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揭开俄国农村公社的神秘.pdf
5页揭开俄国农村公社的神秘——读罗爱林著《俄国封建晚期农村公社研究》孙成木农村公社是人类在原始社会末期,进入阶级社会以前的一个阶段 它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早已消失, 或者只有某些残余 然而,俄国农村公社一直保存下来,直到 20 世纪初,到苏联实行农业集体化,成为独特的历史现象那么,俄国村社的神秘在哪里 ? 说起俄国农村公社,不能不涉及19 世纪马克思主义者与民粹派那场激烈的争论民粹派相信俄国独特性,把村社理想化,主张保留村社,避免资本主义马克思主义者则认为俄国农村公社封闭保守,同新的条件格格不入, 不能避免资本主义,不能防止农民无产阶级化这样,要弄清这场争论的是非,就必须揭示农村公社的实质这些,从最近出版的罗爱林著 《俄国晚期农村公社研究 (1649—1861)》一书中,可以得到解读作者在《前言》中写道: “长期以来,我们对俄国农村公社内部的具体情况知之甚少,对它的机制和职能缺乏深刻了解这种情况不能不限制我们认识农村公社在俄国历史发展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阻碍我们对俄国历史发展特点的理解这大概就是这本书写作的动机吧! 俄国农村公社可以追溯到久远的年代,涉及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社会生活诸多领域。
这里首先遇到的是大量语言障碍 如 “村社”就有几种叫法—— “维尔福”、“维吉”、“柳季”、“米尔”、 “公社”作者逐个查证,弄明原意又如农民口中的“米尔”是“世界”或者是“村社”,区分的方法是看其有无修饰词; 农民称“世界”,从来不单独用“米尔”,而必定说“上帝的米尔”、“基督教的米尔” ; 用作村社则不带任何修饰词,而说“米尔决定”、“米尔选举”、“米尔开会”等书中在叙述农村公社的赋税制度时,遇到的征税单位、赋税量的专有名词更多、更复杂作者都照样一一查证哪怕只有一个词不明白,都设法请教俄罗斯学者这种不辞辛苦、求真求实的态度值得称道该书把俄国农村公社的演变过程与整个社会封建化、农奴制度的形成和发展相联系公元 6—7 世纪,东斯拉夫人基本上处于原始社会的大家庭公社阶段8—9 世纪,公社内部分化明显,出现公社显贵9 世纪末,基辅罗斯进入封建早期农村公社时期封建主与农村公社之间已不断争夺土地、人口、权利9—12世纪,农村公社在社会经济中占统治地位并呈现从自由村社向依附村社发展的趋势13—16世纪,自由村社与依附村社并存,村社形式多样化随着俄罗斯统一国家的形成,大量自由村社迅速转为依附村社1649年法典”标志着农民完全农奴化。
米尔”完全成为农奴制村社这里,我们清楚地看到俄国农村公社演变为农奴制村社的完整的脉络书中以大量篇幅剖析了村社内部的组织结构、行政管理体制、 司法制度、 赋税制度、土地制度、社会职能、社会分化以及村社制度对俄国社会的影响,展现出村社体系的复杂图景这样,人们对俄国村社的了解就不致模糊、抽象,而可以得到具体、 清晰的认识,如可以看到领主→领主办公室→米尔管理会→长老→百户长→五十户长→十户长的逐级管理的情况,米尔管理会公职人员的职务、 人数、工资、职责的情况,米尔会议的职权范围、讨论的问题、赋税分摊、土地重分 的情况等作者在阐述俄国农村公社发展变化时始终关注其中几个突出的特点一、二重性农村公社在早期是拥有极大自治权的组织,甚至可以把王公招来,可以驱逐他们随着封建化、农奴制的形成和发展,村社逐渐落入封建主手中,村社的自治权逐渐丧失 由于农奴主不直接与农民打交道,而通过村社对农民实行统治, 村社充当农奴主和农民之间的中间人角色一方面,它是农民的自治机构,捍卫农民的利益,保护农民免遭农奴主的过分侵害另一方面,它代表农奴主管理农民, 替农奴主向农民征收赋税、 摊派兵役名额等, 充当农奴主利益的维护者、 压迫农民的工具。
村社是共同占有份地的团体份地制度是村社二重性的具体体现领主将其私人所有的土地以负责征收地租赋税为条件交给村社全体成员共同占有,然后,村社将共同占有的土地( 耕地、割草地、宅旁地、庭院地、菜园等 ) 以份地形式和缴纳地租赋税为前提交给农民私人使用在这种私有—公占—私用的过程中, 村社扮演着地主和农民之间中间人的角色,是份地制度得以实现的关键 村社还是一个受封建主委托履行国家管理职能、直接统治农民的准基层单位村社满足国家、地主、农民的需要,缓和社会矛盾,起了社会平衡器的作用 村社二重性既是村社自身长期存在的原因,也是俄国农奴制度能够延续数世纪的重要原因二、封闭性 农民被束缚于份地和村社,不能自由退出村社其他等级的人也不能加入村社农民取得份地以承担赋税为前提村社不但分摊和征收赋税,而且对其成员的纳税和欠税负完全责任因此,村社通过传统的村社成员集体负责制——连环保——来化解自身的风险在税种和税费不断增加、 欠税日益普遍的情况下,连环保更成为各领地向农民课征高额赋税的常见而有效的手段由于连环保,农民即使外出做些零工糊口,也要遭受许多限制和折磨 村社的封闭性束缚了农村的社会流动,束缚农民走向更加广阔的天地,成为社会进步的障碍。
三、平均主义 平均制是村社的传统,被奉为“神圣”在村社内部,份地的分配相当平均 同一村社里, 赋税义务与份地一致 全乡村社各村之间将土地按赋税平均分配后, 分到各村的土地再由村庄村社分配到各农户农户得到的土地叫做份地, 也叫赋税地 除按户平均分配土地外, 也有按家庭人口或男性人口( 主要劳动力 )平均分配土地 18—19 世纪,按男性人头数平均分配土地更普遍这种分配制度显得平等、公正,受到普通村社成员的欢迎但是,这种土地平分制是在村社小范围内、 与外界隔绝的情况下建立的 由于各村地理条件、 人口状况、土地结构廻异,在各类农民之间、各村农民之间、甚至同一村的不同地主的农民之间, 份地的分配根本谈不上是平均的平均制也不能防止村社分化如农民不能靠土地养活自己就外出打工,必受资本奴役而无产阶级化 又如贫穷农民无力缴纳赋税,将份地转让给愿意交纳赋税的人, 就助长土地集中在富人身上平均制还造成一种奇特的情景:既不要富豪,也避免赤贫; “不要跑到前面去,也不要落到后面” ; 在大伙一起工作的时候,每个人都“怕多作工”平均主义极大地抑制了农民劳动积极性和创造力四、“特殊的俄罗斯精神” 农村公社作为一种社会制度,与东正教、农奴制度、专制制度一起在长期历史变迁中构成影响俄国社会的主要因素。
19 世纪,俄国民间曾流行着一首婚礼歌其中唱道:“新婚的公爵乘车行进 ,, 遵照上帝的旨意,遵照沙皇的法典,遵照老爷的命令,遵照米尔的决定这些歌词正好反映了农村公社在俄国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农村公社还是俄罗斯传统文化的象征,被视为“特殊的俄罗斯精神”这主要指在农村公社中形成的处世原则村社成员自打出生之日起就在村社原则的熏陶下生活这些原则包括劳动权、土地权、休息权、互助精神、米尔至高无上、协商和解、道德自律、集体主义、服务义务、家长地位特殊、妇女无权、平均主义、敬老崇老这些是村社生活不成文的习惯法,反映了村社内部社会、家庭、经济关系,符合大多数农民的需要,迎合他们对公正性的理解,维持村社和社会、经济的稳定但是,农民对村社的过度依赖导致自主意识薄弱、按上面的意志办事、逆来顺受结果,一方面,儿童顺从家长、妇女顺从男子、男子顺从村社、村社顺从地主、地主顺从沙皇; 另一方面,上层社会长官意志和官僚主义盛行,客观上也造成农奴制度和专制制度统治长期存在俄国封建时代的农民, 就在这种农奴制村社里过着贫穷困苦的生活尽管村社还保留着某些古老质朴的风气,但正如作者在书中指出的 “绝不可把村社和村社生活理想化,村社不是汉人的世外桃源, 不应把村社农民看做是桃花源的农民,不要把村社生活想象成田园牧歌的图景。
该书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资料翔实,各部分论述的体系合理,分析具体、细致书中吸收了大量直接从俄罗斯搜集来的资料( 包括原始资料,如米尔判决书、农民请愿书等 ),并借鉴国内发表的研究成果这有助于开阔视野,使研究的问题的观点和结论更加客观、有理、有据、有说服力如果说苏俄学者擅长挖掘原始资料, 侧重深入的个案研究, 那么,罗爱林则致力于将丰富的资料进行系统全面的梳理总结 《俄国封建晚期农村公社研究(1649—1861)》一书是迄今我国关于俄国村社问题的最完整实在的著作,值得仔细阅读[ 本文作者孙成木,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研究员] ( 责任编辑:张晓华 ) 《世界历史》 2008 年第 5 期发布时间: 2011-3-11 10:38:38 。
