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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18第十八讲审判监督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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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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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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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八讲 审判监督程序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概述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法院、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1、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刑事政策2、保护包括被害人在内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1、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申诉2、法院发现裁判有错误3、检察院提出的抗诉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定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申诉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必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程序1、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申诉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是否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理由的,由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重新审判;对不符合的申诉,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解释》第375条)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上一级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法定理由的,应当予以驳回经两级法院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法院可以不再受理《解释》第377条) 2、法院、检察院发现有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的规定,提起再审的程序是:(1)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2)最高法院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3)最高检察院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第三节 重新审判的程序一、重新审判的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4-247条的规定,审判程序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1、审判的法院重新审判的法院通常是原审法院,它包括第一审法院和第二审法院。

      如果是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下级法院审理;由原审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审理2、合议庭的组成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3、裁判结果的效力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4、检察院派员出庭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5、强制措施及原判处理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法院依法决定;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检察院依法决定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6、审判期限 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接受抗诉的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述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述规定。

       二、重新审判的结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89条的规定,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有瑕疵的,应当裁定纠正并维持原判决、裁定;(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四)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经审理事实已经查清的,应当根据查清的事实依法裁判;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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