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良渚遗址综合保护工程二期(良渚文化艺术走廊)项目房屋征.doc
9页良渚遗址综合保护工程二期(良渚文化艺术走廊)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余杭区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 征收目的根据区政府提出的城市有机更新的要求,实施“良渚遗址综合保护工程 二期(良渚文化艺术走廊)”项目,有利于提升瓶窑镇城镇建设面貌,改善居 民的生活品质,提高城市配套功能,该项目为我省重点工程、我区重点的民 生工程、实事工程二、 征收范围本项目征收范围具体以以下门牌号为主:杭州市余杭区长命桥78号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长命村胡林104国道北翁家头54号瓶窑镇长命村环桥34号瓶窑镇长命村安溪路口瓶窑镇长命村翁家头51号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长命桥88号以上详细以规划红线为准,集体土地除外三、 房屋征收补偿依据(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三)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 《余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五) 《余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实施意见》;(六) 其他相关政策法规。
四、 房屋征收补偿原则(一) 依法征收原则依法征收,严格依照房屋征收程序实施征收,切 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二) 依法补偿原则依法公平补偿,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实施 补偿,确保做到公正、公平三) 公开透明原则公开房屋征收的具体政策法规、补偿标准、操作 程序及安置房源五、 房屋征收补偿(一)补偿对象良渚遗址综合保护工程二期(良渚文化艺术走廊)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二) 评估机构确定1、 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的,通过投票选举确定2、 投票方式仍无法确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采取公开摇号确定,同时委 托公证机构监督公证三) 补偿价值1、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以下简称安置房屋)的价值,以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 上房屋评估办法》评估确定2、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建筑面积和用途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 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 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未登记建筑由瓶窑镇人民政府按照 后,以认定的结果为准《余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实施意见》的规定认定3、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由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同一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通过评估确定。
六、企业的征迁补偿(一) 补偿方式原则上以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为主,不进行房屋产权调换,不提供迁建 安置用地,不提供临时过渡周转用房1、 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价值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 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 办法评估确定2、 在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将货币补偿款30%支付给被征 收人,在房屋腾空后,将房屋、土地等权证和房屋移交后再支付60%待房 屋、土地等权证完成注销或变更手续后再支付10%二) 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搬家费按照余杭区相关文件执行本区块的临时安置费为 商业30元/rtf •月,综合为18元/nf •月,工业为12元/nf •月,临时 安置补助费时间计算为自搬迁之月起12个月,搬迁之月即为被征收人将被征 收房屋腾空交给征收实施单位之月过渡期限内遇政策调整的,按新标准执 行三) 补助、奖励标准被征收人能积极配合做好征收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货币补偿签约、 搬迁,给予适当的奖励,具体内容如下:1、企业工业用地性质的土地,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面积评估价值给予 奖励,具体奖励比率如下表:序号容积率比率(%)11.0 (含)2021.0-1. 5 (含 1.5)15315-2. 0 (含 2.0)1042.0以上52、对被征收人按时评估、按时货币补偿签约、按时腾空进行奖励,计算基数为被征收房屋(包括房屋权属登记的面积及经瓶窑镇人民政府认定为合 法且视同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之和)的评估价值、装饰装修的评估价值及土 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土地评估价值之和。
奖励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即 按评估价值金额划分计算档次,按档累进计算具体计算标准如下表:序号计算档次(万元)比率(%)15000以下的部分(含5000)2525000-10000 的部分(含 10000)20310000-15000 的部分(含 15000)10115000以上的部分53、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按下述三种方式就高选择一种进行货币补偿:(1) 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非住宅房屋的用途给予一次性补 偿,补偿金额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为被征收房屋评估 价值的10% (工业用房)、6% (商业用房)和5% (综合用房)2) 按照被征收房屋征收时点的临时安置过渡费标准计算,补偿标准为 26个月(工业用房)、20个月(商业用房)和15个月(综合用房)以上计算的建筑面积基数为房屋权属登记的面积和经瓶窑镇政府认定为 合法且视同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之和3) 按照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报表,根据生产经营者前三年月平均净利 润额作为计算依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为一年被征收人纳税时间满一 年(含)但不满三年的,按实际连续月份计算平均净利润;不满一年的,不 能选择本方式4、搬迁费包括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 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
搬迁费具体标准为工业用房80元/ 平方米,商业用房50元/平方米,综合用房30元/平方米搬迁费计算的建 筑面积基数为房屋权属登记的面积和经瓶窑镇政府认定为合法的建筑面积之 和被征收人认为搬迁费超过前述标准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中涉及不可移动的机器设备,因搬迁造成无法恢复使用或报 废的,按设备固定资产折旧以后的现值补偿,不再另行补贴搬迁费;补偿后 的机器设备,由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处置5、 职工生活补助费如下:因征收停产停业造成被征收企业与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终止劳动 合同的,对解聘人员按签订劳动合同时间起,工作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工资的 一次性补助(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视作一年,未满六个月的不予以补助),上 述补助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被补助的职工人数须按被征收企业提供的劳动 合同、缴纳社保证明、工资支付凭据为依据,三者缺一不可工资支付凭据是指被征收企业近一年支付职工工资的银行流水帐凭证; 劳动者是指与被征收人订立劳动合同、缴纳社保金、领取劳动报酬的职工; 终止劳动合同是指被征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到人社局办理停止缴纳 社保金相关手续;月工资是指该职工在房屋征收时前12个月(包括当月)的 平均月社保缴费基数;工作年限计算需同时提供劳动合同、缴纳社保证明、 工资支付凭据等证明其连续在被征收单位工作的依据。
工作年限计算终止日 期为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日期,但不得超过房屋征收时规定的签约期6、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其他企业的国有资产部分不执行本方案中 的停业停产损失补助和奖励政策7、 违法建筑的处置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被征收 人应配合做好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七、 征收实施单位瓶窑镇人民政府八、 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天搬迁期限为签约之日起15天九、超出签约期限搬迁的处理方法(一) 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人应严格执行本实施方案中的奖 惩办法,凡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享受以上奖励及补助政策二)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在 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按相 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作出补 偿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十、告知事项(一) 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实地踏勘, 调查、评估被征收房屋,被征收人应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 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二) 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等相关部门交清费用,不得私自拆除、 更换相关设施设备。
三) 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办理房屋腾空 移交手续,并将被征收房屋交给征收实施单位验收接管不得损坏房屋结构, 不得拆除已作价补偿的装修及附属物,如有损坏或拆除,应照价赔偿四) 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所涉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 土地使用证及有关水电费用结清等缴费凭证,并提交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证件 复印件征收实施单位在收到上述材料时需向被征收人出具收缴回执书面凭 证十一、本方案未提及的事项按国务院及省、市的有关法规规定执行如在征收期间遇余杭区内类似征收政策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不包括评估价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