣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行业主管部门是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行业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加强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  (一)积极宣传、贯彻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协助政府对本行业进行管理、指导和服务,承担政府部门转变职能中转移给本会或者委托给本会的各项任务;向政府提出建议,反映行业的诉求,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本行业的声誉,代表行业办理有关行业共同利益的事项;  (二)开展行业技术、营销管理和市场信息的收集、统计工作,分析市场动态,提供咨询服务及举办相关的信息发布会,向本行业提供各类信息,帮助企业提高对市场竞争的应变力,做好行业价格协调工作;  (三)开展对眼镜业和市场的调查、预测,研究本行业发展前景与战略目标,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相关建议,参与对本行业发展、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四)扩大对外交流,组织会员企业开展市内外、国内外的经济技术交流和考察活动,密切同行业的横向联系,为会员企业开展经济合作牵线搭桥;  (五)积极办好本会会刊《上海眼镜》,本会网站《上海市眼镜网》,本会官方网站,积极引进国内外最新科技、最新潮流和最新产品信息,开拓企业视野;  (六)根据行业的发展和需求,举办不同层次及高技能人才的培训,加快行业技术人才及营销管理人才的培养,与国际接轨,提高全行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七)贯彻政府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对本行业进行管理、指导和服务,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及章程规定的各项任务。

      配合政府有关部门,不定期地对眼镜业进行质量检查和评比工作,对不合格产品,会同有关管理部门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八)参与国家有关质监部门对眼镜业的产品质量、技术标准、服务质量及硬件设施等标准的制定,及各类对企业资质的审定工作;  (九)举办展览会、展销会、商品交易会和新产品推介会,扩大会员企业在行业内的影响,提高行业协会在社会上的地位和知名度,推动行业的繁荣发展;  (十)组织会员企业出国考察交流和参加专业商品展览会,推进会员企业之间的横向联系,为会员企业开展经济合作牵线搭桥;  (十一)吸纳新会员,扩大覆盖面,增加代表性协调会员与会员之间的关系,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十二)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恪守诚信原则,抵制价格联盟、价格垄断和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引导行业开展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  (十三)创建文明行业和行业评比先进工作,建立行业诚信服务体系,推进诚信服务挡案建设,加强行业文明建设,塑造文明敬业、诚实守信的上海眼镜行业新形象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行业调研、技术培训、信息发布、编辑出版、会展招商、标准制定、产品推介、咨询服务、国内外交流。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二)本会积极开展活动恪守诚信、守信、公平公正、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三)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第三章 会员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本市营业执照的工商企业、科研教育、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与本行业相关的事业单位;(二)自愿参加,拥护本会章程,履行义务,缴纳会费;(三)凡自愿参加本会者,符合入会条件,填写入会申请表,经理事会讨论批准,方可成为本会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书四)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秘书处审核批准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优先享有本会举办的各种服务; (四)企业正当利益受损时,有权要求协会予以维护; (五)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遵守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支持本会工作,提供本会所需的相关信息、统计数据、报表资料等; (四)按规定如期交纳会费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限制其他会员在本会中发挥作用第十五条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后答复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与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第十八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第二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职权,不越权;(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修改章程;(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三)制定、修改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办法;(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成员、监事;(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六)决定终止事宜或其他重大事宜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召集会员大会,并向大会提交报告工作和财务报告; (三)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理事、副会长、会长选举方法草案,报会员大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五)决定会员的除名;(六)选举或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 (七)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的聘免;(八)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的聘免;(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理事如离开原理事单位视为自动免职,理事单位应及时更换理事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由企业经营者担任会长、副会长的任期四年,会长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九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一名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可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并符合下列条件:(一)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二)从事本行业事务2年以上,熟悉行业情况,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三)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四)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五)无刑事处罚记录(过失犯罪的除外)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四)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五)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和辞退;(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应当是专职人员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一名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第三十四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机关以及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的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六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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