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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页侯中军 / “成立在我, 承认在人” ·专题论文· “ 成立在我, 承认在人” * — — —— — —辛亥革命期间中华民国承认问题再研究辛亥革命期间中华民国承认问题再研究 侯中军侯中军 内容提要列强的中立及对革命军交战团体身份的默认, 是中华民国寻求列强承认的前 奏就国际惯例而言, 中华民国宣告成立时, 清政府仍然是合法政权, 在国际上代表中国 从中华民国成立到清帝逊位, 属于过渡时期, 不能简单视此一时期的拒绝承认为刁难与要 挟日本虽然主导了列强对中华民国的延迟承认, 但在清帝逊位前日本并未就承认问题 提出预案, 是在英、 俄等国的建议下, 日本才开始认真关注承认问题, 并先后两次提出倡议 书面对承认问题的困难局面, 外交部条约问题研究会并不主张中国主动要求各国承认, 而这一点正与伍廷芳所提出的 “成立在我, 承认在人” 的观点相吻合美国虽然并非第一 个承认中华民国的国家, 但其决定承认民国政府的政策影响深远 关键词辛亥革命国际法南京临时政府清帝逊位 学界对辛亥革命史的研究, 大多循革命党的正统活动为叙述主线, 从武昌起义到中华民国成 立, 再到袁世凯当选总统, 中间穿插清政府及袁世凯的历史活动, 这样的安排对于完整认识中华民 国的缔造过程无疑是科学的。
但在中华民国宣告成立之后, 清帝逊位以前, 清政府仍然是法理上的 全国性政权, 如果将此一过渡时期的历史主线完全以革命活动来讲述, 对于外交史的认识可能会有 局限, 毕竟此时的中国驻外公使仍是清政府的派驻代表基于此种认识, 本文对承认问题的研究更 加偏重国际法及传统国际关系视角 承认问题是民国成立后的重大外交问题之一, 学界现有的民国外交史著作对承认问题已经有 所交待 ① 美国与日本在辛亥革命中的作用及态度引起学界较多关注美国是较早承认中华民国 15 * ①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 “近代中国准条约问题研究” ( 11CZS040) 的阶段性成果 通史类综合性著作如李新主编 《中华民国史》 第 1 编第 1 卷 , 《中华民国的创立》 下( 中华书局 1982 年版) ; 中国社会科学 院近代史研究所 《帝国主义侵华史》 第 2 卷(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2 年版) 外交史专著如石源华 《中华民国外交史》 ( 上海人 民出版社 1994 年版) , 俞辛焞 《辛亥革命时期中日外交史》 ( 天津人民出版社 2000 年版) 论文有陈三井 《法国与辛亥革命》 ( 台北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 第 2 期, 1971 年 6 月) , 张水木 《一九一三年列强对中华民国政府之外交承认 》 ( 《中国近现代史论 集》 25, 台湾商务印书馆 1986 年版) , 王立新 《伍德罗·威尔逊政府承认中华民国问题再研究 》 ( 《求是学刊》 2004 年第 6 期) , 崔志 海 《美国政府对辛亥革命态度的原因分析 》 ( 《江海学刊》 2008 年第 5 期) 等。
* 2012 年第 5 期 的国家, 其对辛亥革命具有较多的同情, 尤其是在威尔逊( W. Wilson) 当选为美国总统以后日本 在承认问题上的外交政策及活动已经比较清楚依据目前的材料, 一般认为, 日本在拖延承认中华 民国问题上处于一种主导地位俄国在很多问题上具有与日本类似的立场 ① 但亦有不同的意见 出现, 强调日本曾与美国同样坚持立即承认中华民国的方针, 后来由于英、 法等国的牵制才不得不 放弃了立即承认的主张, 并提出了日本与欧美列强之间的 “双重外交关系” ② 除美、 日之外, 法国、 英国、 德国等国在承认问题上立场并不一致 ③ 既有研究的主要关注点集中于列强方面, 力图梳理 各国决定承认中华民国的历史过程, 贯穿研究的主旨则是揭露各国如何通过“承认” 问题尽力榨取 在华利益, 扩大已有的各种特权比较而言, 中国方面的决策过程鲜有梳理, 至于中国必欲求得承 认的目的、 动机及其背后的外交理念则更少有追问不可否认, 列强确有藉承认问题继承、 扩大在 华特权的动机, 但各国之间分歧甚大, 不可以等同视之 一、承认的缘起: 湖北军政府交战团体身份的外交确认 武昌起义后, 湖北军政府对内发表了系列通告, 昭示新政府的成立。
在发表对内政策的同时, 军政府非常关注对外交涉10 月 12 日, 军政府照会各国驻汉口领事, 表示承认所有清政府与各国 所缔结之条约、 赔款与外债, 各国在华权利及外人在华财产一体保护, 但同时表示, 如有帮助清政府 者, 概以敌人视之 ④ 该照会明确表示了革命党人对晚清外交遗产的继承态度, 以及所准备采取的 外交原则姑不论其反帝精神如何, 正如学界所认识的那样, 这样的声明其实是同盟会既定政策的 运用, 并无特别创新之处, 但在当时的环境下是正确的选择 ⑤ 军政府的对外方针是中华民国外交 政策的源头, 奠定了南京临时政府及的外交基调在如何对待列强问题上, 中华民国没有 跳出同盟会和湖北军政府所发表的对外声明的框架 ⑥ 湖北军政府照会是理解承认问题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文件, 除对外宣示自身的外交方针外, 照会 还具有另外一层含义, 即要求列强的承认在照会中, 军政府强调主权国家所必备的三要素自身都 已具备 , “在昔各友邦未遽认我为与国者, 以惟有人民主权而无土地故耳今取得四川属之土地, 国家之三要于是乎备矣” , 行文至此, 照会并未明确提出要求承认, 转而提出国民军对外行动的 7 点方针。
⑦ 细研照会, 其行文中存在这样一种逻辑关系: 如各国遵守照会所宣称的 7 点对外宣言, 采 中立态度, 即表示默认军政府已经具备主权国家的三要素, 亦即承认军政府为交战团体有研究明确 指出, 军政府的照会具有明显的策略意义 , “其目的在于打消列强对革命党人的担心, 争取列强的同 25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⑦ 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 《日本侵华七十年史》 ,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2 年版, 第 137—148 页与此持类似 观点的还有王芸生编著 《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 第 6 卷,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5 年版, 第 4 页; 石源华 《中华民国外交 史》 , 第 27—28 页 参见俞辛焞 《辛亥革命时期中日外交史》 , 第 242 页 法国在辛亥革命中的态度参见陈三井 《法国与辛亥革命》 , 台北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 第 2 期, 1971 年 6 月, 第 237—256 页 曹亚伯 : 《武昌起义》 , 中国史学会编 : 《辛亥革命》 ( 5) , 上海人民出版社、 上海书店出版社 2000 年版, 第 152—153 页 李新主编 : 《中华民国史》 第 1 编第 1 卷 , 《中华民国的创立》 下, 第 275 页。
同盟会对外宣言共有 7 条: 一、 所有中国前此与各国缔结之条约, 皆继续有效; 二、 偿款外债照旧担认, 仍由各省洋关如数 摊还; 三、 所有外人之既得权利, 一体保护; 四、 保护外国居留军政府占领之域内人民财产; 五、 所有清政府与各国所立条约, 所许给 各国权利及与各国所借国债, 其事件成立于此宣言之后者, 军政府概不承认; 六、 外人有加助清政府以妨害国民军政府者, 概以敌 视; 七、 外人如有接济清政府以可为战争用之物品者, 一概搜获没收见黄彦编 《孙文选集》 , 广东人民出版社 2006 年版, 第 200 页 曹亚伯 : 《武昌起义》 , 中国史学会编 : 《辛亥革命》 ( 5) , 第 152 页 侯中军 / “成立在我, 承认在人” 情 ” , “消极目标为避免列强对中国革命的干涉, 积极目标则为促成列强对中国革命的承认” ① 历史的进程亦证明了此点军政府在发表对外照会后, 紧接下来的举动具有不同寻常的意义: 明确要求各国承认军政府为交战团体交战团体是一个近代国际法上的概念, 并不为晚清普通中 国人所熟知, 但进入 20 世纪后, 国人在翻译和编辑国际法著作方面出现了大量成果, 那时的知识精 英对国际法已经不再陌生, 关键在于如何结合中国的国情运用国际法。
② 20 世纪初期的中国国际 法学著作这样定义交战团体 : “一国中之叛乱者, 谋颠覆其政府而有强大之势力, 或一国之殖民地 有独立企图之政治的团体也, 亦曰反乱团体 ” ③既然是一国内部事务, 别国本无由干涉 , “胡为而有 交战团体承认之事耶” ?根本原因在于叛乱团体已经发展到相当规模, 如损及第三国利益, 母国已 不可能处罚, 出于这种利害关系, 第三国只有承认其交战团体的身份, 以国际法条款约束交战团体, 以求达到保护本国利益的目的但是并非所有的叛乱团体均可被承认为交战团体, 在 1900 年的万 国国际法学会上, 就此问题通过了决议, 规定下列情形下不得承认为交战团体: 一、 虽占领国家领土 之一部, 而与国家有别, 不能保一定领土之存在时; 二、 其占领土上非有主权之外观及未备正当政府 之元素时; 三、 非有军事的组织, 非有规律之军队, 且不从战时法及战时惯习法或宣战不用己名 时 ④ 以当时的国际法通行标准衡量, 军政府具备了交战团体的要素 军政府要求各国承认自身的交战团体身份, 在更深远的层面上代表了中国外交近代化的程度, 这 种依国际法而进行的外交交涉, 暂不论其结果如何, 都是近代中国外交的一种进步。
17 日, 驻汉口各 国领事回复军政府, 承认 “中国政府与中国国民军互起战争” , 表示 “领事等自应严守中立” ⑤ 美国在 此之前已经宣布中立英国等国的中立照会在中外双方有不同的解释军政府认为, 英国等宣布中 立, 不干涉革命, 是对革命军交战团体身份的承认, 此举无疑为革命军外交上的一大胜利 : “我军政府 与清政府交战, 承蒙贵领事一秉至公, 承认为交战团, 并宣布中立, 殊深感佩 ” ⑥驻汉口各国领事不认 同革命军的解释, 朱尔典( John Newell Jordan) 在致格雷( Edward Grey) 的电报中指出 : “至其自谓各国 领事已认彼军为交战团体, 据本大臣所闻, 则实无其事 ” ⑦英国驻汉口领事戈飞( Herbert Goffe) 的言语 亦可印证朱尔典所言不虚 , “ 且据各领事所闻, 革军都督因吾等无论如何, 迭次不予承认, 颇为厌恶” ⑧ 英国等国驻汉口领事是否承认军政府为交战团体, 似乎成为一桩悬案, 问题关键在于, 如何评 价英国等国宣布中立的性质考诸军政府与列强驻汉口领事之间往来照会的事实, 可以确认, 军政 府显然有意通过照会获得列强对其交战团体身份的确认, 列强虽然对照会予以回复, 并先后表示中 立, 但并未明确承认革命军为交战团体。
军政府发表 7 点宣言, 并将战时管禁物品清单照会驻汉口 各国领事后, 各国领事无法置之不理如果不予回复, 各国在革命军控制区域内的利益将面临危 险, 但如果回复, 意味着与军政府发生正式的公文来往, 有默示承认军政府的倾向10 月 21 日, 英 国驻汉口总领事戈飞致电朱尔典, 指出各国领事迫于情势 , “遂决定由领袖领事代各领事答复, 声 明该两文业已收到” ⑨ 这里的迫于情势, 据戈飞的解释就是“革军首领之地位, 建设日益巩固, 益 35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⑦ ⑧ ⑨ 王建朗 : 《中国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历程》 , 江西人民出版社 2000 年版, 第 17 页 关于国际法传入晚清中国的情形, 可参见田涛 《国际法输入与晚清中国》 , 济南出版社 2001 年版 程树德编 : 《平时国际公法》 , 上海普及书局 1906 年版, 第 65 页 程树德编 : 《平时国际公法》 , 第 65—66 页 李新主编 : 《中华民国史》 第 1 编第 1 卷 , 《中华民国的创立》 下, 第 275 页 《译革军都督致英署理总领事戈飞文》 , 中国史学会主编 : 《辛亥革命》 ( 8) , 上海人民出版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